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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 划 生 育 服 务 指 南-
1、生育证办理指南
一孩生育证办理:依法确立夫妻关系,初次生育的,在孕期内,凭结婚证和双方单位或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生育证。
二孩生育证办理:要求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须在前一个孩子满3周岁后,由双方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经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领取生育证后方可怀孕、生育;但符合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除外。
生育证审批时限,从接到申请之日起,一孩的不得超过20天,二孩不得超过40天,但需病残儿鉴定的除外。
生育证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2、病残儿鉴定
条件: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要求再生育一个孩子的,要对残疾儿童进行医学鉴定。
所需资料:1、本人提供申请书,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户口簿,有关病史材料或县级以上医学证明。
县、乡两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证明。
3、手术并发症鉴定
节育并发症是指由于施行节育手术直接引起的病症。鉴定程序:
(1)凡要求鉴定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节育手术时间、地点、施术单位、不适症状、临床诊断及本人要求,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报县级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后交市级鉴定组织受理。
(2)首次鉴定前必须对其全面体检,并做好详细记录。诊断要按国家计生委《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进行。
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
依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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