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来源:衡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2-04-07


一、          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1、转让、互换或赠与的;2、继承或受遗赠的;3、作价出资(入股):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导致共有份额变化的;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双方共同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资料(如转移合同 );

5、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四、办理程序

受理、初审一复审一核定一登簿、缮证、发证

五、收费标准 非住宅550/件,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收

六、工作时限

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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