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衡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4-08-22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四、办理程序
受理一登簿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工作时限
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