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东县实施《湖南省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细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2-1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省市各驻衡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有关精神,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搞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受理、查处举报交通违法行为操作程序,鼓励公民积极参与举报交通违法,推动我县创建全国“平安畅通县”工作,根据《湖南省严重交通违法举报奖励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举报方式

(一)电话举报:交通违法有奖举报固定电话:0734-5220122(衡东县智能交通指挥中心值班电话)。

(二)现场举报:直接向附近执勤的公安交通民警举报。

(三)网络举报:将举报线索或拍录的交通违法行为影像、视频资料发送到大队公开的互联网邮箱进行举报,互联网举报邮箱:hengdongjiaojing@163.com。

(四)书面举报:来函或递交书面材料,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有奖举报来函或递交书面材料地址:衡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法宣办,注明“有奖举报”字样,邮编421400,也可递交至辖区交通警察中队。

二、举报受理

(一)电话举报:公安交通指挥中心或交警大队法宣办或辖区公安交警中队负责受理。在接到公安交通民警报告,或公民举报交通违法行为时,工作人员应认真记录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通讯地址及交通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现场举报:路面执勤交通民警负责受理。在接到群众现场交通违法举报后,民警应认真记录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通讯地址。

(三)网络举报:县交警大队法宣办负责受理。工作人员应及时看大队互联网邮箱,收集保存举报交通违法情况。

(四)书面举报:县交警大队法宣办负责受理。做好来函和书面材料的登记、审核,认真记录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通讯地址。

(五)受理单位应对公民举报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建立档案,实行一案一档的管理制度。

三、举报查处

(一)电话举报。由指挥中心指派辖区交警部门拦截违法车辆,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并综合分析违法车辆行驶路线和时间等信息,通报相邻交警部门协同作战,及时查处。

(二)现场举报。路面执勤交通民警在接到交通违法举报后,应立即查处;违法车辆已驶出本辖区的,应立即通知前方的公安交通民警进行拦截、查处,或向指挥中心报告。

(三)网络举报。县交警大队法宣办工作人员受理举报后,应将交通违法影像、视频资料交由法制部门审核,经审核确认交通违法行为属实的,由县交警大队法宣办将违法信息录入违法信息系统;需现场查处的,由县交警大队法宣办通知辖区交警中队查处。

(四)书面举报。县交警大队法宣办民警在受理举报后,应对违法信息进行分析、审核、汇总,根据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安排有关交警部门进行查处。

(五)对不能查实的举报,受理单位工作人员应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情况。对公民举报不能现场查证的交通违法行为,由指挥中心或县交警大队法宣办转交有关交警部门查证处理,有关交警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将处理结果反馈指挥中心或县交警大队法宣办。

四、奖励方法

(一)奖励机关。凡举报的衡东县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实的,由县交警大队实施奖励;奖励所需经费由县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解决。

(二)奖励审核。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经查实并处罚的,由负责查处的交警部门填写《衡东县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受理登记及奖励审批表》,由县交警大队实施奖励;奖励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解决。

(三)奖励审批。县交警大队法宣办负责汇总《衡东县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受理登记及奖励审批表》,上报大队主管领导审批。奖励审批工作应在举报核实后30日内完成。

(四)奖金发放。县交警大队法宣办负责制作《衡东县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受理登记及奖励审批表》,由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核发相对应的奖金。为尽快将奖金发放到位,必要时,也可采取备用金提前预支的办法予以操作。发放方式:县交警大队法宣办负责通知举报人3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或根据举报人意愿,通过银行、邮政汇款等方式,将奖金汇寄至举报人的有关银行账户或地址,逾期未领取的,视为主动放弃。

(五)举报查实严重违法行为奖励标准:

1.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500元;

2.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奖励500元;举报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的,由办案单位提出申请,可视情奖励500-5000元;

3.驾驶走私、被盗抢机动车的,奖励500元;

4.驾驶拼装或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奖励400元;

5.驾驶假牌假证、无牌无证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的,奖励400元;

6.驾驶运载危险物品车辆违反规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奖励400元;

7.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奖励300元;

8.公路客运车辆超员20%以上的,奖励300元;

9.连续驾驶营运客车超过4个小时未停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少于20分钟的,奖励300元;

10.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奖励200元;

11.举报破坏信号灯、隔离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的,奖励200元;

12.其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奖励100元。

(六)多人举报及联名举报

对多人举报的同一违法行为,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不实施重复奖励;对两个或两价目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视为一次举报,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举报人举报同一机动车和驾驶人同时存在符合奖励情形的多项违法行为的,可按照本办法逐项实施奖励,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除外)。

五、不予奖励的情形

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匿名举报的;

2、举报人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或冒名顶替的;

3、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对象不明的;

4、举报的违法行为已被查处的;

5、举报人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且举报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其工作辖区内的;

6、具有其他不应给予奖励情形的。

六、保密制度

举报人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联系电话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住址等个人相关资料;对举报人的宣传报道,须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因交通民警或其他工作人员泄露举报人信息导致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要严肃追究当事民警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法律、纪律责任。

七、责任追究

(一)对接到道路交通违法举报,反应迟缓,或者不作为,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部门和责任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二)严禁举报人利用掌握的证据材料向驾驶人索要高额“保密费”,严禁诬告和提供伪证材料,违者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三)对借举报之名进行报复、骗取奖励、敲诈被举报人,或影响公安机关公正执法的,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举报采取自愿的原则,严禁举报人采用危险方法收集交通违法行为的证据;举报人在收集固定证据过程中,不注意交通安全,造成不必要的人身伤害或其它损失的,由举报人自行承担。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公安民警要认真履行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的职责,不得在明知违法线索的情况下,串通他人弄虚作假举报、骗取奖金,违者按照法纪警规进行处理。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衡东县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受理登记及奖励审批表

 

                           

  衡 东 县 财 政 局

                            衡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16年1月10日

 

 

 

附件:

衡东县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受理登记及奖励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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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方式

 

举报内容

 

案件办理情况

 

拟发放奖励金额

 

受理单位呈报意见

 

县交警大队

法宣办审核意见

 

县交警大队

主管领导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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