衡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东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4-03-27

索引号 00000000/2024-84779 统一登记号 HDDR-2024-01003 文号 东政办发〔2024〕4号
公布时间 2024-03-27 来源 县政府办 信息有效期 2029-03-26


HDDR-2024-01003


衡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东政办发﹝20244



关于印发《衡东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省市驻县单位:

《衡东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7日







衡东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2]3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编制、调整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简称决策目录,适用本办法。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司法行政部门承担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工作。

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县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工作。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着手开展下一年度本级政府决策事项建议的征集工作。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范围,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规定的范围确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所属部门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自行决策,不予纳入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决策事项名称;

决策承办单位;

决策时间安排;

其他需要包括的内容。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形影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的,可以适当延期。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是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年度总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与年度工作同步编制、同步推进、同步检查。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司法行政部门在编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前,应当向县政府各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征集决策事项建议,并可以根据需要,向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征集决策事项建议。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应当分别对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年度工作要点和各自管理领域工作,将拟提请县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征集明确的时间和要求,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申报。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申报工作应当于每年3月之前完成,并在申报前经本单位的法制机构审查通过。

第十条 政府将收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交决策事项的主管部门研究论证,决策事项主管部门不明确的,由政府指定。

政府交有关部门对重大决策事项建议进行研究论证的,应当明确完成时限。承担研究论证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决策事项建议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经研究论证,认为需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办理;认为无需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司法行政部门对向县人民政府申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审核,并统筹拟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审核过程中,可以征求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司法行政部门拟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后,应当报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政府分管负责人进行审核。政府分管负责人提出修改意见或者增加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予以研究。

第十三条 经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按程序将拟定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政府主要负责人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直接列入拟定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按程序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后,应当按程序报县委同意。

第十四条 经县委同意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公布。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策的事项外,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原则上每年4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重大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县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需要新增或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由决策承办单位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同时提请调整相应决策目录。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履行审核职责,对应当纳入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决策目录事项向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及时处理有关意见和建议,并可在梳理相关意见和建议后集中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及时制定相关工作实施方案,强化实施监管。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衡东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决策事项范围指引

附件


衡东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决策事项范围指引


一、事项类型

重大行政决策一般涉及面广、成本投入大,对国家、集体或者公共利益和公民的权利义务影响深刻,具有基础性、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的特点。下列事项,应当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具体包括:

1.制定有关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养老、劳动保护、就业促进、住房保障等发展与改革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制定有关资源配置、生态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安全生产、城乡建设、乡村振兴、民族宗教等管理服务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3.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公用事业价格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具体包括: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的调整方案;

2.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方案;

3.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改方案;

4.本行政区域各类重点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编制和修改方案。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具体包括:

1.重要自然资源包括土地、矿产、森林、滩涂、水等各类重要自然资源;

2.重要文化资源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特色景观、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地、旅游度假区等,以及各级各类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群众艺术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等文化文物单位馆藏的各类重要文化资源。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具体包括:

1.政府投资的重大社会公共建设项目;

2.需经政府核准、对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重大事项。具体包括:

1.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2.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3.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措施;

4.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配置等其他重大事项。

二、排除事项

(一)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等事项;

)机关内部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的、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为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的,可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