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转移登记样表)
收件 | 编号 | 收件人 | 单位:□平方米 □公顷(□亩)、万元 | ||
日期 |
申请 登记 事由 | 土地所有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林地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房屋所有权 构筑物所有权 森林、林木所有权 森林、林木使用权 抵押权 地役权 其他 | ||||||||||
首次登记 转移登记 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更正登记 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 查封登记 其他 | |||||||||||
申 请 人 情 况 | 登 记 申 请 人 | ||||||||||
权利人姓名(名称) | 张三(买进方) | ||||||||||
身份证件种类 | 身份证 | 证件号 | 430424×××××××××××× | ||||||||
通讯地址 | 衡东县××镇××号 | 邮 编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139×××××××× | |||||||||
代理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代理机构名称 | |||||||||||
登 记 申 请 人 | |||||||||||
义务人姓名(名称) | 李四(卖出方) | ||||||||||
身份证件种类 | 身份证 | 证件号 | 430424×××××××××××× | ||||||||
通讯地址 | 衡东县××镇××号 | 邮 编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139×××××××× | |||||||||
代理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代理机构名称 | |||||||||||
不 动 产 情 况 | 坐 落 | 衡东县××镇××路××小区××栋××室 | |||||||||
不动产单元号 | 工作人员填写 | 不动产类型 | 工作人员填写 | ||||||||
面 积 | 工作人员填写 | 用 途 | 工作人员填写 | ||||||||
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号 | 原国土证、房产证号 | 用海类型 | |||||||||
构筑物类型 | 林 种 | ||||||||||
抵押 情况 | 被担保债权数额 (最高债权数额) | 债务履行期限 (债权确定期间) |
| ||||||||
在建建筑物抵押范围 | |||||||||||
地役权情况 | 需役地坐落 | ||||||||||
需役地不动产单元号 | |||||||||||
登记原因及证明 | 登记原因 | 因×××××××××××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 |||||||||
登记原因 证明文件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申请证书版式 | □单一版 □集成版 | 申请分别持证 | □是 □否 | ||||||||
备 注 | 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 ××占 % ××占 % | ||||||||||
本申请人对填写的上述内容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申请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提示:请买卖双方全体至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现场签名、按手印、拍照) 申请人(签章): (卖出方) 申请人(签章): (买进方) 代理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2016 年 6 月 28 日 2016 年 6 月 28 日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预告〉抵押登记样表)
收件 | 编号 | 收件人 | 单位:□平方米 □公顷(□亩)、万元 | ||
日期 |
申请 登记 事由 | 土地所有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林地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房屋所有权 构筑物所有权 森林、林木所有权 森林、林木使用权 抵押权 地役权 其他 | ||||||||||
首次登记 转移登记 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更正登记 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 查封登记 其他 | |||||||||||
申 请 人 情 况 | 登 记 申 请 人 | ||||||||||
权利人姓名(名称) | ×××银行 | ||||||||||
身份证件种类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 | ||||||||
通讯地址 | 衡东县××镇××号 | 邮 编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王五 | 联系电话 | 139×××××××× | ||||||||
代理人姓名 | 李四 | 联系电话 | 136×××××××× | ||||||||
代理机构名称 | |||||||||||
登 记 申 请 人 | |||||||||||
义务人姓名(名称) | 张三 | ||||||||||
身份证件种类 | 身份证 | 证件号 | 430424×××××××××××× | ||||||||
通讯地址 | 衡东县××镇××号 | 邮 编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139×××××××× | |||||||||
代理人姓名 | 李四 | 联系电话 | 136×××××××× | ||||||||
代理机构名称 | |||||||||||
不 动 产 情 况 | 坐 落 | 衡东县××镇××路××小区××栋××室 | |||||||||
不动产单元号 | 工作人员填写 | 不动产类型 | 工作人员填写 | ||||||||
面 积 | 工作人员填写 | 用 途 | 工作人员填写 | ||||||||
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号 | 123456 | 用海类型 | |||||||||
构筑物类型 | 林 种 | ||||||||||
抵押 情况 | 被担保债权数额 (最高债权数额) | 50万 | 债务履行期限 (债权确定期间) | 2016.6.28—2026.6.27 | |||||||
在建建筑物抵押范围 | 衡东县××镇××路××小区××栋××室 | ||||||||||
地役权情况 | 需役地坐落 | ||||||||||
需役地不动产单元号 | |||||||||||
登记原因及证明 | 登记原因 | 因××××××××××××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 |||||||||
登记原因 证明文件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申请证书版式 | □单一版 □集成版 | 申请分别持证 | □是 □否 | ||||||||
备 注 | |||||||||||
本申请人对填写的上述内容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申请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章): ××银行盖章 申请人(签章):张三 代理人(签章): 李四 代理人(签章):李四
2016 年 6 月 28 日 2016 年 6 月 28 日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换证或补证)
收件 | 编号 | 收件人 | 单位:□平方米 □公顷(□亩)、万元 | ||
日期 |
申请 登记 事由 | 土地所有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林地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房屋所有权 构筑物所有权 森林、林木所有权 森林、林木使用权 抵押权 地役权 其他 | ||||||||||
首次登记 转移登记 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更正登记 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 查封登记 其他 换证、补证 | |||||||||||
申 请 人 情 况 | 登 记 申 请 人 | ||||||||||
权利人姓名(名称) | 张三 | ||||||||||
身份证件种类 | 身份证 | 证件号 | 430424×××××××××××× | ||||||||
通讯地址 | 衡东县××镇××路××室 | 邮 编 | 421400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139×××××××× | |||||||||
代理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代理机构名称 | |||||||||||
登 记 申 请 人 | |||||||||||
义务人姓名(名称) | |||||||||||
身份证件种类 | 证件号 | ||||||||||
通讯地址 | 邮 编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代理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代理机构名称 | |||||||||||
不 动 产 情 况 | 坐 落 | 衡东县××镇××路××小区××栋××室 | |||||||||
不动产单元号 | 工作人员填写 | 不动产类型 | 工作人员填写 | ||||||||
面 积 | 工作人员填写 | 用 途 | 工作人员填写 | ||||||||
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号 | 123456 | 用海类型 | |||||||||
构筑物类型 | 林 种 | ||||||||||
抵押 情况 | 被担保债权数额 (最高债权数额) | 债务履行期限 (债权确定期间) | |||||||||
在建建筑物抵押范围 | |||||||||||
地役权情况 | 需役地坐落 | ||||||||||
需役地不动产单元号 | |||||||||||
登记原因及证明 | 登记原因 | 因××××××××××××申请办理其他登记 | |||||||||
登记原因 证明文件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申请证书版式 | □单一版 □集成版 | 申请分别持证 | □是 □否 | ||||||||
备 注 | |||||||||||
本申请人对填写的上述内容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申请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章): 张三 申请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2016 年 6 月 28 日 年 月 日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异议登记样表)
收件 | 编号 | 收件人 | 单位:□平方米 □公顷(□亩)、万元 | ||
日期 |
申请 登记 事由 | 土地所有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林地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房屋所有权 构筑物所有权 森林、林木所有权 森林、林木使用权 抵押权 地役权 其他 | ||||||||||
