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衡东县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3-07-06

索引号 00000000/2023-69476 统一登记号 HDDR-2023-01003 文号 东政办发(2023)10号
公布时间 2023-07-06 来源 县政府办 信息有效期 2028-07-03

关于《衡东县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_4755关于《衡东县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衡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东政办发〔202310



关于印发《衡东县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省市驻县单位:

《衡东县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4日  





衡东县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登记、行政检查、行政奖励等行政行为。

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接受委托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和组织。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程序正当、权威高效、有错必纠、监督为民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促进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制度有效运行。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重大问题,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重要内容,监督和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不作为或者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有权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投诉、举报。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畅通渠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提供便利。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投诉、举报的,应当为其保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监督工作中,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的重大问题和审议意见,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纳入行政执法监督重点,督促行政执法机关按要求整改落实,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章  监督主体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司法行政部门承担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司法所协助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对乡镇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九条 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应当接受本系统上级主管机关和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和人民政府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生争议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第三章  监督内容、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决定内容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落实情况;

(五)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落实情况;

(六)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七)行政执法职责履行情况;

(八)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九)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保护市场主体财产性权益和经营自主权、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情况;

(十)文明执法情况;

(十一)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执行情况;

(十二)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情况;

(十三)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部门具体履行下列主要监督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拟定行政执法监督的有关制度;

(三)拟定行政执法监督年度工作计划;

(四)协调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五)依法处理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重大问题报本级人民政府;

(六)培训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七)应当由司法行政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问题导向,以主动监督为主,采取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可以通过抽查、暗访等手段,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实效性。

日常监督包括对法律、法规、规章贯彻实施,行政执法职责履行,行政执法资格和证件管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等情况的监督。

专项监督包括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通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

(二)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组织审查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四)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

(五)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六)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相关资料,听取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陈述事实、说明理由;

(七)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八)与监督事项相适应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条 县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对行政执法权限存在矛盾或者争议的,由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地的实际情况予以确认。

五条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行政机关违法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十六条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建立咨询论证机制。邀请专业人士组成行政执法监督协调咨询委员会,对重大行政执法监督事项进行议商。组建由专家、学者以及专业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组成的咨询论证专业人员库,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知名人士、专家学者等作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第十七条 被监督机关应当配合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事项需要被监督机关以外单位和个人协助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应当出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人数不得少于两人。

行政执法监督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申请回避。被监督机关、投诉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发现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存在回避情形的,应当决定其回避。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条 被监督机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

(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的;

(二)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的;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侵害市场主体财产性权益,干扰市场主体合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

(五)粗暴、野蛮等不文明执法的;

(六)落实行政执法制度不规范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情形。

经调查,行政执法行为不存在违法或者不适当情形的,应当通知被监督机关。

第二十一条 被监督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行政执法监督机关。

被监督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申请复查,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复查并答复。

被监督机关逾期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结合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情况,分别作出责令限期履行、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或者撤销等决定,并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被监督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行政执法监督机关。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通报制度。行政执法工作中的违法或者不适当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采用发文、会议等方式及时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通报,并可以对其负责人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

第二十三条 被监督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行为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作出的决定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备案。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对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组织考评、互查互评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座谈、现场测评、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可以采取普查和抽查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针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领域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制定专项执法监督检查计划。

对因行政执法引起的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可以组成特别调查组开展监督活动。特别调查组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公民代表参加。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县纪委监委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行政执法监督与政府督查工作,建立分工合作、人员培训与交流、结果互认、线索移送等方面衔接机制。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下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本系统内下级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的各类考核、评议,应当将行政执法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指标。

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在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暂扣行政执法证、吊销行政执法证、建议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等处理措施构成违法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理

(一)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的;

(二)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拒绝、拖延履行的;

(三)侵害市场主体财产性权益,干扰市场主体合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

(四)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不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报送备案的;

(六)不配合、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或者弄虚作假的;

(七)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整改的事项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的;

(八)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

(九)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其他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其他单位和个人阻挠、妨碍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衡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7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