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07-17

一、为了规范本所的业务活动和律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树立律师的良好职业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利益冲突行为:      

()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律师曾在此前任一程序中代理一方,又接受对方委托的;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或者专项法律顾问期间,又在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该法律顾问单位或个人的对方委托的;  

()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或者其近亲属与该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或其委托人存在利益冲突而接受委托人委托的。  

三、同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利益冲突行为:      

()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虽非对立但存在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委托的;     

()在同一刑事诉讼案件中,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被告人辩护人的;  

()担任各类诉讼代理人、仲裁代理人、非诉讼代理人期间,又在其他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该委托人的对立方委托的;  

()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此前任一程序中代理一方,又接受对方或者虽非对立但存在利益冲突的他方委托的;  

()在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代理双方或者多方的。但是,以非代理人的身份从事涉及双方或者多方法律事务的除外。  

四、在接受委托之前,本所应当进行利益冲突查证。本所不同律师办理本制度第二条所列法律事务,应当向拟委托的委托人及相对方当事人说明,在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五、因衡东县境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委托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律师应当向拟委托的委托人明示,在取得相关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报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六、律师接受委托后,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利益冲突情况,应告知委托人暂时中止代理行为,并立即向律师事务所报告,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处理利益冲突事项。      

七、委托人因未如实说明利益冲突情况,造成本所、律师违反本制度的,应当由该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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