首次登记 转移登记 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更正登记 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 查封登记 其他 | |||||||||||
申 请 人 情 况 | 登 记 申 请 人 | ||||||||||
权利人姓名(名称) | 张三(利害关系人) | ||||||||||
身份证件种类 | 身份证 | 证件号 | 430424×××××××××××× | ||||||||
通讯地址 | 衡东县××镇××号 | 邮 编 | 421400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139×××××××× | |||||||||
代理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代理机构名称 | |||||||||||
登 记 申 请 人 | |||||||||||
义务人姓名(名称) | 王五 | ||||||||||
身份证件种类 | 身份证 | 证件号 | 430424×××××××××××× | ||||||||
通讯地址 | 衡东县××镇××号 | 邮 编 | 421001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139×××××××× | |||||||||
代理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代理机构名称 | |||||||||||
不 动 产 情 况 | 坐 落 | 衡东县××镇××路××小区××栋××室 | |||||||||
不动产单元号 | 工作人员填写 | 不动产类型 | 工作人员填写 | ||||||||
面 积 | 工作人员填写 | 用 途 | 工作人员填写 | ||||||||
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号 | 123456 | 用海类型 | |||||||||
构筑物类型 | 林 种 | ||||||||||
抵押 情况 | 被担保债权数额 (最高债权数额) | 债务履行期限 (债权确定期间) | |||||||||
在建建筑物抵押范围 | |||||||||||
地役权情况 | 需役地坐落 | ||||||||||
需役地不动产单元号 | |||||||||||
登记原因及证明 | 登记原因 | 因×××××××××××××××申请办理异议登记 | |||||||||
登记原因 证明文件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申请证书版式 | □单一版 □集成版 | 申请分别持证 | □是 □否 | ||||||||
备 注 | |||||||||||
本申请人对填写的上述内容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申请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章): 张三 申请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2016 年 6 月 28 日 年 月 日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构筑物所有权首次、变更、转移登记(如铁塔、公路、桥梁、铁路等以构筑物为主体的)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
更正登记 |
查封登记及注销查封登记 |
不动产权利注销登记(抵押权、查封、异议、预告、地役权除外) |
不动产权证书补发、换发(两证齐全的)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首次登记、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抵押首次登记(纯土地抵押) |
1.补换证 |
2.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
3.建设用地使用权 |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
6.抵押权登记 |
7.更正登记 |
8.异议登记 |
9.预告登记 |
10.查封登记 |
预购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与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合并办理 |
不动产变更登记与抵押权变更登记合并办理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不动产信息查询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上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根据《衡东县关于对接“北上广”优化大环境行动实施方案》,新开办企业不动产登记5个工作日内完成)
注: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需公告的,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时限内;数据落宗建库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受理→初审→复审→核定→登簿→缮证→缴费→发证
1.收费依据:湘发改价费〔2017〕264号、财税〔2017〕20号、湘价服〔2016〕172号、湘价服〔2014〕33号等。2.收费标准:(1)不动产登记费:550元/件;(2)证书工本费:10元/本;(向一个以上权利人发证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10元工本费)(3)不动产测量服务费:由不动产测量服务单位执收。
县政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登记一室)
0734-522965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上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根据《衡东县关于对接“北上广”优化大环境行动实施方案》,新开办企业不动产登记5个工作日内完成)
注: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需公告的,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时限内;数据落宗建库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2)土地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5)共有性质变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3)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6)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受理→初审→复审→核定→登簿→缮证→缴费→发证
1.收费依据:湘发改价费〔2017〕264号、财税〔2017〕20号、湘价服〔2016〕172号、湘价服〔2014〕33号等。2.收费标准:(1)不动产登记费:550元/件;(2)证书工本费:10元/本;(向一个以上权利人发证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10元工本费)(3)不动产测量服务费:由不动产测量服务单位执收。
县政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登记二室)
0734-522965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上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权籍调查前置)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申请转移登记:(1)转让、互换或赠与的;(2)继承或受遗赠的;(3)作价出资(入股)的;(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5)共有人增加或减少导致共有份额变化的;(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法定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扫描原件存复印件,委托书原件);3.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原国土证)(原件);4.买卖、互换、赠与的提交:买卖、互换或赠与合同(原件);5.继承、受遗赠的提交: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6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原件); 6.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原件);7.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及权属转移证明材料(原件); 8.共有人增减或共有份额变化的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减少的协议,份额转移协议(原件);9.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有关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提交发生分割、合并事实的证明材料或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10.因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11.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原件);12.依法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增值税、契税的提交:出让金缴纳凭证(复印件盖公章)、完税凭证(原件);13.法律、行政法规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二、政府要求的申请材料 1.县交易平台出具的成交确认书(原件)。三、中心要求提交的材料 1.询问笔录。
权籍调查(前置,含落宗)→受理→初审→核定、登簿→告知与发证(缴费、缮证、发证、归档)
1.收费依据:湘发改价费〔2017〕264号、财税〔2017〕20号、湘价服〔2016〕172号、湘价服〔2014〕33号等。2.收费标准:(1)不动产登记费:550元/件;(2)证书工本费:10元/本;(向一个以上权利人发证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10元工本费)(3)不动产测量服务费:由不动产测量服务单位执收。
县政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登记二室)
0734-522965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新建商品房、集资建房、拆赔安置房)
