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5-02-26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作价出资(入股)的;

2、因企业合并、分立、破产、兼并等情形,导致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转移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转移的,可由单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5、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四、办理程序

受理、初审一复审一核定一登簿、缮证、发证

五、收费标准10元/证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收

六、工作时限

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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