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衡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3-03-08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1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2 担保范围发生变化的;3 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的;4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发生变化的5 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化的;6 最高债权额发生变化的;7 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化的;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因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单方申请;不动产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抵押人单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抵押权变更资料
5、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四、办理程序
受理、初审一复审一核定一登簿、缮证、发证
五、收费标准:免收
六、工作时限
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