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衡东县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17-11-19
关于印发《衡东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
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省市驻衡单位:
《衡东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东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
衡东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
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全县经济发展环境,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各单位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情况,建立目标明确、责任清晰、科学合理的综合评价体系,根据《衡阳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考核评价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负责考评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县优化办负责考评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各单位主要领导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二、考核评价对象及分类
全县各乡镇、县直机关各单位,省、市驻衡单位。
三、考核评价内容及方式
围绕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项目建设环境等方面,采取正向计分与负向扣分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县各单位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基本分100分,由日常考核评价、专项考核评价和年度测评三部分组成,其中日常考核评价分值50分,专项考核评价分值20分,年度测评分值30分。日常考核评价采取常规检查、重点督查、个别抽查、明察暗访、投诉举报办理、季度报告与日常工作统计等形式进行;专项考核评价由县优化办会同县直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年度测评主要采取由参与测评大会代表打分方式进行,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考核评价结束后,由县优化办汇总考核结果按程序报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审定。
(一)日常考核评价(50分)
1、基础工作(20分)
(1)年度工作部署(2分)。制定年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人。未完成扣2分。
(2)阵地设施建设(2分)。有优化办公室门牌,优化领导小组阳光台。根据东发〔2017〕11号《衡东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要求,配备优化办主任。无阵地建设的扣2分。
(3)建立各项制度(3分)。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制、岗位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等制度。未建立制度的扣3分。
(4)投诉举报受理(4分)。设立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举报专门电话,实行投诉举报台账管理、交办转办、限时办结、责任追究制度。投诉举报未按规定受理或未按时办结的,每次扣0.5分。
(5)交办事项办理(4分)。对县优化办交办的投诉举报件及案件线索,办理、答复、报结不及时的,每件扣0.5分;事实没有查清、责任追究不到位、上报情况不实的,每件扣1分。对交办事项(除特殊原因外)最多只能申请延期一次,时限不能超过30天。
(6)信息报送(3分)。及时报送材料,每月向县优化办报送台账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动态情况,每年12月5日前报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年度工作总结。没有按时上报的,每次扣0.5分。
(7)资料规范(2分)。日常管理严谨有序,台账资料齐备,建档规范。无台账资料的扣2分。
2、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30分)
发生以下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各单位各部门必须及时从严查处。对查处追责不到位的、被上级部门查处的和性质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每次扣2-5分。
⑴未实行政务公开、服务承诺的。
⑵未实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的。
⑶行政审批事项未按要求进驻县政务公开办事大厅办理。
⑷未按程序落实涉企检查到县优化办备案的。
⑸未实行“两集中、两整合、两公开”审批制度;审批行为不规范,服务质量差的。
⑹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行政服务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未按要求接入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或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每项扣1分),因行政过错在电子监察系统被红牌警告的(每项扣1分)。
(7)不按规定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涉企收费目录及其他应公开事项的。
(8)行政执法单位未制订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并未向社会公示;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向基层执罚单位变相下达执罚指标、按比例提成罚没收入的。
(9)未按规定落实涉企优惠政策和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各项政策措施;利用职权指定中介服务,强迫购买指定产品和服务,强迫参加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强迫缴纳会费或其他费用的;违规举办各类涉企评比、达标活动和涉企培训,或出现乱摊派、乱收费行为的。
(10)利用职权“索、拿、卡、要”,接受礼金、礼物、有价证券、会员卡、宴请、游玩等行为的。
(11)企业反映突出的行政审批、执法、服务等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及“慵懒散慢”现象的。
(12)招投标中存在违规行为,或未依法依纪依规查处违规招投标行为的。
(二)专项考核评价(20分)
按照《衡东县2017年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方案》责任分工,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每项扣2分。
(三)年度测评(30分)
测评对象分乡镇类、行政执法类部门、综合管理类部门、省市驻衡单位四类进行测评。从测评人员数据库中抽取部分代表组成测评人员集中进行测评,工作人员现场统分,测评大会当场公布测评结果。
(四)加分事项
1、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重大投诉案件及时受理查办,处理到位的加2分。
2、在本县、市、省、全国会议及宣传媒体上介绍本部门本单位政风行风建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经验做法的,分别每次加1分、2分、3分和5分。
3、加分事项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加分,且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四、考核评价结果运用
(一)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年度全县目标管理考核评价体系。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单位主要领导和工作人员业绩评定、干部选拔任用和部门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
(二)考核评价结果按综合得分高低分类确定为优秀、良好、达标、不达标四个等次。
1、优秀等次:综合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且分类排名前20%的,确定为优秀等次。
2、良好等次:综合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且分类排名前20%一50%(不含20%)的,确定为良好等次。
3、达标等次:除去优秀、良好等次单位后,综合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确定为达标等次。
4、不达标等次:综合得分80分以下的。
(三)对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在全县通报表扬。
(四)对评为不达标等次的单位,或年内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方面被县纪委监察局直接立案查处的,实行黄牌警告并挂牌督办;在年终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讲评大会上予以通报批评,并由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负责人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责成该单位领导班子向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说明,写出整改报告;对连续两年排名最后且被评为不达标等次的单位,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整。省、市驻衡单位考核结果由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并提出相关建议。
本办法由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