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衡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2-04-07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作价出资(入股)的;
2、因企业合并、分立、破产、兼并等情形,导致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转移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转移的,可由单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5、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四、办理程序
受理、初审一复审一核定一登簿、缮证、发证
五、收费标准:10元/证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收
六、工作时限
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