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衡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3-03-08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二、申请主体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因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自然状况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夫妻共有财产变更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凭婚姻关系证明共同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四、办理程序
受理、初审一复审一核定一登簿、缮证、发证
五、收费标准:免收
六、工作时限
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