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全县环境污染隐患整治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7-28

东政办函〔2014〕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了从源头预防、控制环境污染,依照《环保法》及湘政发〔2006〕23号文件和省政府〔2007〕第215号令的规定,现就做好全县环境污染隐患整治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相关部门要共同把好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凡是未依法经环保审批、不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建设项目,发改委等部门不得审批或核准立项,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用地和发放采矿许可证,规划部门不得发放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和进行竣工验收,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电力部门不得供电,金融部门不得给予贷款,对未经环保审批而擅自开工建设或生产的项目要严肃查处。

二、县环境污染隐患整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环保部门要积极做好统一监管和组织协调工作;经信部门要监督企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资源保护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住建部门要加快城市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置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设施生产运行监管;监察机关要加强纪律监督,落实责任追究;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电力监管和公用事业部门要配合对关闭、停产的违法排污企业进行停电限电、停水处置;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饮用水源的卫生监督管理,保护群众的身体健康;畜牧水产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公安机关要依法接受移送的环保案件,及时立案查处;县政府督查室要对各成员单位的履职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新闻媒体要把加强环保宣传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大力宣传环保方针政策,积极推介环保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对严重影响环境的典型违法案例,要按程序予以监督曝光;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要认真掌握企业的污染情况,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处理污染问题;妥善处置生活垃圾,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搞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三、要健全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县环境污染隐患整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制定措施,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县环保局要会同县监察局、县政府督查室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的执行情况,每年向县政府书面报告工作落实情况。

 

                           衡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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