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15-06-15
HDDR-2015-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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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政函〔2015〕10号
关于衡东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执行2014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消耗量标准
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政府资金投资效益,维护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湘建价【2014】113号)和《2014年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湘建价【2014】112号)等文件精神,参照衡阳市调整的实施意见,以衡东县财政局东财投【2009】78号文件为蓝本,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政府性投资项目执行2014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消耗量标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政策规定
全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标底、施工图预算、合理定价)的编制要严格按省住建厅文件和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养老保险不计入工程造价)、税金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得上调或下浮,管理费作为可竞争费用,按本通知规定计取。人工工资单价不得低于省厅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招标单位采用合理定价抽签的,其合理定价可按有关规定下浮。
二、执行标准
(一)取费标准规定:在衡东县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取费按下列规定执行:
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养老保险不计入工程造价)、税金按规定计取。
2.利润实行零费率。
3.企业管理费区分招标(或政府采购)工程和不招标(或政府采购)工程及投资额大小分别按下列规定计取:
(1)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企业管理费按1/4计取。
(2)总额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企业管理费按1/3计取。
(3)不招标的工程管理费不予计取。
(二)人工工资单价规定
1.定额人工工资单价按湘建价【2014】112号文件,按最低工资单价略有提高的原则确定为建安工程66元/工日,装饰工程78元/工日。
2.零星计日工(点工)单价按衡阳市工程造价劳务市场建筑工种日工资标准140元/工日。
3.今后我县人工工资单价的调整与湖南省住建厅发布的新的人工工资单价同步调整,并按省住建厅发布的相应最低工资单价略有提高的原则由县财政局参照本规定办法确定。
(三)其他行业计价标准的调整
鉴于水利、公路、国土等其他行业定额暂未出台新的计价规定,可参照房建、市政执行新计价办法、新消耗量标准、新工资的同水平进行调整,对东财投【2009】78号文件其他行业定额费用计取进行相应调整:
1.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全额执行湖南水利2002定额和2008清单计价费率,利润不计。
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全额执行湖南国土2014土地开发整理清单计价费率,利润不计。
3.公路工程的合理定价及上限值分别执行湖南省公路工程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合理定价指导意见、湖南省公路工程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最高限值指导意见。
(四)工程其他费用(前期费用和中介费用)上限控制标准
1.工程勘察费、工程设计费、工程监理费、各类检测费、鉴定费、施工图审查费按规定标准(不上浮或下调)的60%以内计取,对承担工作方为省级及以上机构,可适当上调至70%以内计取。
2.招标代理及工程造价咨询费按投资额大小分别计取,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规定标准的50%以内计取,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规定标准的60%以内计取。
(五)其他规定
东财投【2009】78号文件除上述调整的部分外,继续有效。
三、执行时间
本规定自
四、其他
县内所有政府性投资项目均按本规定执行,实行融资项目、招商引资建设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1.水利水电工程费率计取表
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措施费及间接费费率表
衡东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