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县政府办文件 发布时间:2022-01-06
索引号 | 00000000/2021-90207 | 统一登记号 | HDDR-2022-01001 | 文号 | 东政办发【2021】29号 |
公布时间 | 2022-01-06 | 来源 | 县政府办文件 | 信息有效期 | 2026-12-29 |
HDDR-2022-01001
衡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东政办发〔2021〕29号
关于印发《衡东县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衡东县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衡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0 日
衡东县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我县装配式建筑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28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实施细则>》(衡政办发〔2018〕6号)等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加快推进装配式混凝土(PC)结构、钢结构、现代木结构建筑在我县新建建筑中的应用,到2021年底,完成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不低于10%,之后每年递增5%,2025年全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以上。全县装配式建筑单体装配率达到《湖南省绿色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43/T332-2018)、《<湖南省绿色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补充规定》等相关要求。
二、实施范围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科研、办公、酒店、综合楼、工业厂房等建筑,适合于工厂预制的地下综合管廊、城市道路和园林绿化的辅助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工程。
(二)政府投资的机场、车站、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等大空间大跨度公共建筑、工业厂房和市政桥梁等应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易地扶贫搬迁、危房改造集中安置等建设项目按照物美价廉、经久耐用的原则,大力推广以轻型钢结构为主的农村装配式建筑;风景名胜旅游区要发展现代木结构装配式建筑。
(三)鼓励、引导全县社会投资工程项目建筑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
三、责任分工
县直相关部门对符合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的新建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要求,将装配式建筑纳入项目审批流程。
(一)项目策划生成阶段。县自然资源局统筹考虑装配式建筑的发展要求,将发展装配式建筑相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在土地出让或划拨时纳入地块规划条件。同时,可将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纳入供地方案,并落实到土地使用合同中。(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二)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项目审批或核准时,县发改局要以我省现行装配式建筑概算定额为依据,审查建设工程项目预算总投资。出具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意见时,县财政局要将我省现行装配式建筑概算定额纳入项目总投资审查依据之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三)施工图审查阶段。县住建局要按照《湖南省绿色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相关要求查验装配式建筑,并将指标填写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报告书上,达不到装配式建筑标准指标要求的项目,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报告书。(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四)初步设计审查阶段。受理初步设计审批时,县住建局要将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纳入初步设计审查内容。(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五)建设监督和竣工验收阶段。县住建局要将装配式建筑项目是否按图施工、装配率是否达标等项目指标纳入现场监督,对擅自变更设计图纸及其他违规行为的,项目业主单位必须整改到位,并重新予以竣工验收备案。(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上述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采用传统现浇施工,如有特殊原因需变更施工方式,须报工程建设项目原审批各部门同意。
四、政策支持
(一)强化项目落地。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城镇总体规划,重点保证装配式建筑发展合理用地。装配式建筑工程可参照重点工程报建流程,纳入工程审批绿色通道。有关部门要将装配式建筑年度目标任务细化为具体的工程项目,建立装配式建筑项目库。
(二)优化工程招投标程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装配式建筑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后,总包范围内涵盖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可不再通过招标形式确定分包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负总责。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符合法定不招标条件的,经建筑工程招投标主管部门认定后,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28号)要求,可直接进入项目报建审批程序。
(三)优先办理商品房预售。对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领取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或完成基础工程达到正负零的标准,在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前提下,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允许将装配式预制构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纳入进度衡量。
(四)实施税费优惠。对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住宅产业化基地)企业,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对纳入省级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五)实行容积率奖励。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主动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且装配率大于50%的,经报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其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5%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
(六)加大行业支持。对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造的项目,优先参与国家、省、市优质工程、绿色建筑示范等评选活动,大力扶持装配式建筑、钢结构、木结构建筑企业申报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
(七)加大交通运输支持。县公安部门、县交通运输部门要制定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部品部件运输行政许可办理方案。对运输超高、超宽、超长等不可分割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运载车辆,依法依规给予"绿色通道"等政策支持。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衡东县装配式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明确责任分工,分解落实责任,制定出台我县支持政策。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公安局、县公安交警大队、县教育局、县卫健局、县文旅广体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县住建局),由县住建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加强宣传推广。建立政府、媒体、企业和公众相结合的推广机制,定期组织推广活动,强化业内交流与合作,向社会推介优质、诚信、放心的技术、产品和企业,提高公众对发展装配式建筑的认知度、认同度。
(三)加强人才培养。建立装配式建筑人才引进培养机制,加强高层次管理人员的培养和储备,开展装配式建筑企业和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的分类培训,培育装配式建筑实用技术人员。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衡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