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衡东县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运行及联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2-10-20

索引号 00000000/2022-25353 统一登记号 HDDR-2022-01012 文号 东政办发〔2022〕22号
公布时间 2022-10-20 来源 县政府办 信息有效期 2027-10-18

HDDR-2022-01012

衡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东政办发〔202222



衡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东县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运行及联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省市驻县单位:

《衡东县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运行及联合监管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19





衡东县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运行及联合监管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治,进一步明确湘江衡东段港口和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处置和联合监管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一湖四水"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总体方案(2018-2020)》(湘政办发〔2018〕14号)、《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湖南省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湘交港航〔2020〕55号)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衡阳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衡政办发〔2018〕15号)等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系统为目标,着眼于船舶航行锚泊中对水体产生的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的突出问题,针对体系运行管理保障的薄弱环节,以船舶污染物上岸安全处置为重点,根据船舶运营量预测污染物产生量,建立污染物从船舶到岸上最终处置全过程运行管理机制,确保湘江衡东段水域船舶污染物"收得了、上得岸、运得走"。

二、工作内容

(一)污染物收集

1.收集范围:湘江衡东段。

2.收集方式:鉴于水上作业的特殊要求(收集船舶的合法性、趸船的合法性、船员适任和培训、轮机员等),借鉴衡阳市运行模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1家专业船舶垃圾收集企业负责水上收集。

3.收集频次:污染物收集船定期巡航,逐船收集。其中,生活垃圾收集船每天巡航一次,油污水收集船每两天巡航一次。

4.收集类别: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油污水,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存放。

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衡东分局、县城管执法局、大浦镇人民政府、船舶污染物收集企业、船舶污染物运输企业、船舶污染物处置企业

(二)污染物转运和处置

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实行市场化运作模式,船舶污染物由具有资质的专业回收企业的收集船舶进行接收处置。

船舶污染物收集后由收集企业转运至岸上站点,生活污水进入城市城镇管网;生活垃圾由环卫系统转运进入城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系统进行安全处置;油污水由收集企业进行油水分离后将废水达标排放,废油交有资质企业回收处理。

1.船舶生活垃圾

(1)接收

船舶生活垃圾由已取得港口管理部门颁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的船舶港口服务企业负责接收,接收设施主要为专业垃圾收集船舶,污染收集船舶上配备的生活垃圾收集仓或收集桶。

(2)转运

由船舶污染物回收企业通过新建或改造的上岸斜坡通道将船舶生活垃圾运送至岸上垃圾转运站。

(3)处置

船舶生活垃圾由具备处理资质的垃圾处理企业负责处置。

责任单位:大浦镇人民政府、县交通运输局、县城管执法局

2.船舶生活污水

(1)接收

对于已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将船舶生活污水处理后按规定达标排放;安装生活污水储存装置的船舶,由专业生活污水收集趸船进行接收。

(2)转运

安装生活污水储存柜的船舶由专门接收趸船直接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系统。

(3)处置

所有船舶垃圾污染物岸上收集点均需配套建设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设施,大浦镇岸上收集点接入大浦城镇污水管网,直接与公共系统对接,由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置,需要建设的设施主要包括污水泵、标准接头的污水管路等。大浦污水公共系统未建成前,由接收企业转运至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接收船舶污水作业完成后为船方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记录、污水接收量等相关信息。

责任单位:大浦镇人民政府、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

3.油污水

(1)接收

船舶油污水由已取得港口管理部门颁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的船舶港口服务企业负责接收,接收设施主要为专业垃圾收集船舶污染物,收集船舶上配备的油水分离器及残油收集桶。

(2)转运

收集企业将分离及收集装桶的残油送交符合环保生产要求的企业如润滑油公司或专业企业回收处置。

船舶生活垃圾转运处置:垃圾上岸后由大浦镇负责从船舶垃圾接收点转运至垃圾站,经分类、压缩后统一纳入环卫体系进行集中处置。

(3)处置

垃圾转运船舶安装油水分离处置装置,接收的船舶油污水通过静置、沉淀、油水分离等措施将分离出来的残油收集装桶,分离出的废水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大浦镇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衡东分局、县交通运输局

