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衡东县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4-03-12
一、责任单位
衡东县教育局
二、责任人
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人:局长、各分管副职、相关股室负责人、承办人。
三、公开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2009年10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公开内容
1.教育行政法规、规章,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的相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民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方法重大决议;
2.全县教育发展总体计划、专题计划等;
3.全县教育事业发展统计信息、教育督导情况;
4.本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5.全县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汇报,义务教育经费、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贴息、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等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6.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和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行政监督检验、执法、处罚情况;
7.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8.各类教育基金、教育救助等项目介绍、申请指南等;
9.关键工程项目投资、同意和实施情况,关键工程建设、大宗物资政府采购招投标信息;
10.高考、中考、义务教育招生政策要求及计划、程序,高考录用分数线等信息;
11.干部任免信息;
12.中小学、幼儿园老师公开招聘公告和录聘信息,公费定向师范生培养,老师校长交流的要求和结果,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教职员评优评先的要求和结果(含公示)。
13.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4.公益事业、为民办实事项目的进展情况。
五、公开形式
通过县人民政府网站县教育局栏目、《教育新视野》电视专栏、衡东教育公众号、政务公开专栏等形式。
六、公开时间
一般每半年公开一次,特殊情况随时公开。
七、公开承诺
本局工作人员在办理统计政务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限时办结、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和结果公示制度,做到规范管理,文明服务。
(一)限时办结制
限时办结,是指涉及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政务工作事项,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告知办理结果。具体要求如下:
1、凡信息公开制度中有时限规定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结。
2、凡信息公开制度中没有明确时限要求,也没有其他相应规定的,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特殊情况经局领导批准,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
3、当场能办理的事项,应当即时予以办理;需要研究决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即时耐心解释,明确告知理由。
4、对基层学校、其他政府部门的工作联系和申请报告等,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按照第2项的规定办理完结。
(二)首问负责制
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实行首问负责,外单位人员和人民群众来电、来函、来访,询问或办理有关事项的,谁接待谁负责,具体要求如下:
1、任何接待人员必须耐心、仔细地听取当事人的询问、意见、要求或反映的问题,并详细予以解答。
2、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能办理的应当立即办理;当场不能办理的,应当讲明办理期限,并在期限内负责办理或给予答复。
3、不属本部门而属于本局工作范围的事项,应当直接引导当事人到有权管辖的部门,或告知有关责任人员。责任人员要按照前项的规定予以办理。
4、对不属于本局工作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依据和理由。
(三)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办理有关事项时,我局有关责任人员在接待、办理过程中,必须一次性告知其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和依法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办理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一次性指出并告知其具体的解决办法。
(四)结果公示制
结果公示,是指有关政务事项办理完结后,依法应当公示或依法应当接受社会监督的办事结果,除法律、法规及政务公开制度另有规定的外,有关责任部门(责任人)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文件的形式送达局办公室,及时通过"衡东教育网"或教育局政务公开栏发布。
八、监督检查
(一)办公室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二)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建设专门工作小组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三)接受来自其他方面的监督。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股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没有实行信息公开;
2、信息公开流于形式、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承诺不践诺;
3、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
4、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
5、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问题。
工作人员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2、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3、不履行服务承诺;
4、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5、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
6、对手续不齐的办事当事人不作具体说明,态度生、冷、硬;
7、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其行为。
对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局机关股室、县直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二)责任主体认定
1、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三)责任追究
1、股级以下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科级以上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县纪委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