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异议登记

来源:衡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3-03-08


一、适用

1、异议登记期间,异议登记申请人可以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2、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异议登记失效。

二、申请主体

注销异议登记申请人是异议登记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4、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异议登记申请人撤回起诉或者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或者异议事项不被支持的生效法律文书。

四、办理程序

受理、初审一登簿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工作时限

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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