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17-07-10
东政函〔2017〕24号
衡东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衡东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衡东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东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日
衡东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高文件制定效率,保证文件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依法行政和政令畅通,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衡阳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结合我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准确规范、控制数量、提高质量以及有利于促进社会与经济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可以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
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派出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可以采用决定、公告、通告、通知、批复、意见等文种发布。会议纪要、内部签呈等不得规定应当由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办法、规定、规则、细则等,不得使用条例。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起草
第七条 各部门拟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或涉外、涉港澳台的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事先请示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无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需要就本单位管理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在组织起草后,提请主管部门或县人民政府制定该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制定规范性文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属于创新性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及相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进行科学论证。
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还应当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属于《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
第十条 起草的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部门应当通过衡东县党政门户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主动与持不同意见的部门协商,必要时邀请县人大常委会的专门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前介入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论证。未协商一致的事项不得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中规定。
第四章 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依据主要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
第十二条 法律依据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适用的依据:
(一)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立法法规定的效力原则确定适用的依据;
(二)不同位阶的上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最高位阶的上位规范性文件;
(三)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报请县人民政府裁决适用的依据;
(四)同一部门就相同事项作出的多个规定不一致的,以最新的规定为依据。
第十三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依据的效力进行核实,不得使用已经失效、废止的依据。
第十四条 没有明确的上位依据,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基本法制精神;
(二)符合国家既定的方针政策;
(三)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五章 审查
第十五条 拟提请县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必须经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审核、起草部门负责人讨论,形成送审稿,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查决定。
联合起草的,须经联合起草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后由主办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查决定。
第十六条 起草部门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报请县人民政府发文的请示;
(二)起草部门法制股书面审查意见;
(三)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四)起草说明纸质文本。起草说明应当对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征求意见、相关依据(具体列明条款)、起草经过、主要内容等情况作出说明;
(五)所依据的法律、政策的标准复印文本(应注明规范性文件逐条对照法律依据原文);
(六)征求意见的相关材料。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起草单位之外其他部门职能的,还应提交所涉职能部门的书面意见,召开了听证会、论证会的,应当附有听证会、论证会笔录。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材料的齐备性、规范性和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材料齐备、规范且确有必要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在提交县人民政府签署前,加贴发文审批单,移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保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有10个工作日以上的合法性审查时间。
材料不齐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予以退回。
未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移送的规范性文件,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不予合法性审查。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就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并向县人民政府提交合法性审查意见。争议较大或内容复杂的,经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送审材料或者送审程序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直接退回送审材料。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合法性审查时可以要求起草部门补充依据、说明情况,或者要求有关单位协助审查,起草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在3个工作日内补充相关材料。起草部门不按要求补充相关材料或不配合,影响合法性审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将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退回起草部门。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认为依据不充分,与我县实际不相符合的,可要求起草部门再次组织调研、论证、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合法性审查时可以组织召开意见征求会或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在意见征求会上发表意见或按时反馈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查通过的,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提请县人民政府集体审议决定、签署,按程序办文。送审稿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请审议和签署。
第六章
公布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必须实行“三统一”制度,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依照本规定审议决定并签署后,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登记、统一编号,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衡东县党政门户网统一公布。
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印发和公布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标注登记号。
规范性文件执行“三统一”制度所需经费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 转发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本地区实际需要,增加了相关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内容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制定和公布。
第七章 备案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备案;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八章
规范性文件清理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实行定期清理与即时清理相结合的制度。
县人民政府建立每两年一次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于偶数年的第三季度全面清理本机关现行规范性文件。
情况变化的,需要修改、宣布失效或废止的县人民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及时清理相应规范性文件。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县直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