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衡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3-03-08
一、适用
1、异议登记期间,异议登记申请人可以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2、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异议登记失效。
二、申请主体
注销异议登记申请人是异议登记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4、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异议登记申请人撤回起诉或者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或者异议事项不被支持的生效法律文书。
四、办理程序
受理、初审一登簿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工作时限
即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