不动产登记簿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权籍调查前置)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新建商品房(一)法定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扫描原件存复印件,委托书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原件); 4.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意见书(原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原件); 6.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 7.权籍调查资料: (1)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原件); (2)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由开发商提交)(原件); 8.实地查看记录(原件); 9.相关税费缴纳凭证或减免税批文(原件); 10.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二)政府要求的申请材料 1.房屋竣工综合验收意见书(原件)(过渡期,有上面4.5.6项,可以不要该项,或者:上面4.5.6项与该项有同等效力)。2.中心要求提交的材料 (1)询问笔录;(2)首次登记工作联系单(原件);(3)无预查封证明(原件);(4)在建工程抵押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办理首次登记的函(原件)。二、集资建房(一)法定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扫描原件存复印件,委托书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 4.集资建房批文或协议公证书(原件); 5.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意见书(原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原件); 7.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 8.权籍调查资料: (1)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原件); (2)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原件);(报建单位提交) 9.相关税费缴纳凭证或减免税批文(原件);10.法律、行政法规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二)政府要求的申请材料 1.房屋竣工综合验收意见书(原件)(同1.2.1.2)。 8.2.3中心要求提交的材料 1、询问笔录; 2、首次登记工作联系单(原件); 3、实地查看记录(原件);三、拆赔安置房(一)法定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扫描原件存复印件,委托书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 4.集资建房批文或协议公证书(原件); 5.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意见书(原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原件); 7.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 8.拆迁安置立项资料。 9.权籍调查资料: (1)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原件); (2)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报建单位提交)(原件); 10.实地查看记录(原件); 11.相关税费缴纳凭证或减免税批文(原件);12.法律、行政法规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二)政府要求的申请材料 1.房屋竣工综合验收意见书(原件); 2.市安置办的交办函。 8.3.3中心要求提交的材料 1、询问笔录; 2、首次登记工作联系单(原件); 3、无预查封证明(原件); 4、在建工程抵押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办理首次登记函(原件)。
权籍调查(前置,含落宗)→受理→初审→复审→核定、登簿→告知与发证(缴费、缮证、发证、归档)
1.收费依据:湘发改价费〔2017〕264号、财税〔2017〕20号、湘价服〔2016〕172号、湘价服〔2014〕33号等。2.收费标准:(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2)证书工本费:10元/本(向一个以上权利人发证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10元工本费);(3)不动产测量服务费:由不动产测量服务单位执收。
县政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登记一室)
0734-522965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法人单位自建房、居民自建房)
不动产登记簿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权籍调查前置)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申请转移登记:(1)转让、互换或赠与的;(2)继承或受遗赠的;(3)作价出资(入股)的;(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5)共有人增加或减少导致共有份额变化的;(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法人单位自建房 (一)法定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扫描原件存复印件,委托书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 4.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意见书(原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原件); 6.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 7.权籍调查资料: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原件); 8.实地查看记录(原件); 9.相关税费缴纳凭证或减免税批文(原件); 10.法律、行政法规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政府要求的申请材料 1.房屋竣工综合验收意见书(原件)(过渡期,有上面4.5.6项,可以不要该项,或者:上面4.5.6项与该项有同等效力) (三)中心要求提交的材料 1.询问笔录。 2.首次登记工作联系单(原件); 二、居民自建房 (一)法定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扫描原件存复印件,委托书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 4.房屋规划许可证或竣工验收合格证(原件)。 5.三层以上的房屋提交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 6.权籍调查资料: (1)权籍调查表、测绘报告(原件); (2)划拨土地的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提交征地批复及征地结案表(原件); 7.相关税费缴纳凭证或减免税批文(原件);8.实地查看记录(原件); 9.法律、行政法规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一)中心要求提交的材料 1.询问笔录; 2.三层以上房屋如果确实不能提交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应提交房屋安全司法鉴定书(原件)。
权籍调查(前置,含落宗)→受理→初审→核定、登簿→告知与发证(缴费、缮证、发证、归档)
1.收费依据:湘发改价费〔2017〕264号、财税〔2017〕20号、湘价服〔2016〕172号、湘价服〔2014〕33号等。2.收费标准:(1)不动产登记费:550元/件;(2)证书工本费:10元/本;(向一个以上权利人发证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10元工本费)(3)不动产测量服务费:由不动产测量服务单位执收。
县政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登记一室)
0734-522965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构筑物所有权首次、变更、转移登记(如铁塔、公路、桥梁、铁路等以构筑物为主体的)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簿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变化的,可由发生变更的权利人申请。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变化的,可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当事双方共同申请,转让方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20个工作日(权籍调查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构筑物所有权变更、转移登记,10个工作日。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办理条件: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构筑物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办理条件: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4)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办理条件:已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买卖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申请转移登记。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权籍调查(前置,含落宗)→受理→初审→复审→核定、登簿→告知与发证(缴费、缮证、发证、归档)。(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构筑物所有权变更、转移登记:受理→落宗(已落宗的,此程序省略)→初审→核定、登簿→告知与发证(缴费、缮证、发证、归档)。
1.收费依据:湘发改价费〔2017〕264号、财税〔2017〕20号、湘价服〔2016〕172号、湘价服〔2014〕33号等。2.收费标准:(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2)证书工本费:10元/本;(向一个以上权利人发证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10元工本费)(3)不动产测量服务费:由不动产测量服务单位执收。
县政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首次登记,登记一室;转移、变更登记,登记二室;)
0734-522965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新建商品房买卖)
不动产登记簿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已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买卖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申请转移登记。
