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16-03-31
东政办函〔2016〕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衡东县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7日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加快解决建设项目环保违规问题,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1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在全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全面清查的基础上,对由于各种历史原因存在环境风险隐患和环保手续不全等问题的单位,分类提出处理意见和环境风险管控措施。通过对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清理整治,落实违规项目单位环境责任,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倒逼传统行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属地为主,分级负责。衡东经济开发区、河西新区、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清理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县环保、发改、经科信、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要按照环境保护责任分工认真做好清理整治有关工作;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清理整治工作合力。
(二)分类指导,因企施策。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考虑不同项目的污染物排放、周边环境质量、环境容量等实际,有针对性提出处理意见和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督促企业落实整改,确保清理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三)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兼顾政府、社会、企业各方合理诉求,正确面对历史遗留问题,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实事求是地提出处理意见,积极稳妥推进清理整治工作开展,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共赢。
三、整治范围
全县所有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违规建设项目:
(一)未批先建。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已建成投产的;
(二)批建不符。实际建设内容与环评批复文件存在重大变动的;
(三)未验先投。未经环保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或使用的;配套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生产的
(四)违规设置排污口。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违规设立入河排污口的;
(五)其他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工作步骤
(一)摸清整治底数
在2016年3月底前,在环境保护大检查的基础上,再次全面清理,摸清项目底数,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按照未批先建、批建不符和久试不验等违规种类,列出项目明细,结合现有审批和验收权限,分类建立工作台账。
(二)分类提出处理意见
在2016年4月底前,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11号)的要求,按照严查一批、搬迁关闭一批、限期整改一批、备案管理一批的思路进行分类处理。
1.对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未经环评审批或验收的项目,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环保措施完善且能达标排放,周边环境质量达标或可确保环境质量逐步改善,环境安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督促企业整改和强化区域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后,补办有关手续或予以备案管理,允许企业正常生产或运行。
2.对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和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项目,按以下原则处理:
(1)不符合有关规划、违规建设在环境敏感区、有重大环境风险而又无法就地整改但可以搬迁的项目,依法予以搬迁;
(2)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和设备,依法淘汰取缔;
(3)没有建设或者擅自闲置、拆除污染治理设施、超标排放、造成生态损害或者危害群众健康、有重大环境风险的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直至予以关闭;
(4)在环境敏感区内违规设立入河排污口的,依法予以搬迁或关停。
3.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
4.2015年1月1日后新上建设项目(含2015年1月1日前违法启动建设,主体工程未完工的),一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管理。
五、具体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法院、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经科信局、县规划局、县政务中心、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局、县电力公司、县经开区、县河西开发区、各乡镇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由县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明确工作职责
县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职责:针对全县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具体情况,依法依规提出审查意见,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后,下达整改任务,并督促按时完成整改。对于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经督查仍然存在未批先建、久试不验问题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处理。
县环境保护局职责:负责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工作的综合协调、调查摸底、分门别类、列出明细、建立台账,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并加大执法力度,加强与刑事司法联动,始终保持严厉打击未批先建、久试不验行为的高压态势,确保不再出现新建项目环保违法违规行为。
县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审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是否办理采矿权证以及建设项目是否办理用地许可手续。
县规划局:负责审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乡建设规划。
县水利局:负责审查建设项目是否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手续。
县电力公司: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对淘汰、关停项目和环境违法建设项目的停、限电措施。
衡东经济开发区、河西新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辖区内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工作,确保按时整治到位。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负责关闭、搬迁项目的矛盾协调和信访维稳工作。
(三)加强督查整改
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整改工作的督导,定期调度和通报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整改工作进展情况。要建立调度通报制度,每月调度,定期通报,强化督导落实。各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督促企业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完善环保手续,按时完成清理整治任务。
(四)严格责任追究
对清理整治工作履职不到位,发现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后查处不及时的;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和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环境的建设项目没有依法实施处理、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的,县监察机关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企业保护伞、纵容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查处不力、干扰环境监管执法,涉嫌职务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