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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3-10-09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二、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转移证明材料。
四、办理程序
受理、初审一复审一核定一登簿、缮证、发证
五、收费标准:住宅80元/件 非住宅550元/件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收
六、工作时限
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