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12-02

机构名称:衡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负责人:蒋小平

机构地址:衡东县洣水镇洣江大道城市综合执法局

办公时间:(秋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春夏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编:421400  电话:07345212678



衡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职责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东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衡办(2019)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衡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衡东县城市管理和合执法局主要职责是衡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职尽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办法;负责编制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调查研究。

(二)负责拟订全县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户外广告、城市照明、人行道的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査;负责对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直有关单位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及考核评比工作。

(三)承担城市市容监督管理责任。拟订城市容貌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户外广告、招牌、标语牌、画廊、橱窗等设置审批监管工作;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出让工作负责人行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含公园、广场、沿江风光带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等)临时性堆放物料、占道宣传促销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审批;负责建筑立面和建筑物色彩批后的监管工作和城市广场、人行道设置"城市家具"等公共空间管理方面的监管工作;负责所有建设施工工地占道设置护栏或者围挡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城市广场、人行道及辖区内公共区域静态交通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共享单车的审批运行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承担城市环境卫生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拟订城区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环卫设施规划建设方案;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关闭、闲置、拆除、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场所核准;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和监督;负责社会中介机构或其他组织参与环卫作业服务的资质审验;参与环卫设施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的审核和竣工验收: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负责城区垃圾转运及转运站的管理;负责对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收运处理以及监管、考核和信息综合;负责城区水上环卫管理工作;负责对城区施工场所的渣土管理;负责餐厨垃圾、垃圾焚烧发电等垃圾处理产业化项目运营的监管负责城区因教学、科研等其他特殊需要而饲养家畜家禽的审批;依法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消纳许可,收取渣土处置费。

(五)承担县城规划区园林绿化监督管理责任。拟订中长期绿化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绿化规划认证和绿化工程设计审查、备案;负责组织绿化施工监督、竣工验收,落实"绿线管理"和"绿色图章"制度,负责城区园林绿化树木的砍伐、移植及占用绿地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改变绿化规划和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审批;负责城区内公园、广场等园林绿化的维护和管理:负责城市公园,广场雕塑的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园林绿化和园林城市的创建工作。

(六)承担城区市政工程中环卫设施、园林,路灯等公用事业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责任。参与市政工程和相关公用事业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城市人行道、街面绿化、照明亮化及其附属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维护工作;负责对单位和个人占用、挖掘市政人行道、绿化、照明的审批监管工作;负责城市公共设施临时占用费用的征收。负责城市道路照明和亮化照明设施建设、维护及用电管理;负责城市绿化和亮化照明施工单位的资质审验、工程招投标和工程监督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有关单位落实城市道路照明、亮化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七)承担城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建设,管理、维护监督、指挥、调度和协调监督工作。负责对城区各类城市管理信息收集、分析和管理工作;负责对县级责任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履行城市管理职责情况提供考核评价依据;负责受理数字化城市管理投诉、举报等有关工作。

(八)负责拟订园林绿化建设和维护、环卫设施建设和维护、执法装备保障等城市管理项目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城市管理方面政府投资和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

(九)承担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宣传教育、业务培训、执法督察、法制审核、行政复议等工作;负责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应急处置的指挥调度工作

(十)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城市维护年度资金安排使用计划,并负责审核、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十-)承担在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责任。具体包括:

1.负责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工作

2.负责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工作;

3.负责大型户外广告(含依附墙面、屋顶、桥梁、边坡围挡等设置和立柱的形式设置)及路名牌、指示牌、导视牌违法违规设置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

4.负责城市市政公用及照明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工作;

5.负责城市广场和人行道汽车停放及城市道路非机动车停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工作;

6.负责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推点无照或店外经营及户外广告设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工作;

7.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省、市、县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十ニ)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衡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督办、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年度工作计划、调查研究等综合性文稿的草拟及文书档案、信息保密、政务公开等综合文秘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及会议、保卫接待等行政后勤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意识形态领域、自媒体及网络舆情监管工作;负责协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负责领导批办件、信访件的交办及督办;牵头制定局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县委、县政府对本局的目标管理考核的协调工作;承担全局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组织拟订城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开展安全宣传,加强安全教育,指导局属各单位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及时将资料整理归档并做好上报工作。

(二)政工人事股。负责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劳动保护、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等工作;负责干部的考核交流、奖励及职务任免等工作;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党务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党务工作和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统战、青年、妇女及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扶贫工作;负责深化改革工作;负责处理单位改革后的遗留问题。

(三)财务审计股。负责编制局年度经费预算,指导监督局属单位经费使用;负责局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资金拨付,费用报销,财务核算和会计票证资料整理归档;做好局机关"五险一金"的核算收缴工作;负责财务票据领用监管,非税收入缴存和罚没收支两条线管理;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对局属单位及局机关内部财务的审计工作;负责拟订重点项目计划和招商引资工作;负责装备的计划和采购;负责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四)政策法规股。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呈报工作负责法规政策研究及课题调研;负责行政复议、国家赔偿及诉讼案件的办理;负责行政许可事项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负责执法监督,组织执法检查和优化经济环境,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负责法制教育培训、普法工作及其他法律事务的办理;负责政治思想和精神文明建设、志愿者服务、理论学习教育领域等方面的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局属各单位城市管理及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管队伍的训练和队容风纪的纠察;负责规范性法律文书及案卷资料归档和信息统计工作;负责与县法治委员会的协调联系工作,接受县法治委员会的监督指导:负责本单位对企业和个人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其他职权(核准、备案、年检)等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查、审核、办理以及制证盖章、发证和送达: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调研论证负责有关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政策咨询、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与本单位承担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职能股室的协调督办,并做到信息共享负责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办理资料归档和信息统计工作;负责与县政务服务中心的协调联络,接受县审改办、县政务服务中心的监督指导

(五)市容管理股。负责拟订全县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环卫设施规划建设方案;负责拟订城市管理标准、考核细则和城市管理综合整治方案(含文明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上级城管委明查暗访整改督办和县委、县政府交办事项的督查督办。负责制定市容市貌、环境卫生、行政执法、绿化亮化等工作检查考评标准;负责制定街道、社区、单位、小区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负责对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日常检查督查;负责联系数字指挥中心日常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参与环卫设施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的审核和竣工验收;负责社会中介机构或其他组织参与环卫作业服务的资质审验;负责组织实施户外广告、门店招牌、施工围挡等的规划设置和审批后监管工作:负责对县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城区河道飘浮垃圾打捞监管、考核及信息综合;负责餐厨垃圾处理产业化项目的运营监管;负责城区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监管工作;负责拟订城区园林绿化计划和城区街道园林绿化维护与管理的监管工作;参与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録化规划认证和绿化工程设计审查、备案,负责组织施工监督、竣工验收和园林式单位创建工作;负责县绿化委员会交办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实施道路照明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督和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  衡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编制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室负责人5名(含兼职)。

第六条  衡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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