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东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来源:县商务和粮食局      发布时间:2022-06-13

衡东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衡东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级储备粮管理,有效调控粮食市场,确保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的通知》(湘粮调〔2020〕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我县政府储备用于调节所辖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原粮和成品粮)。

第三条  县级储备粮的储藏,由承储企业代储,储备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属县政府,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四条  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按照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的要求,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六条  承储企业必须与县商务和粮食局签订《衡东县县级储备粮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等事项。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县商务和粮食局负责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规章以及储备粮管理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管理制度,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业务指导,协调县级储备粮管理工作,对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存储、出库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按规定的地方储备粮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提出县级储备粮储存和动用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行文下达承储企业执行。县商务和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衡东支行等部门制定县级储备粮收购、出库(销售)计划并明确出库方式,报县政府批准后,下达储备粮承储企业具体实施。

第八条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收购费用、保管费用、出库费用、正常损耗费用、处置价差损溢、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预算、拨付和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存储安全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九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职责配合县商务和粮食局、县财政局共同对承储企业承储的粮食数量、质量、品种和储存、出库(资金)安全实施检查。

第十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衡东支行按照本办法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收购所需的政策性贷款,并对接收储备粮贷款的承储企业收购资金使用、库贷挂钩实施信贷跟踪监管,对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粮、出库(资金)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县审计局依法对有关县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等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县级储备粮的收购、储存管理,协助县商务和粮食局做好县级储备粮的收购、出库、动用等出入库工作;及时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衡东支行对接县级储备粮资金信贷业务,在信贷金融机构开设县级储备粮资金管理专户,及时支付贷款利息和按时归还贷款本金,保障粮食和资金安全;要完善财务制度,实行专户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按年度编制财务报表,报县商务和粮食局及县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收储及处置费用

第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的品种为收购当年上市的早中晚籼稻新粮,质量应达到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三等以上(含三等)的卫生标准(详见GB1350—1999、GB2715-1981),食品安全符合国家标准。县级储备粮的入库质量和品质检测由承储企业负责,费用由承储企业承担;县级储备粮的在库及出库质量和品质检测,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粮油质量检测机构承担,费用由县财政承担。县级储备粮储备分原粮和成品粮,其中原粮(稻谷)5000吨静态储存,成品粮800吨动态储存。

第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收购价格,由县政府组织县商务和粮食局、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衡东支行根据国家最低粮食收购价和市场行情确定。

第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费用包括收购费、保管费、贷款利息、监管费和价差损失等。

县级储备粮收购费用、保管费用、定额损耗参照市级储备粮的费用标准执行,即收购费用为每吨50元包干,保管费用为每年每吨100元,定额损耗为:保管时间在半年以内的不得超过0.65%,保管时间在半年以上至一年的不得超过1.2%,保管时间在一年以上直至出库,累计不得超过1.75%,调运损耗不得超过0.3%,保管损耗与调运损耗累计不得超过2.05%。正常损耗由县财政补贴,用于归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衡东支行(动态成品粮不计正常损耗,由承储企业全部承担),超耗部分由承储企业全部承担。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损耗,由县商务和粮食局及县财政局核定后处理。

收储轮换监管费参照省财政核定的费用标准(即按每吨20元包干)执行。县级储备粮收购费用由县商务和粮食局和县财政局核定后,由县财政局据实一次性拨付给指定收储企业。县级储备粮保管费和贷款利息由县商务和粮食局和县财政局核定后,由县财政局按季度拨付到各指定收储企业。收储轮换监管费由县商务和粮食局和县财政局核定后,由县财政局拨付给县商务和粮食局。

县级储备粮处置发生的价差损溢,由县商务和粮食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衡东支行按程序共同核定,收溢全额上缴财政,亏损财政补贴。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有仓库容量、仓储设施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品种、规模、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条件,具备粮食装卸、输送、清理、计量、消防等设备;

(三)具有符合相关标准的检测粮食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必需的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符合规定的检测粮食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粮情的条件;

(四)具有符合规定数量要求、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具有能够与省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监管信息平台对接的粮库信息化管理基础设施;

(六)经营管理和企业资信良好,具备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条件,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第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由县商务和粮食局牵头,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等部门提出布点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按照依法、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确定。

第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管理履约保证。为加强县级储备粮管理,保障县级储备粮安全,维护履约各方权利和义务,承储企业应于签订承储合同前按每吨20元的标准向县商务和粮食局交纳履约保证金,合同履行完毕后方可结算并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承储的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

(二)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陈顶新;

