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15-06-03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以廉租住房为重点多渠道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解决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63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保障是指衡东县人民政府通过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实行实物配租的只限于城关镇城镇范围内的保障对象,以解决其基本住房需要。
第三条 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住房保障的管理工作,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城建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监察局、发改局、财政局、房产局、建设局、规划局、国土局、审计局、物价局、民政局、统计局、公安局、地税局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房产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做好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民政部门负责低收入家庭收入的认定工作;社区居委会安排专人负责保障对象资格初审上报工作,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收入水平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家庭。
第五条 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施住房保障,以发放租赁补贴方式为主,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和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补贴,是指县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县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共有产权,是指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廉租住房开发成本的一定比例出资与政府共建廉租住房,与政府按比例共同享有廉租住房产权。
第六条 低收入家庭出资共建廉租住房,按出资额占廉租住房开发成本的比例确定产权份额,个人出资达到住房全部开发成本时,取得该住房的全部产权。在可供出资共建廉租住房房源暂时供应不足的情况下,采用摇号方式确定出资对象。
第七条 住房保障申请对象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是指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夫妇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达到法定年龄的未婚人员以及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其中孤儿放宽至18周岁。申请人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衡东县城镇常住户口两年(含两年)以上。(申请人的配偶户口不在衡东的,需提供其户口所在地房地产部门出具的房屋情况证明和未在当地享受住房保障的证明);
(二)、属本县城镇低收入家庭;
(三)、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申请人配偶属农村户口的,需提供当地村委会和国土部门出具的无住房和宅基地证明)。申请对象自申请之日起五年内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不属于家庭无房的范围;
(四)、家庭成员之间存在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抚养关系(申请人属离异或丧偶的,需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当前婚姻状况证明)。
第八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一)、必须符合申请廉租住房补贴的四个条件;
(二)、申请人具有本县城关镇城镇常住户口两年(含两年)以上;
(三)、申请人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上;
(四)、申请人属离异的,离异时间须两周年以上。
第九条 申请住房保障,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衡东县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收入情况证明,由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家庭收入按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并经民政部门认定;
(三)、住房情况由房产局出具证明;
(四)、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住房保障的,社区居委会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十二条 已纳保障范围的建制镇,要组织本辖区内的社区居委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家庭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查阅相关部门资料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户籍地及居住地社区予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者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公示期限为7天,送当地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审核无异议的报住房保障部门复审。
第十三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对符合条件的,张榜公示无议异的,报领导小组审定,发给申请人《衡东县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资格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函告申请人。
第十四条 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本县范围内取得《衡东县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资格证》的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做到应保尽保。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时间以每年的元月1日到本年度的12月31日为一个保障年度。衡东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按年发放,发放标准调整为1人户100元/月、2人户120元/月、3人及3人以上户150元/月。今后如有调整,再另行公布。
第十六条 取得《衡东县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资格证》的低收入家庭,可按县政府当年公布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和分配原则,采用抽签的方式申请廉租房实物配租。
第十七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为保障对象建立电子信息档案,并定期对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人口、收入、资产和住房状况进行随机抽查,《住房保障资格证》实行年检制度,动态管理。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变动情况。社区居委会将核实情况报住房保障部门,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符合公租房申报条件的纳入公租房保障对象。
第十八条 申请人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审核同意或获得住房保障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退还已享受的住房保障补贴或住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和个人,由县住房保障办提请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住房保障部门对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低收入家庭,应停止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一)、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
(二)、已参加出资共建廉租住房的。
第二十一条 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物价部门和住房保障部门联合公布。
第二十二条 对实物配租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与其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取消实物配租的情形: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擅自对实物配租的住房进行装修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的;故障损坏实物配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八)其他约定。
第二十三条 已实物配租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所配租的廉租住房,住房保障办视同该家庭放弃实物配租资格,但可采取其它住房保障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第二十四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住房保障办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县住房保障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新建、改建、收购的廉租住房作为国有资产的产权办理到住房保障办名下,由住房保障办管理。单位自建并享受政府投资补助的廉租住房产权由单位与政府共同所有,建成后由建设单位按廉租房政策规定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住房保障工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住房保障资格审核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于2014年9月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