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衡阳市监察局、衡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衡阳市中小学(中职学校)违规招生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5-13

东政办函〔2016〕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县直各学校、各乡镇中心学校、各民办学校: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衡阳市监察局、衡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 <衡阳市中小学(中职学校)违规招生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1日

 

 

 

 

 

 

 

衡监发〔2016〕1号

 

 

衡阳市监察局   衡阳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衡阳市中小学(中职学校)

违规招生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监察局、教育局,市直有关单位:

   《衡阳市中小学(中职学校)违规招生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阳市监察局                  衡阳市教育局

                              

 

2016年5月3日


衡阳市中小学(中职学校)违规招生行为

责任追究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招生秩序,促进教育公平,办人民满意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招生工作包含全市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行为。

第二条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以及“有错必纠”的原则,追究违规招生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违规责任追究要体现违规责任与违规程度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要求。

    第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中小学招生工作的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履行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的责任,及时纠正和查处违规招生行为。各级教育纪检监察机构要认真实行对招生管理部门、学校和相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严肃查处招生工作中的违纪违法案件。

    第四条  各招生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招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长是学校招生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指导督促招生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和规定,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学校纪检监察工作负责人履行监督职责,监督招生政策的执行,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承担辖区内中小学违规招生行为的行政处理,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提出处理建议。对违规招生行为责任人的行政处理,由监察部门或责任人所在单位及任免机关作出。

    第六条  违规招生行为的范围主要包括:

1. 突破招生计划招生的;

2. 违反规定招收普高最低分数控制线以下学生的;

3. 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学生收取与录取挂钩费用的;

4. 普通高中招生学校进入初中生源学校进行招生宣传的;

5. 买卖生源的;

6. 违反“划片就近、免试入学”原则,学校与培训机构合作组织选拔性考试作为入学依据,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

7. 违规拒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及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入学的;

8. 不按规定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录取标准和结果的。

9. 未经批准跨区域招生的;

10. 空挂学籍的,以借读、转学等名义接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的;

11. 其它造成不良影响的违规招生行为。

    第七条  违规招生行为责任追究的范围包括:

1. 属于集体决策的,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2. 属于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决策的,追究有关领导或负责人的责任;

3. 属于招生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八条  责任追究包括行政处理、行政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等三类。行政处理包括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撤销教育类荣誉称号、调离工作岗位、调整招生计划等;行政处分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对相关单位的行政责任追究: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并纠正错误行为;

(3)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4)属于省级示范性学校的,建议省教育厅停牌;属于市级示范性学校的,由市教育局停牌;属于民办学校的,由主管部门给予年检评估降等处理;

(5)对违反收费政策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2. 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违纪违规招生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4)在招生工作中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中共衡阳市纪委办公室                2016年5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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