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衡东县乡村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文件      发布时间:2022-08-17

索引号 00000000/2022-18584 统一登记号 HDDR-2022-01010 文号 东政办发【2022】17号
公布时间 2022-08-17 来源 县政府办文件 信息有效期 2024-08-16

HDDR-2022-01010


衡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东政办发﹝202217


衡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东乡村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衡东乡村民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衡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17


(此件主动公开)



衡东乡村民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村民宿管理,规范乡村民宿经营,提高乡村民宿服务质量,保障乡村旅游者和民宿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乡村民宿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衡阳市乡村旅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乡村民宿是指经县政府批准确定的乡村民宿示范村及周边范围,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经营用客房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 ㎡,正式营业的小型旅游住宿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客栈、庄园、宅院、驿站、山庄等,以旅游经营方式,为游客体验乡村生活提供住宿、休闲、度假经营性接待场所,以及配套实施的统一建筑风貌,开设小型餐饮店和旅游购物场所等。

(一)单体民宿。建筑不得改变原土地、房屋性质,建筑风貌具有当地人文民俗和创意特色,结构安全牢固,建筑内房间数量不少于4间(套)。

(二)民宿示范村。村内相对集中的单体民宿要超过8户,总客房数超过40间;有相适应的道路以及绿化美化亮化设施;有相配套的游客参与度高的户外活动项目;有相适应的停车场、公共厕所等公共配套设施;有统一的形象标识和统一的运营管理团队;有专业的网络营销平台。

第三条 乡村民宿的建筑、附属设施设备、服务项目和运行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保证旅客的人身和财物安全。

第四条 乡村民宿的经营应具有合法的营业资格和相关有效证件。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五条 乡村民宿建筑风貌应与当地的人文民俗、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结构安全牢固。

第六条 经营场地应符合我县国土空间规划(包括现行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地民宿发展规划。

第七条 乡村民宿应遵守市监、消防、卫生、治安、生态环境、生产安全等有关规定,合法取得相关证照。乡村民宿经营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行业检查指导。

第八条 乡村民宿的治安管理由县公安部门负责审核,主要从业人员应主动接受当地派出所治安及业务指导。乡村民宿经营必须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制度并配备必要的保险箱(柜)。

(二)落实住宿登记制度。旅客住宿必须实名登记,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工作。

(三)建立报告制度。严禁利用经营场所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形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以及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应立即向县公安部门报告。

第九条 乡村民宿业主为治安、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加强治安、消防安全防范,主动消除治安、消防隐患。

第十条 乡村民宿的卫生管理由县卫健、市监部门负责审核。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卫生部门统一颁发的健康证,生活饮用水、食品、容器、用具等日常物品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防止食物中毒。

第十一条 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出售商品和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货真价实。

第十 乡村民宿经营者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不按要求采取疫情防控措施;

(二)不按规定对入住游客进行登记;

(三)强行向消费者推销物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

(四)产品销售和服务未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法律;

(五)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有毒有害食品;

(六)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七)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八)污染环境、乱搭乱建、乱占乱用土地;

(九)不履行消防安全、应急管理职责;

(十)不按规定制止餐饮浪费行为;

(十一)违反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处置规定;

(十二)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 建立联合认定工作机制。由衡东县乡村民宿评价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开办乡村民宿的部门联合认定,坚持"联合受理、联合审查、联合踏勘、一站式认定"。
   (一)乡村民宿经营者提出申请,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提交属地乡镇人民政府。
   (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派遣人员实地踏勘,对经营用房合法性、选址安全性、布局合理性和其他申办条件进行初步认定,认定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提交协调小组办公室。
   (三)由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实地核验,集体评审,将评审结果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各职能部门签署认定意见;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提出具体整改意见。
   (四)经审批同意的申报主体凭联审签单及其他证明材料办理认定手续。
   (五)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县乡村民宿评价工作协调小组对其授牌。

第十 县税务、县卫健、县市监等部门要依法依规为申请主体办理相关证照,不得对其设置额外前置条件。

第十 乡村民宿示范村认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 乡村民宿。经验收的乡村民宿,一次性给予每间客房1000元的资金奖补,每户经营者补助总额不超过3万元。由企业开发运营的民宿示范村(片),开发企业与民宿业主按照投资比例分摊奖补资金。

第十 建筑风貌。对旅游景区景点周边规划布局的建筑物 ,按照规划设计外观、色彩、风貌进行统一改造,使之与景区景点相融洽,更具地方文化特色和观赏性。

(一)新建。按照规划设计、统一风貌的新建房,按主体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予以补助,每户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二)改造。1.单体改造。按照规划设计要求、统一风貌进行改造的房屋,外观采用瓷片装修的,按主体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予以补助,每户最高不超过3万元;外观采用粉刷装修的,按主体建筑面积60元/平方米予以补助,每户最高不超过2万元。2.集中改造。由企业开发运营集中改造的,按照单体改造标准给予奖补,开发企业与民宿业主按照投资比例分摊奖补资金。

第十 餐饮店。在民宿示范区及景区景点周边开设餐饮店,经相关部门批准取得经营许可,按可同时接待人员数量,一次性给予每人50元的奖补,每店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十 旅游购物点。参照湖南省旅游购物示范点评定标准,在民宿示范区及景区景点周边开设旅游购物点,经相关部门取得经营许可并通过验收的,视其规模一次性给予2000元-5000元奖励。

二十 对同时具备民宿、餐饮、旅游购物点功能的经营者按最高奖励项进行奖补,不享受重复奖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二十一 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乡村民宿的联合审批、联合执法、日常管理和年度复核的督查指导等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协同配合,按照部门职责,制定相关监督管理措施和服务政策。

第二十 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管辖区城内乡村民宿的审核、指导、服务、统计、安全等工作,各乡镇要成立工作专班,负责乡村民宿管理工作,各公安局派出所要定期对辖区内的民宿治安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 成立衡东县乡村民宿评价工作协调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常务)、相关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文旅广体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局、县市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衡东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乡村民宿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县文旅广体局),由县文旅广体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牵头办理开办乡村民宿的部门联合认定,协调小组日常工作管理。

第二十 建立乡村民宿违法经营查处联动机制。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及时处置并上报协调小组,由协调小组督促相关成员单位对其依法查处。对监管缺失或渎职的单位及个人,将移交县纪委监委依法依规予以追责。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授牌乡村民宿进行监督管理,每年复核一次,对复核结果未达规定要求的,由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整改意见,相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未达标的,取消其经营资格,并列入我县文旅市场诚信黑名单。

第二十 乡村民宿经营者对游客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安全隐患区域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乡村民宿经营者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不断完善民宿集聚区的应急保障机制,配备通信、医疗、供电等应急设施。

第二十县文旅广体、公安、应急管理、市监、消防救援等有关单位要定期巡查乡村民宿经营活动,及时发现、查处民宿经营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对严重违法经营行为依法予以通报批评,在政府网站或者主媒体向社会公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衡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8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