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14-05-2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衡东县水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衡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9日
衡东县水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应急机构职责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警信息
3.2 预警支持系统
3.3 预警预防行动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5 预警警报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4 应急处置
4.5 信息发布
4.6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医疗保障
6.3 治安保障
6.4 物资保障
6.5 经费保障
6.6 人员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7.2 奖励和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水上突发事件的搜救与处置工作,积极应对水上突发事件,快速、有效地组织开展水上突发事件搜救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水域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县域社会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衡东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辖区内通航水域和封闭水域水上突发事件的防范和搜救。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的重大人员伤亡和对水域环境造成污染。
1.4.2 依法规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责任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水上突发事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4.3 统一领导。衡东县水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水上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县内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组织各方面应急力量开展应急行动,保证应急处置工作取得最佳效果。
1.4.4 分级负责。按 “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应急工作责任制。
1.4.5 就近保障。在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过程中,按照县水上应急指挥部下达的救援方案,根据各乡镇救助力量分布情况,采取就近原则,迅速组织力量,开展救援,确保以最快的速度抢救人员、控制水域环境的污染。
1.4.6 依靠科技。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发挥专业人员和专家的作用,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开展应急演练,努力提高公众的自救、互救能力。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县政府设立县水上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交通局局长、县水电局局长、县海事处处长任副指挥长,县交通局、县水电局、县海事处、县政府应急办、县新闻办、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县旅游局、县环保局、县畜牧局、县气象局、县消防大队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办公室设县海事处,由县海事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机构职责
2.2.1 县水上应急指挥部职责
统一指挥、协调全县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搜救和处置行动;负责本预案的组织与实施,并下达指令;调集所需人力、物力、财力,对搜救和处置工作作出决策;根据事件实情向上级汇报情况,请求给予帮助和支持;根据事件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及时调整搜救行动或适时宣布应急结束;负责做好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组织进行水上搜救应急演练和搜救人员的专业培训工作。
2.2.2县水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认真贯彻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负责水上搜救内部事务管理、文件的起草、应急值守;负责事件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和研究分析、趋势预测;负责各项工作的协调、事件的记录、报告和总结等工作。
2.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交通局:参与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提供相关的搜救资源和技术支持,组织、调动相关企业人员参加搜救行动,协助调用、利用事发水域的其他营运船舶参与搜救。
县水电局:对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的水利设施的损坏进行修复,提供相关水文资料,参与处置救援行动。
县海事处:承担县水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水上突发事件的调查取证和水域的航标及相应助航标的设置,沉船沉物的打捞;负责水上突发事件遇险人员的搜救;负责水上油污染的控制与清除。
县应急办:指导、监督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参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县新闻办:负责事件新闻发布和新闻媒体的接待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事发现场的治安维护和道路畅通工作;参与遇难人员营救和必要的公众隔离。
县安监局:组织、协调县安委会成员有关单位对水上突发事件进行救助;依法组织、协调和参与全县水上突发事件或险情的调查处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水上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资金保障,并监督使用。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及时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县民政局:负责协调水上突发事件的社会救助,安置灾民,协调处理死亡和失踪人员的善后工作。
县旅游局:参与旅游受灾人员的救助,负责提供有关信息;负责旅游遇险人员的安置工作。
县环保局:参与船舶污染水域救援方案的制定和处置救援行动;负责污染水域的环境监测,信息通报和相关技术支持;控制、清除水域污染。
县畜牧局:组织渔政执法船(艇)、渔船参加搜救行动和现场警戒工作;协助组织事故现场周围渔船和渔民的疏散、撤离。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预警工作,及时提供相关气象资料;对突发险情或事发地点附近区域提供特别气象预报。
消防大队:负责事故船舶、浮动设施的救火灭火、爆炸物险情控制和危险品清除
2.2.4 各有关乡镇职责
主持事故善后的处理、安抚受害家属和相关协调工作。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县水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预警信息监测部门向社会播发的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信息进行评估和报告。
3.2 预警支持系统
3.2.1 建立统一数据交换平台的水上安全应急搜救信息网络,实现上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和相邻省市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间的信息资源共享。
3.2.2 建立资源数据库,对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搜救体系的机构、应急队伍的人员、设施、装备、物资及专家进行有效地管理,以便县水上应急指挥部能够随时掌握、调阅、检查这些资源的地点、数量、特征、性能、状态等信息和有关人员、队伍的培训、演练情况。
3.2.3 应用船舶GPS监控平台对重点船舶实施监控,建立水上安全应急计算机辅助决策系统,做到能在第一时间收到船舶突发事件的报告、在第一时间得到船舶突发事件的应对方案。
3.3 预警预防行动
3.3.1 从事水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3.3.2 各级水上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预警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救助准备。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 预警级别的确定
预警级别按水上搜救应急事件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趋势,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四级预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3.4.2 预警信息确认和发布程序
县水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监测的预警信息进行核实,并参照水上突发事件等级对预警信息的预警级别进行评估后报同县人民政府,一般预警由县人民政府确定;较重预警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严重、特别严重预警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预警级别确定后,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保密外,由确定预警级别的人民政府及时向社会发布,并做好随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的准备。
3.5 预警警报解除
