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县政府 发布时间:2023-09-15
索引号 | 00000000/2023-76157 | 统一登记号 | HDDR-2023-00003 | 文号 | 东政通(2023)2号 |
公布时间 | 2023-09-15 | 来源 | 县政府 | 信息有效期 | 2028-09-14 |
HDDR-2023-00003
衡东县人民政府
衡东县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我县屠宰行业秩序保障肉品
质量安全的通告
东政通〔2023〕2号
为加强我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规范生猪屠宰行业秩序,保障肉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2023年9月25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启动生猪定点屠宰和生猪产品冷链统一配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二、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规范生猪肉品流通和加工行为。凡在全县范围内从事生猪肉品销售、加工、贩运或在酒店、宾馆、食堂等餐饮单位经营使用的生猪肉品必须具备"两证两章"(即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验讫印章)。经营生猪肉品或者以生猪肉品为原料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必须从合法的屠宰加工供应渠道购买生猪肉品。违反规定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给予罚款。
四、全面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各乡镇要组织力量对所属辖区开展日常巡查,对发现私屠滥宰、经营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猪肉的行为,予以严格管制。县相关执法部门要对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从严从重查处,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县农业农村局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经营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生猪肉品行为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阻碍、拒绝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取缔私屠滥宰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人民群众要树立健康消费意识,自觉抵制未经定点屠宰和未经检疫检验的生猪肉品,积极举报私屠滥宰和销售未经检疫检验生猪肉品等不法行为,举报属实奖励每条线索200-500元。举报电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县农业农村局:0734—5236110。
六、本通告由县农业农村局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衡东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