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县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5-12-08

 

衡东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县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促进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在认真查阅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础上,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清理和确认。经县人民政府决定,现予以公布。

 

 

 

                                      2015年7月19日


1、衡东县监察局

2、衡东县财政局

3、衡东县审计局

4、衡东县公安局

5、衡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衡东环境保护局

7、衡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衡东县城乡规划局

9、衡东县畜牧局

10、衡东县商务局

11、衡东县卫生局

12、衡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3、衡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14、衡东县公路局

15、衡东县物价局

16、衡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7、衡东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18、衡东县交警大队

19、衡东县消防大队

20、衡东县人防办

21、衡东县发展和改革局

22、衡东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23、衡东县司法局

24、衡东县教育局

25、衡东县人防办

26、衡东县民政局

27、衡东县文广新局

28、衡东县体育局

29、衡东县统计局

30、衡东县旅游局

31、衡东县档案局

32、衡东县电子政务办

33、衡东县政务中心

34、衡东县粮食局

35、衡东县气象局

36、衡东县残联

37、衡东县农开办

38、衡东县经管局

39、衡东县科技局

40、衡东县民宗局

41、衡东县移民局

42、衡东县农机局

43、衡东县食安办

本公告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设立能够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机构和其他组织。上述公布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将行政执法依据和行政执法职权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办理委托手续。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其他组织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政府将予以撤销。凡以行政机关内设机构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应当立即纠正,必须以该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对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履行法定职权或超越职权执法的单位和部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向政府法制办举报。

由于机构改革等原因致使行政执法机关职能发生变化的,按照新的部门职责分工,由继续履行该职能的部门实施行政执法活动。本公告发布后,法律、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政府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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