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东分局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衡东分局      发布时间:2021-12-02

机构名称: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东分局

负责人:刘科

机构地址:衡东县洣水镇新村路68号

办公时间:(秋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春夏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邮箱:2051939593@qq.com

邮政编码:421400

电话:0734-5222473  传真号码:0734-5222473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东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东分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衡东分局)是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为正科级,加挂衡阳市衡东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

   市生态环境局衡东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辖区内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协调和监督管理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辖区内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参与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根据国家、省和市下达的污染物减排指标,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辖区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措施,在市生态环境局授范围内承担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并监督排污许可制度实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协调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

  (四)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辖区内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重金属、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五)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六)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牵头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七)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受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对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执法监测,负责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和应急监测等相关工作。

  (九)协调配合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督促检查同级有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调度、指导和督促突出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整改落实。

  (十)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十一)组织开展和指导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二)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三)完成市生态环境局和衡东县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生态环境局衡东分局机关行政编制1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名,人员只出不进,编制出一减一。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衡东分局内设机构设置方案

为规范县市区分局内部管理,理顺工作职责,更加高效有序开展工作,根据各分局人员编制具体情况,对各分局内设机构设置如下:

一、县市分局共设8个内设股室

1、办公室。对口落实市局办公室、组织人事科、科技与财务科、市环境信息中心相关工作。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信息、保密、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议提案的综合回复等工作。负责机关后勤保障、综治维稳、公务接待工作。负责起草、审核综合性会议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负责机关、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承担全县(市)生态环境系统队伍建设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牵头分局信访和本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提出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安排意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负责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开展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参与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实施清洁生产相关管理工作。

2、综合股。对口落实市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办公室、综合调科、政策法规科、宣传教育与对外合作科相关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负责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污染排放总量控制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的有关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分局新闻审核和发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配合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调度与督促生态环境督察问题的整改落实。负责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综合协调。拟订生态环境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负责绩效考核等工作。负责县(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3.水生态环境股。对口落实市局水生态环境科相关工作。负责全县(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全县(市)水污染防治方案,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县(市)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水功能区划。负责全县(市)水污染防治项目督查落实。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负责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

4、大气环境股。对口落实市局大气环境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中心相关工作。负责全县(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监督实施声环境功能区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担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相关工作。负责全县(市)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督查落实。负责全县(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实施清洁发展机制相关工作。负责机动车尾气上路检测执法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相关工作。负责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

5、土壤生态环境股。对口落实市局土壤生态环境科相关工作。负责全县(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市)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项目督查落实。指导、监督工业污染土壤修复工作。指导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土壤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

6、自然生态和监测股。对口落实市局自然生态保护科、生态环境监测科相关工作。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县(市)生态状况评估。组织开展生态示范创建。负责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负责全县(市)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工作。负责重点污染源自行监测监督管理。参与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的相关工作,协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落实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组织开展企业自行监测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生态环境统计工作。

7、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股。对口落实市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市排污权交易所相关工作。负责全县(市)生态环境政务服务事项的统一组织和管理协调。负责权限内的生态环境县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集中办理(辐射安全许可除外)承担政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核与辐射建设项目除外)。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负责收取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环境信用管理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管理工作。实施辖区内环境影响评价监督检查工作。

8、固体废物与辐射管理股。对口落实市局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核与辐射管理科相关工作。负责全县(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及污染防治项目的督查落实。负责组织实施权限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固体废物转移管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贯彻实施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负责核安全协调有关工作。组织辐射环境监测和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全县(市)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放射性物资运输的核

安全、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重金属污染总量控制工作。

机关党(纪)委。对口落实县(市)直工委和市局机关党(纪委相关工作。负责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组织建设和对党员干部的学习教育、管理服务、监督和民主评议;负责党员的发展、组织关系转接、党费收缴工作。负责对分局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督促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配合人事部门对干部进行培养、推荐和考察,对干部的任免、调动、出国(境)政审、年终考评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巡视、巡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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