一、法定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加盖开发商公章)(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扫描原件存复印件,委托书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属证书已收回的提交复印件即可)(原件); 4.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5.增值税(销售不动产)发票(第三联原件); 6.契税完税凭证(第四联原件); 7.法律、行政法规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政府要求的材料 1.房屋维修资金发票(第三联原件)。 三、中心要求的材料 1.询问笔录。
受理→落宗(已落宗的,此程序省略)→初审→核定、登簿→告知与发证(缴费、缮证、发证、归档)
1.收费依据:湘发改价费〔2017〕264号、财税〔2017〕20号、湘价服〔2016〕172号、湘价服〔2014〕33号等。2.收费标准:(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2)证书工本费:10元/本;(向一个以上权利人发证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10元工本费)(3)不动产测量服务费:由不动产测量服务单位执收。
衡东县政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登记二室)
0734-522965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房改售房、房改退房)
不动产登记簿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已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买卖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申请转移登记。
一、法定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扫描原件存复印件,委托书原件); 3.公有住房出售(退房)合同(原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属证书已收回的提交复印件即可)(原件); 5.房款缴存凭证(退房提交退款凭证)(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政府要求的材料 1.市房改办购房批复;(购房提交)(原件) 2.市公有住房出售(退房)审批表(原件); 3.原产权单位和退房人(夫妻)的申请退房报告;(退房提交)(原件)。 4.房屋维修资金发票(第三联原件)。 三、中心要求的材料 1.询问笔录。
受理→落宗(已落宗的,此程序省略)→核定、登簿→告知与发证(缴费、缮证、发证、归档)
1.收费依据:湘发改价费〔2017〕264号、财税〔2017〕20号、湘价服〔2016〕172号、湘价服〔2014〕33号等。2.收费标准:(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2)证书工本费:10元/本;(向一个以上权利人发证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10元工本费)(3)不动产测量服务费:由不动产测量服务单位执收。
衡东县政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登记二室)
0734-522965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房改衔接)
不动产登记簿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已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买卖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申请转移登记。
一、法定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扫描原件存复印件,委托书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70%产权的原房产证)(原件); 4.衔接款缴存凭证(原件); 5.法律、行政法规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政府要求的材料 1.市房改办衔接批复(原件); 2.公有住房衔接审批表(原件); 3.房屋维修资金发票(第三联原件)。 三、中心要求的材料 1.询问笔录。
受理→落宗(已落宗的,此程序省略)→初审→核定、登簿→告知与发证(缴费、缮证、发证、归档)
1.收费依据:湘发改价费〔2017〕264号、财税〔2017〕20号、湘价服〔2016〕172号、湘价服〔2014〕33号等。2.收费标准:(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2)证书工本费:10元/本;(向一个以上权利人发证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10元工本费)(3)不动产测量服务费:由不动产测量服务单位执收。
衡东县政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登记二室)
0734-522965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保障性住宅)
不动产登记簿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已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买卖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申请转移登记。
受理→落宗(已落宗的,此程序省略)→初审→核定、登簿→告知与发证(缴费、缮证、发证、归档)
1.收费依据:湘发改价费〔2017〕264号、财税〔2017〕20号、湘价服〔2016〕172号、湘价服〔2014〕33号等。2.收费标准:(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2)证书工本费:10元/本;(向一个以上权利人发证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10元工本费)(3)不动产测量服务费:由不动产测量服务单位执收。
衡东县政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登记二室)
0734-522965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拆迁赔偿安置房)
不动产登记簿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已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买卖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申请转移登记。
一、法定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扫描原件存复印件,委托书原件); 3.被拆除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赔偿房屋首次登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已收回的提交复印件即可,未办首次登记的需公告); 5.增值税(销售不动产)发票(第三联原件); 6.契税完税证明(第四联原件); 7.拆迁赔偿安置协议和增购部分的买卖合同(原件); 8.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扫描原件存复印件); 9.法律、行政法规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政府要求的材料 1.房屋维修资金发票(第三联原件)。 三、中心要求的材料 1.询问笔录。
受理→落宗(已落宗的,此程序省略)→核定、登簿→告知与发证(缴费、缮证、发证、归档)
1.收费依据:湘发改价费〔2017〕264号、财税〔2017〕20号、湘价服〔2016〕172号、湘价服〔2014〕33号等。2.收费标准:(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2)证书工本费:10元/本;(向一个以上权利人发证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10元工本费)(3)不动产测量服务费:由不动产测量服务单位执收。
衡东县政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登记二室)
0734-522965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商品房遗留问题办证)
不动产登记簿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已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买卖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申请转移登记
一、法定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扫描原件存复印件,委托书原件); 3.已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4.增值税(销售不动产)发票(第三联原件); 5.契税完税凭证(第四联原件); 6.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扫描原件存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政府要求的材料 1.房屋维修资金发票(第三联原件)。 三、中心要求的材料 1.询问笔录; 2.公告。
受理→落宗(已落宗的,此程序省略)→初审→核定、登簿→告知与发证(缴费、缮证、发证、归档)
1.收费依据:湘发改价费〔2017〕264号、财税〔2017〕20号、湘价服〔2016〕172号、湘价服〔2014〕33号等。2.收费标准:(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2)证书工本费:10元/本;(向一个以上权利人发证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10元工本费)(3)不动产测量服务费:由不动产测量服务单位执收。
衡东县政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登记二室)
0734-5229659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商品房遗留问题办证)
不动产登记簿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已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买卖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申请转移登记。
一、法定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两份(1份所有权登记申请书,1份抵押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扫描原件存复印件,委托书原件); 3.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4.不动产首次登记证(原件)(原在产权处办理初始登记证的住宅提交复印件,非住宅提交原件); 5.增值税发票(销售不动产)(第三联原件); 6.契税完税凭证(第四联原件); 7.不动产登记证明(预购商品房买卖、抵押预告)(原件); 8.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原件); 9.法律、行政法规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政府要求的申请材料 1.房屋维修资金发票(第三联原件); 三、中心内部要求的材料 1.询问笔录(转移和抵押各一份); 2.抵押权人对登记中心出具的同意期房转现房抵押登记的函、清单(原件);
