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变更登记(个人)

来源:衡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4-03-01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2、担保范围发生变化的;3、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的;4、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发生变化的5、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化的;6、最高债权额发生变化的;7、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化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因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单方申请;不动产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抵押人单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抵押权变更资料

5、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四、办理程序

受理、初审一复审一核定一登簿、缮证、发证

五、收费标准:免收

六、工作时限

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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