当有关情况证明不会发生水上突发事件时,发布预警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警报。已宣布进入预警期的,应当立即宣布终止预警期,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事态发展趋势,将水上突发事件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个等级。
4.1.1 一般(IV级)事件
一般应急是指对以下一种或几种水上突发事件采取的应急行动:
(1)3人以下落水待救或遇险人员10人以下的应急事件。
(2)200总吨以下的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触损、搁浅、风灾等事故对船舶、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应急事件。
(3)船舶溢油10吨以下的应急事件。
(4)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程度危害后果的应急事件。
4.1.2 较大(III级)事件
较大应急是指对以下一种或几种水上突发事件采取的应急行动:
(1)3人及以上10人以下人员落水待救;或遇险人员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应急事件。
(2)200总吨以上500总吨以下船舶发生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应急事件。
(3)船舶溢油10吨以上50吨以下的应急事件。
4.1.3 重大(II级)事件
重大应急是指对以下一种或几种水上突发事件采取的应急行动:
(1)10以上30人以下人员落水待救,或遇险人员30人以上60以下的应急事件。
(2)客渡船遇险,尚不能确定人数是否30以上60人以下的应急事件。
(3)500总吨以上1000总吨以下船舶发生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造成威胁的应急事件。
(4)船舶溢油50吨以上,200吨以下应急事件。
4.1.4 特别重大(I级)事件
特别重大应急是指对以下一种或几种水上突发事件采取的应急行动:
(1)30人以上落水待救,或遇险人员60人以上的应急事件。
(2)客渡船遇险,尚不能确定人数是否60人以上的应急事件。
(3)10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造成威胁的应急事件。
(4)船舶溢油200吨以上应急事件。
(5)其它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应急事件。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当辖区内发生一般水上突发事件,县水上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IV级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搜救,并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
4.2.2 当辖区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水上突发事件,或事故虽未达到上述等级,但受到社会、媒体特别关注或关系我县声誉、社会稳定的,县水上应急指挥部应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并同时上报市、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本应急预案和相应应急响应,开展救援行动。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 信息接收与核实
县水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员接到险情或水上突发事件报告时,应及时与报警源联系,逐一登记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位置、船舶种类、遇险情况、事故发展趋势及联系方式等,并初步核实相关情况。
4.3.2 信息报告
县水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员接到下列险情或水上突发事件报告时,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应立即向县水上应急指挥部和县政府应急办报告,并通报有关单位,做好相应协调工作。
遇险人员10人以上;
死亡、失踪人数3人以上;
任何客、渡船发生险情和事故;
任何油船、化学品船发生险情和事故;
造成污染及其它可能严重污染水域的情况;
船舶失踪;
航空器在本辖区水上失事;
其它应报告的事项。
4.4 应急处置
4.4.1 县水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员接到险情或水上突发事件报警信息后,以最快的速度进行核实,1小时内向县政府应急办上报情况,按本预案等级标准确定应急事件等级,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4.4.2 县水上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根据应急事件可能造成的后果并报请县人民政府确定后,由指挥长下达启动指令。县水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员负责通知县水上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到达指定地点。
4.4.3 及时启动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建立与事发现场临时应急通信渠道。指导事故船舶、设施合理使用通信设备或利用事故水域其他船舶、设施的通信设备,构建临时岸船应急通信渠道,保障指挥机构与事故船舶、设施的通信畅通。现场指挥部要对应急事件作进一步了解,对应急事件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实施应急响应方案。
4.4.4 现场指挥部在县水上应急指挥部直接领导下,指导船舶、船公司全力组织自救,并按就近、快速的原则调用搜救资源,按应急响应方案,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行动。
4.4.5 现场指挥部随时将现场应急响应方案落实情况和搜救或排险的效果报告县水上应急指挥部,对现场应急事件发展态势做出判断和提出进一步应急反应的建议。如事态有发展的趋势,应报请县人民政府向上提请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预案。
4.5信息发布
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发布按程序,由县水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政府应急办、县新闻办按照《衡东县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6应急结束
船舶、设施、航空器或人员等遇险对象已脱离险境或污染物已得到有效控制与清除,且经分析评估确定已无必要采取进一步应急响应行动时,县水上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指挥部报告,确定符合应急结束条件后,宣布搜救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县水上应急指挥部对善后处理作原则性的指导。县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县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和死亡人员的安置。在事故中伤亡的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由县外侨部门负责安置。对被救人员的社会救助,县民政部门负责组织。
5.2 总结评估
应急结束后,县水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水上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对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建议,编写《水上突发事件总结评估报告》报送县水上应急指挥部,县水上应急指挥部针对反映的问题进一步修订和完善预案。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县水上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建立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通讯联络方式,加强县水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县通信企业负责保障水上搜救行动的通信联络畅通。
6.2 医疗保障
县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应急救援队伍和医疗设备设施,赶赴现场进行医疗救治。
6.3 治安保障
县公安部门负责事发现场的治安保卫、交通管制等工作。
6.4 物资保障
县水上应急指挥部要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所需物资和设备设施能够及时供应,加强对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6.5 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保障水上搜救应急资金的落实到位。
6.6 人员保障
县水上应急指挥部要组建水上搜救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救援力量的及时到位。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加强水上搜救机构工作人员和水上搜救专业救助力量的业务培训,促使其熟练掌握水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知识和技能。
县水上应急指挥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预案演练,进一步明确各应急响应岗位责任,对预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补充、完善。
7.2 奖励和责任
对在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中作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水上突发事件:指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由于人为或自然的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遇险及伤亡、火灾或爆炸、水域环境污染、船舶灭失、航空器坠江或水上迫降等,需外部力量援助,才能避免或减轻人命和财产损失及环境污染的突发性事件。主要包括:船舶人员遇险事件;船舶火灾(爆炸)事件;船舶污染事件;医疗援助事件;航空器坠水和水面迫降事件;船舶碰撞进水、船舶触礁搁浅、船舶失去动力等其他水上突发事件。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水上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