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衡东县“十四五”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文件      发布时间:2022-06-17

索引号 00000000/2022-09545 统一登记号 HDDR-2022-01005 文号 东政办发【2022】9号
公布时间 2022-06-17 来源 县政府办文件 信息有效期 2027-06-15

HDDR-2022-01005

衡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东政办发〔20229

 

  

关于印发《衡东县“十四五”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衡东县“十四五”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衡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16

 

 

 

 

 

 

衡东县“十四五”农村公路建设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十四五”农村公路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工作程序,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安全,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十四五”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包含乡镇通三级路旅游路、资源产业路、新村与撤并村便捷联通路。

乡镇通三级公路是指乡镇至少有一条技术等级为三级及以上的路径(可由多条路线组成)连接至三级及以上公路网

旅游路是指连接旅游资源点与旅游资源点之间、连接景区门票站至就近等级公路的道路

资源产业路是指封闭产业园区大门或非封闭园区边缘至就近国、省、县、乡、村路网的道路,不支持园区内部道路。

新村与撤并村便捷联通路是指因撤并村的新村部与被撤并的老村部间距较远,群众需绕行较远距离,新村与撤并村有较强建设意愿而硬化的便捷联通路。

县纳入“十四五”农村公路规划项目库里程共计417.409公里,其中乡镇通三级路38.338公里,旅游路、资源路、产业路275.19公里,新村与撤并村便捷连通路103.881公里。

第二章  部门(单位)职责

第三条  项目所在乡镇和村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十四五”农村公路工程中新村与撤并村便捷连通路的路基工程建设,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维护好已验收合格的路基,推进路面施工进度,具体包括用地调整、房屋拆迁、杆线搬迁、路基工程建设、配套资金筹措等工作;负责乡镇通三级路的相关协调工作。项目所在企业负责旅游资源产业路的工程建设及资金筹措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项目计划下达,编制、申报计划调整方案、计划执行情况检查;按基建程序实施行政监管。

县财政局负责项目建设造价指导和预结算评审、县级配套资金筹措、国省补助资金的监管;参与路基、路面验收和计划调整等工作。

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负责对项目所在乡镇和村(或企业)的相关工程建设进行监管指导;负责奖补资金的拨付;协助交通运输局编制计划调整案。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四条  计划管理。

(一)“十四五”农村公路建设工程严格按县交通运输局下达计划确定的规模、点位、线路方案进行建设,不得随意调整。

(二)项目因条件限制(城镇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三区”和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线”限制、地形条件复杂等情况),经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县交通运输局下达调整计划。

(三)对同意提前实施的非省厅下达年度计划内的项目,可按规定程序进行建设,待省厅计划下达后并经验收合格,再拨付补助资金;若实施计划未下达,产生的一切费用由项目所在乡镇村自行负责。

(四)纳入省交通运输厅规划库的项目应在2022年8月30日之前完成路基建设并经过验收,如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路基建设,收回项目计划指标。

(五)建立县级交通乡村振兴项目库,包含窄路加宽、连通路、通组路等类别,结合我县实际,按轻重缓急、量力而行的原则制定建设计划。入库项目需经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公路建中心会审拟定,报领导小组审定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建设标准

(一)乡镇通三级路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三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时速3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7.5米,路面宽度一般不小于6.5米。

(二)旅游路、资源路、产业路采用四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6-7米,路面宽度一般不小于5-6米。因“三区”“三线”条件限制经县交通运输局审批后,受限路段路面最低可降为 4.5 米,严格控制受限路段比例并在沿线加密设置错车道。旅游路一般应采用沥青路面。

(三)新村与撤并村便捷连通路路面硬化宽度不小于3.5米,应按规定设置每公里不少于三处错车道。建设条件允许的路段宜为4.5米。

在满足《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设计规范》的情况下,要充分利用老路,以节约建设成本,降低工程造价。

第六条  建设模式

(一)“十四五”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应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须由具有相应资质企业实施。

(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负责统一设计、监理、检测、奖励资金拨付及相关基建手续办理。

(三)乡镇通三级公路项目由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按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组织实施。

(四)旅游资源产业路由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委托项目所在企业负责实施建设,项目所在企业应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生产,解决路群矛盾、筹集配套资金等工作。

(五)新村与撤并村便捷连通路工程和县级交通乡村振兴项目库的项目由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委托项目所在乡镇和村组织实施。

