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暂行)

来源:衡东县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17-06-02

   HDDR-2017-00010  

 

 

 

衡东县人民政府文件

 

东政发〔20175 

 


 

衡东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

活动的实施意见(暂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含垂直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防范和遏制围标、串标等不法行为,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开、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暂行)(衡政发【20169)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招标方案备案制

政府投资货物、服务、工程等采购类项目,按湖南省年度《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要求,依政府采购程序办理。5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决定是否选择招标;50万元-200万元(含50万元)的政府投资工程类项目,可以实行邀请招标,金额达到法定强制公开招标规模(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政府投资工程类项目,必须依法公开招标。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招标投标活动前,项目建设单位须将项目招标方案(含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标段划分、投标人资质条件、评标办法、投标保证金、银行履约保函等)报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公管办”,设县发改局)备案。重大项目招标文件需报县公管办审定;采取PPP模式或者其他投融资模式进行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在招标方案备案前还须将项目建设方案、经营模式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县住建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和旅游局等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尽快编制出台《衡东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建立全县统一规范的政府投资项目评标办法、进场交易、工程变更、结算方式等标准化体系,实行标准化招标。

  二、实行招标控制价评审制

  县财政局负责组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名录库。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应由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名录库中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费用超过30万元的,应通过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投标确定编制单位;编制费用30万元以下的,则由项目建设单位在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县财政局组织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开标前提前15日公布。

  三、实行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制度

县发改局、财政局会同有关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招标的行政监督部门建立全县统一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从全县统一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中选定。按政府集中采购程序办理的:总投资3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其招标代理机构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主确定;总投资300万元-600万元(含3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其招标代理机构应采取随机抽取或公开比选的方式确定;总投资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其招标代理机构必须采取公开比选方式确定。按招标程序办理的: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其招标代理机构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主确定;总投资1000万元-3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其招标代理机构应采取随机抽取或公开比选的方式确定;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其招标代理机构必须采取公开比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拟任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专职人员资质证书;工程采购项目的拟任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政府采购和工程代理双重资质。政府投资项目中涉及可研、规划编制等咨询服务类中介机构且相关费用未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的,可参照代理机构选定方式予以确定。

PPP模式的招标代理公司必须从湖南省年度PPP咨询服务机构名录库内选定。

  四、加快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制

加快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制,尽快实现网上发售招标文件、网上交纳或退付投标保证金、网上招标答疑和网上评标等。

  五、实行投标资格后审制

  政府投资项目取消发售招标文件阶段的投标资格审查环节,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制。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要求,直接从网上下载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对所有投标人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

  六、实行投标保证金集中管理制

投标保证金由县公管办设立专用帐户,负责代收代退及保管等工作,并接受县发改局、财政局等行业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管。投标保证金一律按招标项目估算价2%收取(最高不超过80万元),且必须以银行转账方式通过投标人基本账户进行交纳或退付。

  七、实行投标人法人书面承诺制

  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统一格式的书面承诺书,对投标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真实性予以承诺,并保证中标后严格履行合同条款。承诺书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到开标现场提交。

  八、实行诚信记录公告制

  县公管办牵头建立县公共资源交易诚信记录公告制度。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发现和查处的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等招标投标活动参与主体的违法违纪、获奖等情况,纳入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和县政务服务平台进行公示。

  九、实行无业主评委评标制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派业主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所有评标专家均应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工程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确需业主代表参与评标的项目,应由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派一名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

  十、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衡东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原则上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交通类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确需采用其他评标方法的,须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将投标人有效报价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下浮5%-7%(具体取值由招标人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确定)作为企业成本价,低于该成本价的为无效报价,按废标处理。

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其评审人员中不得少于50%的工程造价类评标专家。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明确清标和询标程序。主要查看投标人是否响应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对投标工程量清单有缺页、漏页、空项或分项报价出入较大的,由评标专家向投标人进行询标。投标人拒绝提供相关资料或无法做出命题解释的,评标专家应及时记录在案,并按废标处理。

  十一、实行银行履约保函制和低价差额履约保证金制度

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前,需以银行出具的履约担保函方式,向招标人提交中标总价的10%作为本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中标人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履约保证金由业主单位管理,接受县发改局、财政局等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其招标文件必须明确招标控制价的90%作为风险控制价,凡低于该风险控制价中标的,须在中标公示期后的3天内(发放中标通知书前),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从投标人基本账户向招标人提交其中标价与风险控制价之差额,作为低价差额履约保证金。中标人拒绝提交或未按规定提交差额履约保证金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由第二名递补,以此类推或重新招标。中标人低价中标导致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低价差额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

  十二、实行工程变更审批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施工设计图进行施工,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原则上不得进行变更。确因特殊原因需变更工程设计、增加工程价款的,必须严格按照《衡东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东政办【20168号)履行变更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否则,不得支付新增价款。工程变更后,原中标人若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十三、实行关键岗位人员押证上岗制

  实行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押证上岗制度。相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行业规定和操作办法及时做好中标单位关键岗位人员信息网上公示或执业资格证书押证管理。工程未完工前,不得退还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关键岗位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因不可抗力确需更换的,须经业主同意后,报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分别在施工现场和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布。

  十四、实行围标串标联动查处制

  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公司等招投标活动主体发现围标串标行为的,应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经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调查核实后,依法予以处理。要加强纪检监察、公安、财政、审计以及招投标行政监督等部门之间的衔接配合,建立政策互通、信息共享和案件移送机制,对围标串标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持续高压态势。投标人被认定有围标串标行为的,3年内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或因组织不力导致围标串标行为发生的,3年内不得承担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对围标串标行为发现不力或者发现后不依法处置,对评标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视情况给予暂停或取消专家评标资格。

  十五、实行标后监管责任制

  采取PPP模式或者其他投融资模式进行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完成招投标活动后,衡东县外的中标单位应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单位分支机构,接受统一规范管理。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到岗情况、工程款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工程款必须拨付到中标人的基本账户(须在投标文件中载明,且与投标保证金汇出账户一致)。

  政府投资项目签订合同后,须将工程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采购等合同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备。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承担标后监管责任,对合同签订履约、资质条件、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工程分包、履约担保等情况实施常态化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打牌子、挂靠等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其中标资格,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六、实行严格责任追究制

  严格执行“责任倒查”、“一案双查”制度,纪检监察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执法情况开展行政监察,对监管不力的部门、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要严肃追责;积极推行痕迹化管理,相关部门对任何时候在任何地点,以任何形式干预、影响和插手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人员及其行为均要登记在案。对违法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要严肃查处;要建立招投标处罚案件移送机制和处罚结果公告制,案件情况一律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人员予以责任追究;对完成行政处罚的招投标违法案件要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告。

  本实施意见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各级财政性资金(资产)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资产)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等进行建设的项目,包括全部投资和部分投资。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上级财政专项补助和其他资金。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衡东县人民政府  

                                 2017525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衡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5     2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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