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衡东 发布时间:2017-08-14
衡东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管理办法 ( 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全县经济发展环境,规范执法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改善投资环境,加快推进 “五县五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入开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各项活动,以规范、制约和监督权力为核心,以绩效评估、严格考核、民主测评、追责问责为手段,建立规范有序、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环境,营造“重商、亲商、安商、富商”的社会氛围。
第三条 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集中整治系列行动,凝心聚力,加快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衡东,营造宽松和谐、优质高效的发展环境。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范围:各乡镇、县直机关各单位、省市驻衡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建立健全全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组织体系,成立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县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六条 各乡镇成立由党委书记任组长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明确分管政法工作的副职担任办公室主任;县直机关各单位、省市驻衡单位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专班,明确一名副职担任办公室主任,并报送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章 职能职责
第七条 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作出重大决策和部署,处置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事件。
第八条 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查和考核全县经济发展环境优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有关工作部署,起草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有关文件和规定。
(二)负责受理群众和企业对损害工程项目建设环境问题的投诉,交办、督办、协调处理投诉反映的有关问题。
(三)协助县相关职能部门对损害工程项目建设环境的重大问题及相关案件的查处。
(四)协调县相关职能部门受理和开展对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的工作行为、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等方面问题的投诉和查处。
(五)负责对重大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绩效监督。
第九条 各乡镇、县直机关各单位、省市驻衡单位负责组织本辖区和所属工作领域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各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抓好本乡镇辖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开展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整治和查处。
(二)县直机关各单位、省市驻衡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政务服务环境工作,开展对国家公职人员的工作行为、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等方面问题的投诉和查处。
第四章 工作目标
第十条 优化政务环境
(一)简化行政审批。监督各级各部门全面按照“三个责任清单”履职,精简审批事项,确保取消和下放的审批事项落实到位。对招商引资项目要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全面推进重大投资项目“两集中、两整合、两公开”审批制度改革,积极探索行政服务“一口受理、一窗服务”改革。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清理规范中介服务的文件精神,强力规范和监管与行政审批有关的中介服务机构从业行为。
(二)规范收费行为。督促各收费单位在衡东县党政门户网站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未经清理并统一公布的项目不得收费。凡本级财政非税收入涉企的收费有下限的,一律执行下限。禁止利用行政权力违规收取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
(三)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完善处罚裁量基准,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应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四)改进工作作风。大力倡导“服务至上”理念,提倡主动、贴心、热忱服务,认真解决“中梗阻”问题。强化行政效能监察,对故意推诿扯皮、人为设置障碍的行为,一经发现,视情节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优化周边环境
(一)严厉打击“三强三霸”行为。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无理取闹、寻衅滋事,强行阻工、强揽工程、强买强卖等破坏发展环境的行为,坚持“零容忍”,接到投诉后相关部门和所在乡镇要派专人原则上半个小时内赶赴现场处置,不听劝阻、不服从现场处置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依法予以打击。
(二)积极调处重点项目和企业周边矛盾纠纷。项目和企业所在乡镇党委、政府要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走访,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研究解决影响项目和企业周边环境的重大问题。深入推进县级领导和部门联系重点项目和规模以上企业制度,联系县级领导要经常深入企业和项目一线调研,项目责任单位与涉企部门要加强项目和企业的对接,协调好矛盾纠纷,及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二条 规范执法环境
(一)切实规范涉企检查。严格落实《湖南省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集中治理和解决乱检查行为,落实涉企检查备案制和企业“宁静日”制。开展涉企检查的部门和单位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涉企检查年度工作计划,并于当年3月底前报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备案。进入企业开展检查,须按有关程序办理备案手续。
(二)坚决制止公路、水上“三乱”。除经批准的依法执行公务外,其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在道路上、水上设站(卡),强行检查、收费和罚款。
(三)严格控制涉企培训活动。凡行政事业单位或其委托的机构举办涉企培训,必须向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加强组织领导。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建立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第一召集人,联席会议实行“每月一碰头、每季一调度、半年一讲评”,采取自办、交办、督办等方式协调解决具体问题,重大突发问题及时召开调度会议。
第十四条 强化责任落实。层层签订责任状,各乡镇党委、县直各有关单位、省市驻衡单位党委(党组)对本辖区本单位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负总责,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为主要责任人,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各单位要制定科学详尽的实施方案,并按照行业具体分工要求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不定期到各单位开展明察暗访,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工作不实的单位及时予以通报。
第十五条 强化投诉办理。设立投诉热线电话,搭建网上投诉举报平台,健全投诉受理和调查处理快速反应机制。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对单位和个人的投诉,由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实行交办、督办等举措限期整改,对证据确凿、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和事,严肃依纪依规处理。
第十六条 完善监督机制。在全县重点企业和单位设立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监督测评点并确定测评员。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全县性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测评大会,及时评估全县经济发展环境状况。测评大会上排名后两位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作整改表态发言。
第十七条 查处典型案件。严肃查处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和当事人,对典型案件予以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严肃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查处中涉及省市驻衡单位工作人员,本县不能直接处理的,由县委、县政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并提出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建议。
第十八条 加大宣传力度。县电视台开设专栏,宣传全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相关政策、工作动态、工作措施及典型案例。各乡镇要在国、省干线竖立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永久性宣传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十九条 确保经费投入。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具体工作和活动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列入专项经费预算,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条 由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对各乡镇、县直机关各单位、省市驻衡单位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县委、县政府年终绩效考核。对因工作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县委、县政府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连续两年排名最后且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他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由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决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衡东县委办公室 2017年8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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