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衡东县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15-02-0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为切实解决我县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问题,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原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认真做好我县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一)1986年12月31日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部门审查批准并登记在册进入民办教师队伍,在公办中小学连续或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含5年),目前已离开教育教学岗位且未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录用、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原民办教师(目前未满60周岁的也要进行审核认定上报备案)。
(二)1999年12月31日前经教育行政部门(含原乡镇教育办和现履行教育管理职能的中心学校)备案进入代课教师队伍,在公办中小学(含公办幼儿园和公办学校举办的学前班)连续或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含5年),目前已离开教育教学岗位且未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录用、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原民办教师(目前未满60周岁的也要进行审核认定上报备案)。
(三)1986年12月31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部门审查批准并登记在册进入民办教师队伍或1999年12月31日前经教育部门(含原乡镇教育办和现履行教育管理职能的中心学校)备案进入代课教师队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年以上(含1年)5年以下、目前已离开教育教学岗位且未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录用、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目前未满60周岁的也要进行审核认定上报备案)。
(四)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中的下列人员不列入审核认定范围:纳入计划内离岗退养的;2014年10月31日前已去世的;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被开除、辞退的。
二、补助标准
(一)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年至5年(含1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30元。
(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至8年(含5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60元。
(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8至12年(含8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90元。
(四)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2年以上(含12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120元。
三、补助资金来源
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含5年)的,省级财政与县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从事教育教学5年以下的,由县级财政负责。
四、补助对象确认
(一)认定原则
坚持严肃认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和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原则。
(二)认定内容
1.身份(必须是教师)。
2.户籍(户籍所在地)。
3.参加工作起止时间及离岗原因。
4.工作年限。
(三)认定依据
有下列条件之一,可作为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及工作年限认定的依据。
1.县教育局和乡镇保存的原民办(代课)教师花名册等相关资料。
2.县、乡(镇)保存的原民办(代课)教师补贴发放表或工资发放表。
3.县档案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其原民办(代课)教师工作经历的相关资料。
4.原任教学校及其主管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原民办(代课)教师的有效信息资料,如工资或补贴津贴发放表、教学分工表、考勤考核表、教育教学有关的荣誉证书等。
5.个人提供的并经乡(镇)认定工作领导组核实的能证明其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工作年限的有效原始材料,如民办教师证、聘书、照片、备课笔记、教案及上款所述的原始资料等。
对于经多方查找确实没有物证、或物证不充分的,提供3人以上的证人(必须有2名公职人员),并采取组织查证的方式进行认定。
(四)认定程序
乡(镇)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县认定工作领导组进行审核认定。
1.个人申请(12月10日前 )。由符合补助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地乡(镇)认定工作领导组提出申请,填写《衡东县原中小学民办(代课)教师个人基本情况表》,并提供任教的相关原始证据和相关证明。
2.受理登记(12月23日前)。申请人所在地乡(镇)认定工作领导组受理登记原民办(代课)教师提交的各种材料,对个人提交的材料建立档案,并进行审查汇总。
3.乡镇审核(12月18日前)。乡(镇)认定工作领导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材料不完整的要联系本人补齐;对不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人员,由本人提供3人及以上证人证词。乡(镇)认定工作领导组负责对证人证词调查核实,并出具加盖公章和组长签字的调查笔录。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个人所报材料与组织调查核实情况不一致时,以组织核实的材料为准。调查核实完后,乡镇要填写《衡东县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身份及工作年限核实表》。
4.公示上报。乡(镇)认定工作领导组调查核实后,将审核结果在申请人原任教学校及其所在乡、村进行公示(不少于5日)。他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按照“被举报人举证”的原则,由被举报人补充证明材料。本人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由本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认定工作领导组负责对新增证明材料进行调查取证并再次审核确定,然后将再审核后的信息重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后无异议的,组织申报对象填写《湖南省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连同《衡东县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身份及工作年限核实表》和《衡东县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申报情况汇总表》一并报县审核。
5.县级审核(12月23日前)。县教育局会同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计生局,对乡镇报送的《申请表》和有关信息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将结果在县教育局、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居委会)和任教学校进行第二次公示,同时在县政府网和县教育信息网公示,公示时间均为5个工作日。经核实后,对第二次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正式确定为补助对象,并登记造册,填写《审批表》报市教育局。并由县教育局建档留存。
(五)个人申报材料要求
1.个人基本情况(三项内容):个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文化程度、家庭住址、户口类别、个人的联系方式及住址等基本情况;任教学校、年级、学科、时间、时任校长、乡(村)领导及同事等证明人(分年度、学校填写);离开教学岗位时间、原因,自离开教学岗位至今是否被企事业单位录用。
2.证据材料:个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等;原始证明材料,如个人档案、履历表、工资表、荣誉证书、资格证书、聘任证、教案、学生作业、时任领导工作笔记、相片或其它有力证据等;组织证明材料,如证人证词及证明人的联系方式及住址。政府、学校、村委会等出具的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证明;所有证明、证据材料复印件必须有提供单位的公章和经办人的签名。
3.《衡东县原中小学民办(代课)教师个人基本情况表》,一寸免冠照片2张。
4.承诺书、委托书(委托他人代办的要提供)。
