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发布县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2-12-12

索引号 00000000/2022-26513 统一登记号 HDDR-2022-01015 文号 东政办发﹝2022﹞27号
公布时间 2022-12-12 来源 县政府办 信息有效期 2027-12-09

HDDR-2022-01015

 

衡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东政办发﹝202227

 

 

关于重新发布县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省市驻县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防止生活垃圾污染影响城市环境,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县政府决定从20221月1日起按新规征收县城镇垃圾处理费,现将新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予以重新发布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城镇垃圾处理费坚持“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在县域城镇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户、城镇居民和暂住人口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衡东县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

三、征收方式

(一)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县税务局负责征收,也可由县税务局委托相关单位代征,并由财政局按代征额的3%付给代征单位手续费:

1.县城居民(含暂住人口)、机关事业单位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委托县自来水公司按用水量随水价(一票二项)计收;

2.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营运交通工具、建筑工程、建筑余土垃圾调剂处置和沙石场垃圾处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委托县环境卫生所征收;

(二)县税务局可向其委托的代征单位出具代征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委托书,明确委托的职责、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各受委托单位应严格履行代征职责,在其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布代征城镇垃圾处理费的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得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收费,也不得随意减免收费。

四、优惠政策

对低保对象、五保户、烈属、孤寡老人每户每月免收4立方米水的城镇垃圾处理费。

五、收费管理

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城管局按国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征收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应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不得用于环卫管理和清扫保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也不得征收任何名目的基金和行政性收费。

县税务局应会同县环境卫生所建立城镇垃圾处理费收缴相关信息统计和公告制度,及时将城镇垃圾处理费收支等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提高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县发改局应会同财政、审计、市监等主管部门加强对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违规减免收费以及截留、挤占、挪用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附件:衡东县城镇垃圾处理费项目和标准表

 

衡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210

 

 

 

 

 

 

 

 

 

 

 

 

 

 

 

 

 

 

 

 

附件

序号

收 费 项 目

计费单位

(元)

收费标准

      

县城居民(含暂住人口)、机关、事业单位按自来水用水量计收:




县城居民(含暂住人口)

元/m³

0.28

自备水源的按1∕人.月

机关、事业单位

元/m³

0.60

其中中小学校、医院、公园、福利院按0.4/m³收取。自备水源的按产生的实际垃圾量76/吨计收。

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按营业面积计收:




废旧回收、 冷作加工、广告装潢

元/.月

1.20


餐饮业、水果店

元/.月

1.4—1.80


宾馆、茶楼、酒吧、网吧、歌舞厅、影像厅、棋牌室、休闲、保健、美容美发、花店

元/㎡.月

1.00—1.50


机动车修理、洗车

元/㎡.月

1.30


煤场、洗灰场、屠宰场

元/㎡.月

1.80


超市、集贸市场

元/㎡.月

1.30


停车场

元/㎡.月

0.50


饮食(早餐、夜宵)摊、烟杂摊、修理摊、水果摊

元/摊.月

10.00


其他经营场所、门店

元/㎡.月

1.00—1.20


营运交通工具按载重吨位或座位计收:




货车:

元/.

7.50


② 

客车

元/.

2.00


其他




① 

演出、展销、庆典,大型彩票发行等

元/天

100—150


装修、沿街作业垃圾排放

元/㎡.次

3.00


建筑工程

按总投资

6‰


建筑余土垃圾调剂处置费

元/吨

4.00


沙石场

元/吨

0.20


委托垃圾收集、运输、处理

元/吨

76.00

含收集3.32元、运输8.8元、处理63.88元三个环节。县城外的单位或个人委托垃圾运输、处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报县发改局备案。

衡东县城镇垃圾处理费项目和标准表



 

 

 

 

 

 

 

 

 

 

 

 

 

 

 

《关于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通知》起草说明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衡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2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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