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县政府 发布时间:2023-04-14
索引号 | 00000000/2023-66748 | 统一登记号 | HDDR-2023-01002 | 文号 | 东政通〔2023〕1号 |
公布时间 | 2023-04-14 | 来源 | 县政府 | 信息有效期 | 2028-04-12 |
HDDR-2023-01002
衡东县人民政府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多合一”场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多种用途混合设置的场所)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XF703-2007)行业标准,现就加强全县“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全县“多合一”场所业主、承租者、经营者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防火检查,严格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管理,配备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逃生自救器材等设施器材,确保风险自知、安全自查、隐患自改。
二、涉及租赁关系的“多合一”场所,出租人、承租人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职责,落实火灾防范措施。
三、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未进行防火分隔,且未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的场所,不得留宿住人;对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进行防火分隔,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的场所,住宿部分应设置在靠近出口、便于逃生的地方,且留宿人员不得超过2人。严禁在门店夹层或阁楼内留宿,禁止明火祭祀和使用明火做饭等居家生活活动。
四、不得使用易燃可燃夹芯材料彩钢板搭建临时建筑或作为区域内分隔。
五、不得在室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其及蓄电池违规充电。
六、选用正规且符合标准的电气线路,敷设时应采用金属套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PVC阻燃套管进行穿管保护,不得私拉乱接临时电气线路。营业结束后应切断场所内非必要电源。
七、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八、不得在人员住宿部分的外窗或阳台上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设置易于从内部开启的装置。
九、积极主动接受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及警示教育,增强消防安全意识,提升逃生自救能力。
全县“多合一”场所业主、承租者、经营者要对照本通告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将依法查处;对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经营性场所,依法吊销场所相关行政许可,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场所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罚。
衡东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