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日常政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检查督办,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来信来访、建议提案办理、信息采集、宣传报道、年度目标管理等工作。
(二)政工人事股。负责管理和指导局机关、所属各单位和全县市场监管系统的机构编制、工资福利、组织人事、考核奖惩,负责本系统干部的职工培训和学历教育,负责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基层基础建设,负责机关老干部及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实施相关执业资格认定制度。
(三)财务股。负责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及制装管理、装备采购、罚没物资管理等工作。负责人员工资、公积金、奖金、医疗保险、社会劳动保险等管理工作。指导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承担所属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四)政策法规股。负责本系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负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牵头拟订市场监管方面的相关政策,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实施情况,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协调普法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审核、清理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和赔偿工作,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复核、听证和组织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工作,负责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五)网络交易监督管理股。承担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开展对网络商品与服务交易市场、其他经营性网站主体资格检查及经营行为的监督工作,承担指导网络商品与服务交易案件的查处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市场专项治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
(六)广告监督管理股。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广告监督管理活动和广告监测工作,指导查处广告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七)信用监督管理股。负责完善和组织推进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措施、办法的实施。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县局登记注册企业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查处涉及登记事项的违法案件。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担全县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八)标准质量监督管理股。负责拟订县级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相关工作。负责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工作。负责全县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商品条码及法人数据库相关工作。拟订推进质量强县战略、质量提升工程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推进品牌建设工作,实施质量奖励制度。推动建立产品质量诚信制度。贯彻落实产品和服务质量、产品质量事故调查、缺陷产品召回等制度。承办较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有关事项和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有关工作,负责组织较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
(九)计量认证股。承担全县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组织实施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等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对相关认证机构及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认证行业发展并协助查处认证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检验检测行业发展并协助查处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十)产(商)品质量监督股。负责全县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拟订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的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后处理工作,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承担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测、国家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负责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承担组织协调有关专项打假活动的协查协办和大要案的监督督查督办工作。负责管理合格评定工作,负责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检验机构的检验服务活动进行监督,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事项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合格评定工作。
(十一)消费者权益保护股。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消费环境建设,开展服务领域消费维权,指导查处制售假冒伪劣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性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事件的调度、协调和处置等工作。
(十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全县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承担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三)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股。负责全县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含制售分离食品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监督抽验等工作,拟订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措施和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生产企业不安全食品相关产品召回制度。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十四)食品流通监督管理股。负责全县食品相关产品流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专项整治、监督抽验等工作,拟订流通食品安全监管措施和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市场准入及日常监管工作。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行为。
(十五)特殊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贯彻实施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法律法规,负责保健食品和化妆品有关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保健食品标准、化妆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状况调查、评价和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负责化妆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备案。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盐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负责拟订生产流通环节食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食盐专营管理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检查和指导查处违法行为。
(十六)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股。负责全县餐饮服务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专项整治、监督抽验等工作,拟订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措施和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指导协调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调查评价,配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风险监测有关工作,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十七)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股。负责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中药材生产、药品生产及医疗机构制剂等治疗管理规范中药品种保护制度,承担药品生产及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等许可的监督工作,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依法承担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质量监管,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流通领域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以及城乡集贸市场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监督实施医疗器械、卫生材料产品的法定标准和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管理目录,负责一类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产品备案和使用的日常监管,审查并监督实施产品技术要求,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认证工作,负责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参与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十八)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股(应急管理股)。负责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和综合监管制度,拟订食品安全规划并协调推进实施,督促检查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牵头组织开展重大食品药品、市场监管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全县食品药品、市场监管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市场监管安全科普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推动市场监管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全县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组织和监督实施市场监管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九)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股。负责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实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制度,按权限负责商标、专利和原产地地理标志的管理,指导申请商标、专利和原产地地理标志相关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相关工作,指导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规范指导知识产权交易和无形资产评估、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及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组织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相关工作,负责起草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指导开展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推动落实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及保护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负责原产地地理标志专用权的保护,承担打击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工作,承担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的相关工作,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纠纷调处和维权援助。
(二十)价格监督检查股。拟订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制度措施。承担和指导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派出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