5.申请人还应提交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未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录用证明、无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被开除或辞退证明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五、计发时间和发放办法
(一)计发时间。从2014年10月1日起计发。2014年10月1日以后年满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2014年10月1日以前超过60周岁的,从2014年10月1日起发放,其以前超过的年限不予补发。
(二)发放办法。由县人社局通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按月发放。
六、明确任务
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居委会)主要负责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身份及工作年限的认定,并负责做好政策解释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的核算及筹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的台账建立及发放;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户籍认定;卫生计生部门主要负责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认定工作。
七、组织实施
(一)成立以副县长刘光荣为组长,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计生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计生局相关人员及各镇乡人民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领导为成员的衡东县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教育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计生局相关人员为办公室组成人员,负责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审核认定和生活困难补助申报工作,掌握工作进程,协调督促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制定宣传方案,就本次认定工作的政策办法,通过适当有效的方式做好深入细致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让每一位原民办代课教师都能了解相关政策精神。
(三)县直各学校、各乡镇中心学校、中学和完小要认真协助所辖乡镇做好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处理认定工作中的个别情况和问题,特殊情况提交审核认定工作领导组研究解决。
八、工作要求
(一)规范工作程序。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认定办法、程序和标准,把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做细做实,做到工作规范、手续完备、资料真实、认定准确。
(二)严肃工作纪律。要确保认定工作公开、公正、透明,县、乡两级认定机构都要设立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工作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三)积极支持配合。对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幼儿园教师到所涉学校进行取证时,学校校长和工作人员要给予支持,不得推诿。
(四)严禁收取任何费用。本次对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幼儿园教师审核认定工作,所涉部门和学校不得收取当事人任何费用。
(五)规范档案材料。乡级认定机构对每一位申请人的材料按时间先后顺序组卷,所有物证复印件、证明材料必须用A4纸装订成册,连同本人申请、承诺书及认定过程形成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归档组卷,长期保存,以便核查。
(六)严格责任追究。对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时,乡(镇)认定工作人员对所有的物证、人证、证词负责,做到不虚报、不瞒报、不漏报,凡弄虚作假和徇情舞弊者,一经查实,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衡东县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生活困难
补助认定申报材料
衡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8日
附件;
衡东县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
生活困难补助认定申报材料
乡 镇:_________________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
现 住 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类别:□原民办教师 □代课教师
衡东县中小学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认定
申 报 材 料 目 录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序号 | 名 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衡东县中小学原民办(代课)教师个人基本情况表 | ||||
2 | 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身份及工作年限认定工作承诺书 | ||||
3 | 委托书 | ||||
4 | 身份证复印件(A4纸) | ||||
5 | 户口本复印件(A4纸) | ||||
6 | 无违法犯罪证明 | ||||
7 | 未曾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录用证明 | ||||
8 | 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被开除或辞退证明 | ||||
9 | 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 ||||
10 | 本人提供当时任教的原始材料复印件(学校分工表、荣誉证书、聘任书、工资表、教职工花名册、集体合影等) | ||||
11 | 证明人承诺书 | ||||
12 | 调查笔录 | ||||
13 | 身份及工作年限认定核实表 | ||||
14 | 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 | ||||
15 | 生活困难补助申请情况汇总表 |
衡东县中小学原民办(代课)教师个人基本情况表
姓 名 | 性别 | 照 片 | ||||||
出生年月 | 学历 | |||||||
联系电话 | 户口类别 | 农村□城镇□ | ||||||
现 住 址 | 身份证号码 | |||||||
离岗前 任教学校 | 离岗时间 及原因 | |||||||
担任原民办(代课)教师工作经历 | 起止时间 | 任教学校 | 任教年级及课程 | 工作年限 | 证明人 | |||
家庭主要成员
称 谓 | 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工作单位 |
担任原民办(代课)教师佐证材料(按时间先后顺序写) |
衡东县中小学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身份及工作年限认定承诺 书
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原任教学校 | ||||||
个 人 承 诺 | 本人所提交的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身份及工作年限认定的所有材料,均真实可靠,无虚假行为,愿对所提供的物证、人证等资料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人)签名:_______________ 2014年 月 日 | |||||
说 明 | 1.凡申请参加认定的人员均应对本人所提供的各种证件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否则不予认定。 2.必须由申请人(委托人)亲自签名,委托人必须凭委托书签名,不得代签。 3.如在认定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认定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承诺书随申报材料一同上报。 |
委 托 书
委 托 人: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被委托人: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事项:
本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不能亲自办理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身份证工作年限认定的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的所有行为,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
2014年 月 日
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兹有我辖区______乡(镇)_____村(居)委会公民__________同志,性别_____,______年____月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在任民办教师(代课教师)期间,遵纪守法,没有刑事犯罪记录。
特此证明
_______村(居)委会主任(签字):
_______乡(镇)________村(居)委会(加盖公章)
经办民警(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_派出所(加盖公章)
201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