三、监管制度

(一)部门工作职责

1.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船舶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定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监督检查船舶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及污染物送交情况;会同县城管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衡东分局等部门做好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的监督管理;配合制(修)定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港口企业船舶污染物接收情况的统计工作;督促港口企业加快船舶污染物防治设施建设;加强对从事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企业的资质监督管理。

2.市生态环境局衡东分局负责组织对港口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监督配合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大浦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做好港口码头和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处置全过程监管工作配合查处相关环境违规违法行为。

3.县住建局负责会同县城管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落实与本方案相关的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污染物接收及转运设施的城建计划和任务分解;负责实施与港区衔接的市政污水处理和配套管网建设;落实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统筹港区与城市间污水的接收、转运及处置机制。

4.县科工信局负责督促辖区内船舶修造厂垃圾收集设施建设和处置。

5.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对港区生活垃圾进入垃圾中转站后的转运及处置;完善港区与城市间生活垃圾的转运体系,提升处置能力;落实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统筹优化港区生活垃圾的转运、处置及再利用机制;配合做好对船舶垃圾接收的监管以及对港口码头接收、转运及处置船舶污染物情况进行监管。

6.县财政局负责财政资金统筹安排。

7.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县相关部门做好湘江段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置工作。

(二)联合监管机制

1.建立和运行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的联合执法,将港口船舶污染物从接收、转运到处置等各环节进行有效监管。

2.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各部门监管情况和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有关情况;研究解决联动工作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提出加强污染物接收和处置联动工作的对策措施;研究制定污染物接收和处置联动工作制度,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涉及相关部门的执法问题,促进联动协作。

3.交通运输部门应严格市场准入,完善监管机制。根据港口实际提高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置能力。同时完善市场机制,定期评估市场需求、企业设施设备、船舶情况,通过建立市场诚信评价管理体系,将不适应市场发展的企业逐步淘汰,营造管理有序、适度竞争的市场秩序。

4.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要求,规范环评的评审和审批行为。加强对接收的港口、船舶污染物的处理和达标排放管理。

5.县水运事务中心应根据污染物接收作业相关法律法规,对接收单位接收船舶污染物进行监管。严禁船舶污染物擅自排放,督促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从事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对存在污染风险或者造成污染的行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三)对污染物接收单位的监管

1.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应依法经交通运输部门批准。

2.作业单位应加强常规化管理。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建立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作业人员应熟练掌握应急岗位职责、作业程序、安全防护知识,具备应急设备、器材的操作技能;制定有效的包括事故报告、控制排放、应急措施、防污染设备配备、操作规程、安全与防污染制度、人员分工和职责、联系电话等内容的污染应急计划;严格要求和规范作业申请、作业程序、污染物处理、作业情况报送等程序;督促作业单位开展内部隐患自查自纠,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警示教育和培训,落实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杜绝违规、违章作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建立污染物接收与处理关联机制。接收单位应将接收的污染物自行处理或送交有资质的处理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推广接收和处理的联单制。

4.完善接收单位的监管机制。充分发挥相关部门作用,建立沟通联系渠道,互通管理信息,开展联合执法,共同做好接收单位的管理工作。接收单位应当诚信经营,促使出现更多绿色船舶。

(四)污染物接收作业的监管

1.在对污染物接收作业船舶进行申报审批时,要严格审查作业单位批准文件。作业单位作业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程,落实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安排人员负责安全与防污染工作,将相关作业情况记录在《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记录簿》上,同时按照要求备妥防污染设备器材,确保污染物接收作业安全。

2.认真检查作业完工单,并与现场检查人员核对相关数据,了解污染物去向,确认污染物渠道正规并合法回收利用。

3.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每月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报县水运事务中心备案。

4.对接收船舶污染物中存在的瞒报谎报、只收钱不收垃圾、未经审批直接从事接收等行为,相关部门要依法对违法单位和船舶从严处罚。

5.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企业和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衡阳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环境质量稳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衡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0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