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小知识
2007年4月5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为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掌握《条例》,我们将相关知识综合,以供借鉴。
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制定《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什么是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哪些单位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这些主体包括: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教育、环保、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哪些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哪些政府信息应主动公开?
主要有四类:一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是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是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是其它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公开时限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应重点公开哪些政府信息?
主要有八类:一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二是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三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四是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五是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六是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七是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八是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怎样保障政府信息发布不泄密?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哪些政府信息由县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
主要有十一类:一是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是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是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是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是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是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是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是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重点公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等政府信息。
公民可根据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除《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提供哪些内容?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提供下列内容:一是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公民可采用哪些形式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以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为主;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行政机关怎样答复公民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对于公民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四类情况进行答复:一是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是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是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公民怎样获取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
主要有四类渠道:一是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编制成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并及时公布和更新,公民可以从中获取相关信息;二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获取;三是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国书馆设置的政府信息查询场所获取;四是在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获取。
公民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对提供的不准确信息予以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知情权被侵犯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可举报行政机关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行政机关应在规定时限内答复公民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行政机关不得通过中介有偿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但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成本费用按法定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收取。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不是所有的政府信息都能依申请公开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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