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衡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4-03-01
一、适用
1、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2、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3、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转让合同或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或抵押的证明
6、职工(代表)大会以及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转让或抵押的证明
四、办理程序
受理、初审一复审一登簿、缮证、发证
五、收费标准 免收
六、工作时限
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