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衡东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来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8-23

关于《衡东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

起草说明


一、《办法》的起草背景

一是依法行政有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国务院重大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都明确要求政府的重大决策必须经合法性审查。

二是工作实际有需要。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活动的增多,我县各级各部门签订的政府合同数量不断增加。去年,县审计部门对我县2012年-2022年近10年的   个项目的招商引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在政府合同管理中存在合同订立不规范、合同履约管理不到位、合同纠纷处理不及时、合同档案文件管理不统一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完善政府合同管理制度,我局在2017年政府出台的《衡东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暂行)》的基础上,根据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参照广州、南京等地有关合同管理的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19】11号);

5、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衡政办函【2022】59号)。

三、《办法》的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县司法局于2023年5月23日下文征求各单位意见,2023年6月1日,第12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了上述文件,根据会议指示,2023年6月8日县政府组织召开了法治政府建设相关文件会商会,会后整理汇总了各单位意见建议,通过修改完善形成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并于6月13日—6月15日再次向各单位征求修改意见。

在综合各单位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县司法局对《办法》做了相应修改和完善。建议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印发《衡东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28条,分别为总则、合同磋商和起草、合同审查和签订、合同履行和归档、法律责任、附则等。现就修改的内容作以下说明:

(一)明确政府合同的定义、类型和合法性审查制度

1、明确政府合同的定义和类型。政府合同的定义沿用修改前的规定。为适应现代经济发展,在政府合同类型中新增了"碳汇开发交易合同、数字经济协议",将"招商引资合同"单列出来。

2、明确了政府合同审查部门的职责。2017年《办法》中规定"以县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作为签约主体的政府合同,涉及标的额20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标的额200万元以下的由签约主体的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随着机构改革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不断完善,目前,各部门基本都内设政策法规股或聘请了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初步具备了开展进行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条件,此次将以县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作为签约主体的政府合同明确由本单位负责合法性审查的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

3、根据近年出现的重大合同风险事务实际,在签订合同的禁止情形增加了"违法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合同担保人和在合同中约定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的情况。

(二)规范合同磋商和起草

1、明确了确定合同承办部门的原则。按照"谁受益、

谁承办"的原则,确定政府合同的承办主体。同时,为了避免合同管理过程中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明确承办主体自合同项目启动之日起全程参与政府合同的谈判、风险评估、起草、审查、签订、履行、监管、档案管理全过程。

 2、确定合同磋商和起草过程中的风险评估制度。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对合同涉及的金融、技术、社会稳定、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等等方面的风险进行预先分析,必要时进行风险评估。

3、为了避免出现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情形,规定合同承办部门不得将合同文本完全交由合同相对方拟定。同时,针对特许经营协议、项目建设等政府合同,在第十一条合同的一般条款中增设"有效期限"的规定。

(三)规范政府合同的审查和签订程序

1、为避免政府合同出现体外循环的情况,在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送审材料中增加了对送审的程序要求。参照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以县政府名义签订的政府合同,经县政府办审查后再由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招商引资合同由商务局统一送审。

2、明确合法性审查的期限。为保证合法性审查质量,明确合法性审查7个工作日的期限规定。

(四)加强合同履约和档案管理

1、明确政府合同履约日常报告和定期报告制度。合同承办部门应明确专人,对合同履约过程中政府方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协调,提出意见建议;对合同相对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全程跟踪,出现履约风险时及时提醒、约束、催办和报告。同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在每年12月中旬将本年度的合同签约履行自查报告报县政府进行专项审查,审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重要依据。

2、确立合同履约预警机制。《办法》第20条规定,合同签订后,有所列7种情形之一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履约预警机制,及时主张权利。依法向对方当事人发出中止、变更、转让、解除合同及声明对方违约的通知,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并保留证据。

3、为维护政府方的合法权益,新增"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县政府同意,合同承办部门不得放弃属于政府方的合法权益或增设政府方义务"的规定。

4、政府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档案材料,承办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归档。政府合同档案应当自履行期限届满后保管10年以上。

(五)严格政府合同管理责任

《办法》第24条规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所列9种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