第七条  基本建设程序

(一)根据《湖南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52号)和《衡阳市“十四五”农村公路提质改造项目建设管理若干规定》(衡市交基建字〔2021〕184 号)有关要求,凡列入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的项目即视同工程可行性研究已获批准,即符合本规定的农村公路项目不需另行批复工可报告。

(二)项目业主按省市县下达的年度计划分类别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站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站出具相应的质量监督计划书和安全生产告知书后,方可向县交通运输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可分批次打捆办理),未经许可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三)路基工程完工后由项目所在乡镇和村(或企业)提出验收申请,经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初验合格,由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向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站申请路基检测验收,经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站出具合格的路基验收鉴定书后方可组织实施路面工程。

(四)路面完工项目经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由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站出具质量鉴定报告或检测意见书,项目合格后进行项目结算。

(五)经县“十四五”农村公路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的提前实施项目,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对检测不合格项目提出整改要求,整改后仍不合格的项目不予结算。

(六)除总投资超5000万元的项目外,其余农村公路提质改造项目的交竣工验收可合并验收竣工验收由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后,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鉴定书报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备案,并做好市级抽验的准备工作

 

第四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八条  “十四五”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乡镇通三级路建设费用除国省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县财政配套。

第九条  旅游资源产业路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拨付补助资金,标准为:路面宽4.5米,每公里补助40万元;路面宽5米,每公里补助50万元;路面宽6米,每公里补助55万元,不足部分鼓励项目所在企业以争取单位和个人捐款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

第十条  新村与撤并村间便捷连通路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拨付补助资金,标准为新建路面宽3.5米,每公里补助20万元,不足部分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鼓励单位、企业和个人捐款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

第十一条  县级交通乡村振兴项目库的项目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拨付补助资金,标准为:窄路加宽至4.5米以上,每公里补助10万元;断头路、通组路新建路面宽3.5米以上,每公里补助20万元。资金来源原则在“十四五”农村公路国省补助存量资金中安排如有需要,缺口资金由县财政分年度配套解决。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费用:包括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费、勘察设计、监理、检测和建设单位管理费等费用,由县财政配套资金解决。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

(一)乡镇通三级路项目按70%拨付进度款,交工验收后拨付至85%,竣工验收后拨付剩余部分。

(二)旅游资源产业路、新村与撤并村间便捷连通路、县级交通乡村振兴项目库的项目等,经检测验收合格后,按70%拨付“以奖代补”资金,完成竣工验收后拨付剩余30%“以奖代补”资金。

(三)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实行专账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国省补助资金按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和省市有关规定发放,用于工程直接费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中提取工程咨询、审查、管理等费用。县财政局会同县交通运输局共同加强项目资金监管,按进度拨付项目资金。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强化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强“十四五”农村公路工程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衡东县“十四五”农村公路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主要负责人和17个乡镇乡(镇)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各乡镇要成立以乡(镇)长为组长的“十四五”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建设工作专班,具体负责辖区内“十四五”农村公造工程建设协调等工作。

第十五条  资金保障。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凭县交通运输局签发的施工许可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国省补助资金作为工程启动经费,确保工程建设顺利推进,县财政局按施工进度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

第十六条  规范资金管理。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提出资金申请,由县财政局对项目所需资金进行核实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县财政局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质量安全保障措施。县“十四五”农村公路工程项目中标单位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之前必须接入湖南交通在建项目从业人员履约监管系统以及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平台。严格落实项目业主质量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查。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加强对项目具体实施工作的指导,抓好工程建设质量,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八条  落实“三杆”搬迁工作。乡镇通三级路由“十四五”农村公路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协调相关部门落实“三杆”搬迁工作,搬迁费用纳入农村公路建设财政专项预算保障各项目顺利推进。产业路、资源路、旅游路、新村与撤并村间便捷连通路由项目所在乡镇、企业落实“三杆”搬迁工作

第十九条  健全目标责任制。县政府与各乡镇签订“十四五农村公路工程”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各乡镇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实行乡镇负责人包路段责任制,层层分解任务,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确保按期圆满完成建设任务。同时,将农村公路建设工作纳入全县乡镇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对工作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延误工期的有关人员,将严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宣传“十四五”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的相关政策,让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项目建设,监督项目实施,在全县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确保上下同心、合力攻坚,圆满完成“十四五”建设任务。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十四五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草案说明

衡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6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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