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衡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2-04-07
一、 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1、转让、互换或赠与的;2、继承或受遗赠的;3、作价出资(入股)的: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导致共有份额变化的;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双方共同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资料(如转移合同 );
5、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四、办理程序
受理、初审一复审一核定一登簿、缮证、发证
五、收费标准: 非住宅550元/件,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收
六、工作时限
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