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衡东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来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3-29

关于《衡东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意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湖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就推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公开制度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程序,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制度,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我县制定了衡东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出台《管理办法》有利于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的权利,有利于推进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效率,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二、制定依据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2〕33号)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十九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内容:

一是明确目录主管部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司法局负责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相关部门和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工作。

二是明确目录制定时限。原则上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三是规范目录征集、申报、审议程序。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司法行政部门在编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前,应当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征集决策事项建议并可以根据需要,向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征集决策事项建议,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可以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向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书面向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申报工作应当于每年3月之前完成,并在申报前经本单位的法制机构审查通过。重大行政决策目录事项经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按程序将拟订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后,应当按程序报级党委同意。经同意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