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15-03-2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衡东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东县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0日
衡东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管理,改善我县投资环境,提升房地产开发项目新建住房的品质、质量和小区的整体建设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衡东县城乡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房屋建设项目(含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
第三条 衡东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以下简称“综合验收备案”)。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单项竣工验收由国土、规划、住建、消防、人防、环保、房产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相应的行政许可文件或意见。
第四条 竣工综合验收和备案审查是一种程序性的备案检查制度,是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各方工程质量行为进行约束的制度性规定手段,综合竣工验收和备案审查不免除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质量责任。
第五条 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综合验收备案申请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五证齐全(土地使用证、规划用地许可证、规划工程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
(二)各单项工程经验收达到规范要求。
1.所有建设项目按修建性详细规划、《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和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2.各单项工程质量验收和国土、规划、人防、环保、消防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3.房地产开发项目或住宅小区内道路名称、标志和建筑物门牌、栋号及信箱设置符合规范要求,并经专业管理部门批准。
4.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工程和环卫、文教、邮政、监控等配套设施全部建设完成。
5.无违章建筑和应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建设期临时设置架空的所有管(网)线等均已拆除或埋入地下。
6.所有施工机具、建筑余土、剩余部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7.被拆迁户全部按规定安置。
8.落实物业管理方案、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并已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9.设备(如电梯、水泵等)已正常运行,满足功能配套,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和核发运行证。
第六条 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综合验收备案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建设项目前期资料及审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3.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图、各个单项工程的竣工或设计图纸(平、立、剖面)。
4.各单体工程质量验收备案书与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5.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设施、防空地下室、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监控等专项验收合格证明。
6.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和物业管理用房资料。
7.物业清单和房屋业主汇总表。
8.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情况总结材料。
9.其它文件材料。
第七条 综合验收和备案审查程序
(一)项目全部完工后,建设单位提出综合验收和备案申请,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组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验收。
(二)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组按项目涉及验收内容由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规划、住建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及技术专家组成。
(三)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应公示综合验收项目审查内容、时间和综合验收组及其成员,并将公示内容和结果的相关资料一并纳入综合验收资料。
(四)综合验收组应审阅有关交工和竣工验收资料,听取建设单位汇报,并进行现场踏勘和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实测实量,对项目的建设、管理情况进行全面鉴定和评价,提出书面工程验收意见。
(五)建设单位按照工程验收意见进行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整改完后,经综合验收组认可,由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按照验收组意见予以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并核发该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
第八条 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以实行分期验收,待全部建成后进行综合验收。分期验收的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可分期投入使用。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为必备文件。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存在未综合验收备案或综合验收备案不合格擅自使用、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以及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在综合验收备案办理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