受理→落宗(已落宗的,此程序省略)→核定、登簿→告知与发证(缴费、缮证、发证、归档)
1.收费依据:湘发改价费〔2017〕264号、财税〔2017〕20号、湘价服〔2016〕172号、湘价服〔2014〕33号等。2.收费标准:(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2)证书工本费:10元/本;(向一个以上权利人发证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10元工本费)(3)不动产测量服务费:由不动产测量服务单位执收。
衡东县政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登记二室)
0734-522965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变化的,可由发生变更的权利人申请。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变化的,可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4)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法定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扫描原件存复印件,委托书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自然人提交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权利人姓名或者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工商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 2.坐落变更的提交:市地名管理部门或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 3.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部分土地收回引起的);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意见书、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改建、扩建引起的);部分房屋灭失的证明(自然灾害引起的);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其他情形)(原件); 4.用途变更的提交: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划拨用地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划拨用地变更批准文件(原件);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5.权利期限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原件); 6.相关税费缴纳凭证或减免税批文(原件); 7.同一权利人分割或合并不动产的提交:发生分割、合并事实的证明材料或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原件); 8.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9.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资料(原件); 10.法律、行政法规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中心要求提交的资料 1.询问笔录。
受理→落宗(已落宗的,此程序省略)→初审→复审→核定、登簿→告知与发证(缴费、缮证、发证、归档)
1.收费依据:湘发改价费〔2017〕264号、财税〔2017〕20号、湘价服〔2016〕172号、湘价服〔2014〕33号等。2.收费标准:(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2)证书工本费:10元/本;(向一个以上权利人发证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10元工本费)(3)不动产测量服务费:由不动产测量服务单位执收。
衡东县政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登记一室)
0734-5229659
更正登记(依职权)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且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且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
登记人员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登记机构将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除外)。
一、法定材料 1.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原件); 2.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的材料和送达凭证(原件); 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书面通知当事人→公告→启动更正登记(依职权)→核定、登簿→告知与发证(缴费、缮证、发证、归档)
不收费
衡东县政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各承办科室)
0734-5229659
更正登记(依申请)
不动产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应与申请更正的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即时办结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确定的不动产权利归属、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一、法定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扫描原件存复印件,委托书原件); 3.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但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原件); 4.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原件); 5.法律、行政法规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中心要求的材料 1.询问笔录。
受理→初审→核定、登簿→告知与发证(缴费、缮证、发证、归档)
1.收费依据:湘发改价费〔2017〕264号、财税〔2017〕20号、湘价服〔2016〕172号、湘价服〔2014〕33号等。2.收费标准:(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40元/件,非住宅类275元/件;(2)证书工本费:10元/本;(向一个以上权利人发证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10元工本费);(3)不动产测量服务费:由不动产测量服务单位执收。3.因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收费。
衡东县政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各承办科室)
0734-5229659
查封登记及注销查封登记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接件后即时冻结,落宗后即时办结。
(一)查封登记:依据国家有权机关的嘱托文件依法办理查封登记。(二)注销查封登记:1.查封期间,查封机关解除查封的,登记机构根据其嘱托文件办理注销查封登记;2.不动产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查封机关未嘱托解除查封、解除预查封或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
一、法定材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和执行公务的证明原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原件; 2.人民法院查解封的,应提交查解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人民检察院查解封的,应提交查解封函原件;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解封的,应提交协助查解封的文件原件。 二、中心要求的资料 1.审查建议,并将法院的复函作为登记资料。
受理→落宗(已落宗的,该步骤省略)→核定、登簿→告知(归档)
不收费
县政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登记四室)
0734-5229659
不动产权利注销登记(抵押权、查封、异议、预告、地役权除外)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或者其他依法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权利人。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1)土地灭失的;(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1)不动产灭失的;(2)权利人放弃权利的;(3)因依法被没收、征收、收回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一)法定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扫描原件存复印件,委托书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5.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6.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7.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8.实地查看笔录; 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中心要求提交的资料 1.询问笔录。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法定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扫描原件存复印件,委托书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登记申请提交材料(原件):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及房屋所有权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及房屋所有权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实地查看笔录(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中心要求提交的资料 1.询问笔录。
受理→落宗(已落宗的,该步骤省略)→核定、登簿→告知(缴费、归档)
不收费
县政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登记四室)
0734-5229659
