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衡东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      发布时间:2023-07-07

索引号 00000000/2023-69477 统一登记号 HDDR-2023-00002 文号 东政办发(2023)6号
公布时间 2023-07-07 来源 县政府 信息有效期 2028-07-03

关于《衡东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_68043关于《衡东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衡东县人民政府文件


东政发〔20236


关于印发《衡东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省市驻县单位:

现将《衡东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东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4日






衡东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政府合同风险,保障财政资金使用和公共资源、公共资产利用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19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县属平台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订立的合同、协议、承诺书以及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意向书、备忘录等法律文件。具体包括以下类型:

(一)国有资产的租赁、承包、托管、出借、处置、物业管理等合同;

(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滩涂、矿藏、砂石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勘探权、开采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

(三)各类招商引资合同;

(四)各类政府采购合同(包括工程采购、货物采购、服务采购);

(五)城市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特许经营合同;

(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合同;

(七)行政征收及补偿安置、行政征用合同;

(八)行政区划勘定、边界共建合同

(九)各类经济、科教、金融等战略合作协议;

碳汇开发交易合同、数字经济协议;

十一)其他政府合同。

第三条 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县属平台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政府合同的磋商和起草、审查、签订、履行、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中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应对突发事件采取紧急措施订立政府合同的,不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合同管理工作,遵循统一规范、分级负责、全程监管的原则。

建立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制度。未经合法性审查,不得对外签订政府合同。

以县政府作为签约主体的政府合同,由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以县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县属平台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签约主体的政府合同,应当本单位负责合法性审查的机构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进行合法性审查除了采用示范文本的合同之外,涉及标的额200万元以上或合同期限5年以上的政府合同报县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涉及国有资产租赁、承包、托管、出借等的合同须经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查。

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订立政府合同,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未经政府批准,以领导小组、指挥部、联席会议等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二)以部门内设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合同担保人;

(四)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签订合同;

(五)在合同中约定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按照"谁受益、谁承办"的原则,确定政府合同

的承办部门。承办部门确定后,自合同项目启动之日起全程参与政府合同的谈判、风险评估、起草、审查、签订、履行、监管、档案管理过程。

以县政府作为签约主体的政府合同,负责合同前期工作以及实际履行合同的有关部门是合同的承办部门。

以县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县属平台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签约主体的政府合同,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同的承办部门。

未经授权,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签订招商引资合同。

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县政府合同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商务、发改、财政、审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政府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合同磋商和起草

第九条  在合同磋商和起草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对合同相对方进行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审查,包括但不限于调查、收集、整理、研究合同相对方的资质、资产、信用以及项目运营模式风险等情况。

在合同磋商和起草过程中,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对合同涉及的金融、技术、社会稳定、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风险进行预先分析,必要时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条 起草政府合同,应当优先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承办部门不得将合同文本完全交由合同相对方拟定。合同所涉项目无示范文本,合同的基本条款、各方的具体权利与义务等合同内容应当协商确定。

以县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县属平台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签约主体的政府合同的磋商、谈判,签约单位应当通知本单位的负责合法性审查的机构或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

以县政府作为签约主体的政府合同的磋商、谈判,根据县政府安排,县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派员参加或委托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

第十一条 政府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等基本情况;

(二)标的,数量,质量;

(三)价款或者酬金;

(四)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

(八)争议解决方式;

(九)合同的订立及生效日期、有效期限;

(十)知识产权的处理及其他必要条款。

起草政府合同应当尽量全面、具体,注重合同的操作执行。

第三章  合同审查和签订

第十二条 以县政府名义签订的政府合同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批转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招商引资合同由县商务部门统一送审。

第十三条 政府合同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及其电子文档;

(二)合同的起草说明(包括起草背景、起草说明、订立依据、主要内容);

(三)合同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

(四)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五)订立合同的依据、批准文件及背景材料;

(六)负责合法性审查的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合法性审查的机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县政府作为签约主体的政府合同,需同时提交合同承办部门合法性审查机构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内容一般包括:

(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二)合同订立是否遵守法定程序;

(三)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完整;

(四)合同形式是否规范;

(五)是否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政府合同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对法律、行政法规尚无明确禁止规定的探索性改革事项,合法性审查机构可以在提示法律风险后,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合法性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有权要求相关单位补充资料、说明情况,并可以委托有关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评估论证。

政府合同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合同所涉金额巨大、法律关系复杂、履行中可能存在重大法律风险的,可以相应延长审查期限;需要补充报送材料、或委托有关专家或专业机构评估论证的,由此延长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第十六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后,合同承办部门与相对方在磋商的过程中,对合同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的,应当将变更内容送县司法行政部门再次审查。

第十七条 通过合法性审查的政府合同,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的,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依法应当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应当按程序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政府合同经批准后,由合同签订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经书面授权的其他负责人代表单位签字,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四章  合同履行和归档

第十九条 政府合同签订后,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依法、全面、诚信履行合同,并督促合同相对方全面履行合同。

承办部门应定期向县政府或所属部门报告政府合同履约进展。合同承办部门应明确专人,对合同履约过程中政府方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协调,提出意见建议;对合同相对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全程跟踪,出现履约风险时及时提醒、约束、催办和报告。

第二十条 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收集、保存、固定相关证据材料,及时主张权利,采取预防措施,防范合同风险的发生:

(一)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相对方出现违约行为,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五)合同相对方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六)合同相对方预期违约的;

(七)其他可能出现合同风险的情形。

重大复杂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上情形的,合同承办部门还应当及时报告县政府,并抄报县司法行政部门,招商引资合同还应抄报县商务部门。

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全面收集证据。依法向对方当事人发出中止、变更、转让、解除合同及声明对方违约的通知,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并保留证据。

第二十一条 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产生争议的,有关部门应与合同相对方及时协商解决。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当通过有关法律程序化解争议。

以县政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政府合同,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县政府同意,合同承办部门不得放弃属于政府方的合法权益或增设政府方义务。

第二十二条 以县政府作为签约主体的政府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应将已正式签署的合同文本以及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完整归档。

一般政府合同档案应当自履行期限届满后保管10年以上。

第二十三条 政府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每年12月中旬将本年度的合同签约履行自查报告报县司法行政部门,由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专项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县政府,审查结果将作为年度考核重要依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县属平台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移交纪委监委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订立、变更政府合同未按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的;

(二)未按负责合法性审查的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修改政府合同,且未向负责合法性审查的机构进行反馈并达成一致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合同、或者随意终止、解除合同的;

(四)在磋商、审查、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玩忽职守,未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的;

(五)不按规定保守合同磋商、审查、签订或履行过程中知悉的政府秘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六)未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合同风险,并造成损失的;

(七)擅自放弃政府方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或增设政府方义务的;

(八)未妥善保管政府合同资料、档案材料的;

(九)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违反职业道德和有关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示范文本,是指由有关国家部委制定的政府合同格式文本,或由县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合同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而对国家部委制定的格式文本进行补充、完善,经县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适用的政府合同格式文本。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县属平台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建立本单位内部合同管理制度。

本办法所称县属平台公司是指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7月2日衡东县人民政府公布的《衡东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东政发〔2017〕7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衡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7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