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衡东县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16-06-24
HDDR-2016-00014
东政发〔2016〕6号
关于印发《衡东县临时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衡东县临时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东县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3日
衡东县临时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湘政发〔2015〕21号)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与适度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保障基本生活与分类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与及时、便捷、高效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政府救助与家庭自救、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临时救助工作实行县人民政府负责制,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的审核,县民政部门负责审批。
县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我县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措管理工作,县卫计、教育、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救助对象为持有本县户籍、在本县工作或在本县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家庭对象及个人对象。
(一)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第六条 救助对象的分类申请和审批。
(一)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给予适当救助,救助对象可以到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临时救助,由县民政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应报县民政局备案,救助标准为200--500元。
(二)家庭成员或个人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重大意外事件或突发重大疾病(住院个人自付部分较大并且不符合《衡东县关于进一步调整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救助对象)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救助对象可到户口所在地乡镇申请临时救助,在乡镇指导下填写《衡东县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和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报县民政局审批,救助标准为500-2000元。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按流浪乞讨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七条 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原则上一个家庭或个人因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救助。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临时救助:
(一)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以及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导致个人或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申请人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
(三)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抚(扶、赡)养义务人等家庭人口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四)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的;
(六)其他不予临时救助的情形。
第三章 救助程序
第九条 申请受理。
(一) 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因病残或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可委托村(社区)代为申请。
申请临时救助,应持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衡东县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二) 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应及时发现核实辖区居民及流入人员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陷入严重困境的情况,帮助提出救助申请,给予及时救助。
县公安、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老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危重病人等,按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救助,主动帮助其脱离困境。
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在发现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后,应积极衔接、协助县救助管理站进行救助。
申请人应当根据致困原因书面声明相应的家庭人口、赡(扶、抚)养关系、收入、财产、重大支出和急难情形,履行授权民政部门核查上述情况的相关程序,并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户籍身份、婚姻状况、收入财产、家庭重大支出、困难情形的情况证明,公安、消防、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申请人授权,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进行核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受理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审核审批。
(一)一般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在村(社区)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及经济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审核,并在申请人居住的村(社区)张榜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后,分类审批:对救助金额在200-500元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审批,审批结果报县民政局备案。对应当上报县民政局审批的救助对象,由乡镇在《衡东县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具审核意见,报县民政局定期审批。
(二)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三)临时救助资金发放。
临时救助金全部由县民政局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县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的临时救助资金由乡镇造具名册表报县民政部门统一打卡发放。
第四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资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捐助等多种渠道筹集,临时救助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受县民政部门委托审批的临时救助资金由县民政部门按乡镇辖区常住人口数基数(人平2元的标准)安排乡镇临时救助专项资金,分上、下半年两次分配到乡镇。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按规定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十四条 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支持临时救助,并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有效衔接。
第六章 监督和处罚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监督检查机制,县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临时救助工作及其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审批的临时救助结果定期在相关指定场所进行公示,县民政局将不定期对乡镇临时救助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临时救助资金审批违规或不按要求审批的乡镇停止拨付临时救助资金。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对象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财产、收入状况,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除追回冒领资金外,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或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临时救助金的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由相关部门依纪依规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