不动产权证书补发、换发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或者其他依法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权利人。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换发、补发业务前,申请人须提交身份证明等材料,向登记机构申请在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证书(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一、补证 (一)法定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扫描原件存复印件,委托书原件); 3.遗失、灭失声明(原件); 4.权籍调查资料(原件); 5.法律、行政法规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中心要求的资料 1.询问笔录。 二、换证 (一)法定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扫描原件存复印件,委托书原件); 3.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法律、行政法规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中心要求的资料 1.询问笔录。
申请公告→受理→落宗(已落宗的,该步骤省略)→核定、登簿→告知与发证(缴费、缮证、发证、归档)
1.收费依据:湘发改价费〔2017〕264号、财税〔2017〕20号、湘价服〔2016〕172号、湘价服〔2014〕33号等。2.收费标准:证书工本费:10元/本;(向一个以上权利人发证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10元工本费);
县政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登记四室)
0734-522965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首次登记(纯土地抵押)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1.适用: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实现,依法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将该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2)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不动产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2.抵押财产范围:以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1)建设用地使用权;(2)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3.不得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范围:对于法律禁止抵押的下列财产,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不动产;(5)依法被查封的不动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一、法定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扫描原件存复印件,委托书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原件); 5.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中心要求的材料 1.询问笔录。
受理→落宗(已落宗的,该步骤省略)→初审→核定、登簿→告知与发证(缴费、缮证、发证、归档)
1.收费依据:湘发改价费〔2017〕264号、财税〔2017〕20号、湘价服〔2016〕172号、湘价服〔2014〕33号等。2.收费标准:(1)不动产登记费:550元/件;(2)抵押服务费:按成交额的0.36‰收取,但最高收费不超过2160元,收费低于160元的按160元计收。(160-2160元);(3)不动产测量服务费:由不动产测量服务单位执收。
县政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登记三室)
0734-5229659
一、申请主体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二、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遗失补办材料.
三、办理程序
受理、初审一复审一登簿、缮证、发证
四、收费标准:10元/证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收
五、工作时限:
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一、申请主体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二、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办理程序
受理、初审一复审一登簿、缮证、发证
四、收费标准:10元/证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收
五、工作时限:
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一、申请主体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二、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办理程序
受理、初审一复审一登簿、缮证、发证
四、收费标准:10元/证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收
五、工作时限:
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一、适用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应当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二、申请主体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6、地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以及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材料
四、办理程序
受理、初审一复审一核定一登簿、缮证、发证
五、收费标准:10元/证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收
六、工作时限
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作价出资(入股)的;
2、因企业合并、分立、破产、兼并等情形,导致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转移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转移的,可由单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5、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四、办理程序
受理、初审一复审一核定一登簿、缮证、发证
五、收费标准:10元/证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收
六、工作时限
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二、申请主体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因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自然状况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夫妻共有财产变更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凭婚姻关系证明共同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四、办理程序
受理、初审一复审一核定一登簿、缮证、发证
五、收费标准:免收
六、工作时限
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作价出资(入股)的;
2、因企业合并、分立、破产、兼并等情形,导致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转移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转移的,可由单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5、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四、办理程序
受理、初审一复审一核定一登簿、缮证、发证
五、收费标准:10元/证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收
六、工作时限
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四、办理程序
受理一登簿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工作时限
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时
一、适用
尚未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可以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申请主体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2、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地籍调查成果。
四、办理程序
受理、初审一复审一核定一登簿、缮证、发证
五、收费标准: 10元/证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收
六、工作时限
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农民集体名称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界址、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四、办理程序
受理、初审一复审一核定一登簿、缮证、发证
五、收费标准:免收
六、工作时限
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农民集体之间互换土地的;
2、土地调整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四、办理程序
受理、初审一复审一核定一登簿、缮证、发证
五、收费标准:10元/证
六、工作时限
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集体土地灭失的;
2、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四、办理程序
受理一登簿。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工作时限
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时
预购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与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合并办理
