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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事务局
机构设置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保密和政务公开;负责机关的组织、人事、党务工作及退役军人档案管理。

(二)计划财务股。拟订全县退役军人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退役军人管理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全县退役军人事业资金管理,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优抚资金发放和退役军人事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统计等工作。

(三)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股。承担全县退役军人思想政治、舆论宣传、总结表彰、荣誉奖励和信访工作,配合做好指导退役军人党建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承担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组织开展政策调研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四)移交安置股。拟订全县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年度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县直和省、市驻衡单位计划安置有关工作。负责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拟订全县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就业创业促进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开展有关中介服务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五)拥军优抚股。承担协调指导全县拥军优属工作,指导做好地方支持军队相关工作,承担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拟订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优抚保障机构以及军供保障机构的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县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工作;协调指导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承担全县烈士褒扬、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拟订军人公墓建设规划、管理维护,并指导实施,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烈士评定有关工作,指导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

(六)双拥办。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双拥工作方针政策,提出全县双拥政策法规建议,制定全县双拥年度工作计划;指导组织协调全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和军警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化工作;督促检查双拥工作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负责组织推荐、申报、创建全国、全省双拥模范城(县)等相关工作;负责指导全县争创双拥先进集体和个人活动;负责收集通报情况、推广先进经验,考核、审查、评选、表彰双拥工作共建先进典型,并向省、市双拥办推荐、申报双拥先进单位和个人;配合宣传、教育部门搞好双拥工作的宣传和全民国防教育;参与协调处理军地之间发生的问题;协调军地双方配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城市建设的实施;承担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