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东县“打黑除恶”宣传资料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6-06

一、衡东县打黑除恶工作的重点对象

(一)地痞地霸、强揽工程、强供地材、强装强卸,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黑恶分子。

(二)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并参与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抢夺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罪恶分子及其豢养者。

(三)插手基层选举,把持基层政权,煽动社会不法分子堵桥、堵路,冲击国家机关的黑恶分子。

(四)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垄断娱乐服务、交通运输、建筑工程、采砂采矿等行业经营或强收保护费的黑恶势力。

(五)参与“黄、赌、毒”及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六)欺压百姓、横行乡里、强卖强买、强行了难,损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黑恶势力。

(七)参与、包庇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干扰、阻挠办案,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要)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子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

第七条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团伙。“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一般表现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抢劫、抢夺或者黄、赌、毒等。

衡东县打黑除恶举报投诉电话:

县委政法委:0734-5180456     

公安局0734-5213300  073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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