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来源:衡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1-12-02

  机构名称:衡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人:赵自文

  机构地址:衡阳市衡东县洣水镇新村路2号

     办公时间:(秋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春夏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邮编:421400   电话:0734-5225376  传真:0734-5233359


 

  衡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牵头推进新型城镇化战略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推进新型城镇化、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新型城镇化、房地产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县域内城镇体系规划、县本级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以及乡集镇规划、村庄布局规划的编制;负责城市公用事业和市政设施建设、维护、运营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乡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住房政策,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本县级城镇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政府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和资金监管;组织指导全县城镇和国有工矿区保障性住房管理;负责直管公房的管理、经营、修缮及危旧房改造,确保直管公房保值增值。 

  (三)组织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省级行业标准以及相关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房屋转让、抵押、租赁等交易活动以及房屋面积、价格、产权档案等管理),负责商品房屋预售、销售管理及预售资金的监督;监督管理房地产开发市场、房地产交易市场、物业管理市场、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和商品房屋租赁市场;负责房地产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行业行为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负责房屋产权登记前纠纷的调处工作;负责全县房地产综合开发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审核和报批;负责全县房地产市场监测、调控、研究、预警预报体系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和房地产市场信息的发布;配合相关部门管理房地产价格和房地产广告。 

  (五)承担全县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责任,管理和指导全县建筑活动。负责全县建筑企业及工程监理、招标代理、检验检测、园林绿化等企业及其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审核、报批和管理;负责建筑工程报建和施工许可管理;负责全县建筑工程招投标的前置审核、核准备案等工作;负责承发包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六)承担全县勘察设计市场监管的责任。负责勘察设计及其咨询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管理、从业人员资格审查;负责全县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负责全县各类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设计审查,参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乡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城市雕塑建设和管理。 

  (七)承担全县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和相关公用事业设施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牵头组织综合验收;负责预拌(商品)混凝土及制品构件的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审核报批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相关公用事业设施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危旧房屋安全鉴定和等级评定工作;协同规划部门编制城镇危旧房屋改造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房屋白蚁防治工作。 

  (八)承担城市市政工程、公用事业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道路、桥梁、排水等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供水、节水、污水处理、县城排涝、燃气管理工作;负责城区房屋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参与毗邻房屋安全纠纷的调解工作。 

  (九)承担指导村镇建设和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的责任。指导、监督全县村镇建设;拟订全县风景名胜区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县风景名胜区建设规划,并负责其建设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审核世界(国家)自然文化遗产的申报和历史文化名城(镇、村)、景观旅游名镇(村)和传统村落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治理;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负责对各镇(乡)新型城镇化的目标管理考核。 

  (十)承担管理和指导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以县人民政府为主体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组织全县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资产评估及征收成本核评工作;负责组织对城镇房屋征收实物量的核定;负责对城镇房屋征收中心统筹与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管理;负责组织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 

  (十一)承担全县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审核、报批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资质;负责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县本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 、管理和监督。  

  (十二)承担推进全县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进步的责任。组织建筑行业科技成果的评审、推广应用;组织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的实施;推进建筑节能和城镇节能减排;负责城建档案及房屋交易有关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 

  (十三)参与县本级城建资金计划的编制和管理;负责城市建设工程项目概(预)算的审查和项目竣工结算的初审;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工程建设、公用事业、市政管理、房地产业各项规费的征收;负责建设行业劳保基金的统筹和管理;指导、监督局属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局管各行业综合统计报表的汇总和上报。 

  (十四)拟订行业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建设系统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初审、评定、报批和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开展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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