预购人、预售人、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商品房预售时,购房人与预售人(开发企业)、抵押权人(银行)分别共同申请办理买卖预告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可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与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合并业务。
一、法定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买卖预告和抵押预告各一份)(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扫描原件存复印件,委托书原件); 3.预购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4.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5.衡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产权处备案)(复印件); 6.主债权合同(原件); 7.抵押合同(产权处备案)(原件); 8.法律、行政法规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中心要求的材料 1.询问笔录(各一份); 2.预查封证明(原件)。 3.房地产开发项目第一次申请办理预告登记,需一次性提交以下资料(一个项目只提交一次):①银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②开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③授权委托书(包括银行委托、公司委托);④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⑤国土证复印件(用于补录土地信息)。
受理→落宗(已落宗的,该步骤省略)→初审→核定、登簿→告知与发证(缴费、缮证、发证、归档)
1.收费依据:湘发改价费〔2017〕264号、财税〔2017〕20号、湘价服〔2016〕172号、湘价服〔2014〕33号等。2.收费标准:(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2)抵押服务费:按成交额的0.36‰收取,但最高收费不超过2160元,收费低于160元的按160元计收。(160-2160元);(3)不动产测量服务费:由不动产测量服务单位执收。备注: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登记的为一件。
县政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登记三室)
0734-5229659
不动产变更登记与抵押权变更登记合并办理
当事双方共同申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无
一、法定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变更登记、抵押权变更登记申请书各1份)(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扫描原件存复印件,委托书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不动产变更的材料(原件):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自然人提交派出所出具的变更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工商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变更证明; 5.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原件): (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2)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3)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6.法律、行政法规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中心要求的材料 1.询问笔录。
受理→落宗(已落宗的,该步骤省略)→初审→核定、登簿→告知与发证(缴费、缮证、发证、归档)
1.收费依据:湘发改价费〔2017〕264号、财税〔2017〕20号、湘价服〔2016〕172号、湘价服〔2014〕33号等。2.收费标准:(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2)抵押服务费:按成交额的0.36‰收取,但最高收费不超过2160元,收费低于160元的按160元计收。(160-2160元);(3)不动产测量服务费:由不动产测量服务单位执收。备注: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登记的为一件。
县政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登记三室)
0734-522965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自然人之间的二手房买卖、互换)
当事双方共同申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买卖或赠与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申请转移登记
一、法定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扫描原件存复印件,委托书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房产证、国土证)(原件); 4.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原件); 5.依法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契税的提交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复印件)、完税凭证(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政府要求的材料 申请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的,买卖双方还需提交: 1.监管银行的活期存折或银行卡(扫描原件存复印件); 2.签订《衡阳市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委托协议》(原件); 3.网签《衡阳市二手房交易合同》(原件); 4.监管银行出具的到帐凭证(原件)。三、中心要求的材料 1.询问笔录。
受理→落宗(已落宗的,该步骤省略)→初审→核定、登簿→告知与发证(缴费、缮证、发证、归档)
1.收费依据:湘发改价费〔2017〕264号、财税〔2017〕20号、湘价服〔2016〕172号、湘价服〔2014〕33号等。2.收费标准:(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2)证书工本费:10元/本;(向一个以上权利人发证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10元工本费);(3)不动产测量服务费:由不动产测量服务单位执收。
县政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登记二室)
0734-522965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建房等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
当事双方共同申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建房等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申请转移登记。
一、法定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扫描原件存复印件,委托书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房产证、国土证)(原件); 4.买卖合同;(1.不完全产权的房改房上市需先取得完全产权;2.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需满5年)(原件); 5.依法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契税的提交: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复印件)、完税凭证(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二、中心要求的材料 1.询问笔录。
受理→落宗(已落宗的,该步骤省略)→初审→核定、登簿→告知与发证(缴费、缮证、发证、归档)
1.收费依据:湘发改价费〔2017〕264号、财税〔2017〕20号、湘价服〔2016〕172号、湘价服〔2014〕33号等。2.收费标准:(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2)证书工本费:10元/本;(向一个以上权利人发证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10元工本费);(3)不动产测量服务费:由不动产测量服务单位执收。
县政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登记二室)
0734-522965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拍卖)
当事双方共同申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建房等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申请转移登记。
一、法定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扫描原件存复印件,委托书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房产证、国土证)(原件); 4.因拍卖申请的转移登记,提交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 5.依法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契税的提交: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复印件)、完税凭证(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二、中心要求的材料 1.询问笔录。
受理→落宗(已落宗的,该步骤省略)→初审→核定、登簿→告知与发证(缴费、缮证、发证、归档)
1.收费依据:湘发改价费〔2017〕264号、财税〔2017〕20号、湘价服〔2016〕172号、湘价服〔2014〕33号等。2.收费标准:(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2)证书工本费:10元/本;(向一个以上权利人发证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10元工本费);(3)不动产测量服务费:由不动产测量服务单位执收。
衡东县政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登记二室)
0734-522965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作价出资入股)
当事双方共同申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作价出资入股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申请转移登记。