(三)擅自串换品种以及变更储存地点、仓房,擅自委托或者租赁其他企业库点代储县级储备粮,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四)以县级储备粮担保、清偿债务;

(五)以虚购虚销、以次充好、以陈顶新、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和费用补贴;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承储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如有违反,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处罚。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认真执行国家仓储标准、技术规范和县级储备粮

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县级储备粮收购、出库、动用计划,保证入库的粮食达到收购、出库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

(三)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要按照"两符四无""三专""四落实"的要求实行承储管理。"两符":是指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四无":是指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四落实":是指数量、质量、品种和地点落实;

(四)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做到轮得进、调得动、销得出;

(五)按照国家规范要求使用熏蒸剂、防护剂等化学药剂;

(六)对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按规定及时处理,并报告县商务和粮食局;

(七)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八)按照县政府批准的收购计划和轮换计划要求,按时组织县级储备粮的收购入库和轮换出库,并将储备粮入库和出库情况向县商务和粮食局、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衡东支行等相关单位报告;

(九)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建立台账,做好会计账务处理,定期分析储存管理情况,并报县商务和粮食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不再具有承储条件的,被取消储备计划时其储存的县级储备粮由县商务和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衡东支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确定承储企业储存,并报县政府批准。同时,核实库存数量、质量、品种,明确相关责任。


第四章  储备粮出库

第二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出库包括轮换出库和动用出库:

(一)轮换出库。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出库必须经县政府批准,做到有计划出库。承储企业要按照县政府下达的出库计划组织储粮出库工作,正常情况下,县储粮的原粮实行按计划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数量一般为粮食储存总量的30%至40%)。动态成品粮轮换出库实行常换常新的方式,由承储企业自行适时轮换出库,财政不负担轮换出库费用和价差损失,其保管费和银行利息参照原粮标准执行。县级储备粮实行公开拍卖的方式轮换出库,对承储企业出库回笼资金,要求及时打入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衡东支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并监管到位。

(二)动用出库。因启动应急预案需要动用成品粮储备,必须经县商务和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按照县政府指令提出计划并经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动用。承储企业要在县政府规定的时间内,无条件保证按动用储备粮计划的品种、数量和质量供应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承储企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按原有品种、数量和质量进行收购入库。动用储备粮时,其销售价差损失,由县财政据实补贴;价差收益,上交县财政,设立专户管理,用于粮食事业等方面的支出。

(三)县级储备粮出库必须由县商务和粮食局开具《粮油出库通知单》(包括出库具体货位、数量和时间)下达承储企业。出库前,双方要核实出库粮食品种、数量、质量等情况。

(四)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县政府出库指令以及县商务和粮食局开具的《粮油出库通知单》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和时间、指定出库方式及时组织粮食出库,不得超标准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拖延出库。因承储企业的原因不能按计划出库的,县商务和粮食局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储企业负责全额赔偿,并取消承储资格。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变化原因,导致粮食无法正常出库的,经县商务和粮食局及有关部门认可后,可停止出库或延长出库期限。

第二十三条  县商务和粮食局应当以储存年限为依据,以粮食理化品质检测指标为参考,及时会同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衡东支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编制县级储备粮轮换出库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出库方案应包括出库的品种、数量、质量、地点、安全、方式、价格、费用、贷款归还及申请、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的粮权属于县人民政府,县级储备粮的出库费用实行定额包干,县级储备粮出库费用标准为30元/吨(含机械运输装车、人工费和电费)。县级储备粮出库的处置差价收入应当及时上缴县财政,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以盈补亏。对县级储备粮轮换及动用价差亏损由县财政据实足额补贴。动态储备的成品粮轮换出库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以滚动出库方式完成,即在随时保证储备库存前提下完成出库轮换,轮换没有空库期。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政府批准,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县区域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县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在县级储备粮收购、储存、处置过程中,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实行监管,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全过程监管无缝连接。县商务和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衡东支行对县储粮收购、储存、销售出库开展监管和监督检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县储粮收购开展食品安全指标抽查复核,根据省有关规定对县储粮定点处置开展监管和监督检查。


第六章  责任与追究

第二十七条 县储粮指定收储企业、竞买企业和相关人员要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在粮食收购、储存、加工、销售和处置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县储粮收购管理处置相关政策法规。对上述企业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企业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县储粮收购、储存、销售及处置等环节的监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履行监管责任。对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出现监管空白,造成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或销往省外等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监管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专业粮食检验机构,在样品的采集、检验、报告等各环节,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对玩忽职守、弄虛作假、泄露秘密信息等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检验机构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商务和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衡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东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发〔2021〕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