一、法定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扫描原件存复印件,委托书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房产证、国土证)(原件); 4.作价出资(入股)合同(原件); 5.依法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契税的提交: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复印件)、完税凭证(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二、中心要求的材料 1.询问笔录。
受理→落宗(已落宗的,该步骤省略)→初审→核定、登簿→告知与发证(缴费、缮证、发证、归档)
1.收费依据:湘发改价费〔2017〕264号、财税〔2017〕20号、湘价服〔2016〕172号、湘价服〔2014〕33号等。2.收费标准:(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2)证书工本费:10元/本;(向一个以上权利人发证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10元工本费);(3)不动产测量服务费:由不动产测量服务单位执收。
衡东县政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登记二室)
0734-522965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夫妻离婚、分家析产)
当事双方共同申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夫妻离婚、分家析产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申请转移登记。
一、法定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扫描原件存复印件,委托书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房产证、国土证)(原件); 4.婚姻关系证明或生效的离婚判决书(离婚民事调解书)(原件); 5.离婚财产归属协议(民政局盖章或经公证)(原件); 6.依法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契税的提交: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复印件)、完税凭证(原件); 7.法律、行政法规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二、中心要求提交的材料 1.询问笔录。
受理→落宗(已落宗的,该步骤省略)→初审→核定、登簿→告知与发证(缴费、缮证、发证、归档)
1.收费依据:湘发改价费〔2017〕264号、财税〔2017〕20号、湘价服〔2016〕172号、湘价服〔2014〕33号等。2.收费标准:(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2)证书工本费:10元/本;(向一个以上权利人发证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10元工本费);(3)不动产测量服务费:由不动产测量服务单位执收。
衡东县政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登记二室)
0734-522965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因生效法律文书申请转移登记)
当事双方共同申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夫妻离婚、分家析产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申请转移登记。
一、法定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扫描原件存复印件,委托书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房产证、国土证)(原件); 4.登记申请提交材料:(1)因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产生的转移登记,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生效的法律文书或公证书(原件);(2)因民事调解书或仲裁调解书申请的转移登记,提交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或仲裁调解书(原件);(3)因民事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申请的转移登记,提交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原件); 5.依法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契税的提交: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复印件)、完税凭证(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二、中心要求提交的材料 1.询问笔录。
受理→落宗(已落宗的,该步骤省略)→初审→核定、登簿→告知与发证(缴费、缮证、发证、归档)
1.收费依据:湘发改价费〔2017〕264号、财税〔2017〕20号、湘价服〔2016〕172号、湘价服〔2014〕33号等。2.收费标准:(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2)证书工本费:10元/本;(向一个以上权利人发证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10元工本费);(3)不动产测量服务费:由不动产测量服务单位执收。
县政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登记二室)
0734-522965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赠与、继承、受遗赠)
当事双方共同申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30个工作日。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赠与、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申请转移登记。
一、法定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扫描原件存复印件,委托书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房产证、国土证)(原件); 4.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①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②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③殡仪馆的遗体火化证明;④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⑤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或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无上述证明,可提交安葬陵园证明和墓碑清晰彩照)(原件); 5.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街道、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原件); 6.有继承权、受遗赠公证书的,提交公证书(原件); 7.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原件); 8.接受或放弃继承的,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 不动产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具结书 (原件); 9.因赠与申请转移登记,提交赠与公证书或赠与合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10.依法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契税的提交: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复印件)、完税凭证(原件); 11.公告; 12.法律、行政法规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中心要求提交的材料 1.询问笔录; 2. 亲属关系证明表 。
受理→落宗(已落宗的,该步骤省略)→初审→核定、登簿→告知与发证(缴费、缮证、发证、归档)
1.收费依据:湘发改价费〔2017〕264号、财税〔2017〕20号、湘价服〔2016〕172号、湘价服〔2014〕33号等。2.收费标准:(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2)证书工本费:10元/本;(向一个以上权利人发证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10元工本费);(3)不动产测量服务费:由不动产测量服务单位执收。
县政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登记二室)
0734-5229659
申请契税减免前出具有、无住房证明的查询
1、一个家庭在衡阳市区准备购置两套以上(不包括两套)住房,即第三套或更多套住房,不享受契税减免政策; 2、兄弟、姊妹、朋友及已成婚的子女与父母之间,合伙买住房,不享受契税减免政策; 3、当事人本人申请,当事人不能到场,受托人持有委托公证书也可申请查询,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需认证。
未婚者: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房屋信息查询申请表;已婚者: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与家人户口本原件、房屋信息查询申请表(已满18岁小孩不再随父母填表查询);
唯一住房出售,申请个人所得税减免前出具有、无住房证明的查询
该出售的房屋必须是衡阳市区的、唯一的、已登记满5年的住宅(非住宅不作计算);
未婚者: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低保或廉租房申请查询表(由社区提交,一式三份);已婚者: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与家人户口本原件、低保或廉租房申请查询表(由社区提交,一式三份)。
国家机关申请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的查询
提交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验原件存复印件)
无
自然人、法人等单位权利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的查询
1、自然人本人申请,本人不能到场,受托人持委托公证书也可申请查询,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需认证。 2、利害关系人必须是交易(赠与)、继承和遗赠、诉讼和仲裁等关系人,且只可查询权利人、房屋自然状况、查封、抵押、预告、异议、地役权信息,不允许复制全部办证资料。
1、自然人提交权利人本人身份证原件;(验原件) 2、法人等单位提交权利人的委托查询函及受托人本人身份证原件;(验原件存复印件)利害关系人提交本人身份证和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