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度全县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工 作 意 见

来源:其他      发布时间:2016-09-27

东发〔2016〕10

            

 

中共衡东县委

衡东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5日)

 

为促进全县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完成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推动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做好2016年度全县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考评对象及分类

(一)17个乡镇(不分乡、镇序列)。

(二)115个县直机关单位和省市驻衡单位分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4个序列进行考核。

1.县委序列(24个):、县委办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党校、罗荣桓故居管理处、总工会、工商联、史志办、档案局、老干部局办、团县委、妇联、科协、残联、接待处、文联、侨联、对台办。

2.县人大序列(8个):人大办、内司工委(规审办、信访室)、财经工委(预算工委)、教科文卫工委、农经工委、城环工委、选举任免联络工委、研究室。

3.县政府序列(76个):分为综合服务部门、经济管理服务部门、司法执法监督部门、省市驻衡单位和国有投资公司五个组别。

①综合服务部门(10个):监察局、信访局、人社局、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民政局、教育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广播电视台、政务服务中心、电子政务管理办。

②经济管理服务部门(27个):县政府办、发改局、农业局、经科信局、财政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和旅游局、水利局、林业局、商务和粮食局、统计局、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供销社、移民开发局、畜牧水产局、公路局、农机局、矿产资源税费集中征收管理办公室、农村经营服务中心、农开办、衡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河西新区管委会、县政府金融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点办、洣水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

③司法执法监督部门(11个):公安局、司法局、县政府法制办、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审计局、环保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人防办、交警大队。

④省市驻衡单位(22个):电力公司、邮政局、烟草公司、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盐务局、气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商银行、华融湘江银行、人寿保险衡东支公司、人民财产保险衡东支公司、中华联合保险衡东支公司。

⑤国有投资公司(6个):衡东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衡东大地交通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富城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湖南浦园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衡鑫国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水务投资公司。

    4.县政协序列(7个):协办案委财政经济委、人口资源环境和法制委、教科文卫体委、文学习委、研究室。

县直被考评单位主管(代管)的人财物独立、实施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二级单位,由其主管(代管)部门参照本方案制定考核方案,报考核办备案后组织实施考评。

二、考评内容和方法

(一)绩效综合考核。主要评估各单位贯彻落实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和完成省、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监测评价指标任务,省、市、县全面深化改革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市下达我县绩效考核年度目标任务以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特别是落实县委常委会工作要点、县委经济工作会和《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主要目标、重点工作、重点工程、重点民生实事项目的情况,以及经济发展、民生建设、改革创新、法治建设、环境优化、干部作风转变、廉政建设、差异性工作内容考核基准分值为1000分采取指标评估、公众评估、内部评估三种方式进行,分别占绩效考核总分值的85%、5%、10%。

1.指标评估。县考核会同相关数据采集单位对考核指标,采取“听、查、看、访”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被评估单位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益等进行评估打分,全面考核各项工作完成情况。

2.公众评估。县考核办会同相关部门,选择会议测评的方式进行,向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法人、党外人士、基层群众等社会各界人士征集意见。评估结果向全县通报(具体评估内容、方式和计分办法由县考核办另行制定)

3.内部评估。包括级领导评价和单位互评。县级领导评价占绩效评估总分值的5%,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对各乡镇党委、政府和机关各单位、省市驻衡单位进行评议;单位互评占绩效评估总分值的5%,机关各单位、省市驻衡单位评价各乡镇党委、政府和乡镇党委、政府评价机关各单位、省市驻衡单位组成。内部评估由县考核办组织开展,评估结果向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通报(具体评估方式和计分办法由县考核办另行制定)

(二)单项工作考核。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等三项工作对乡镇和县直机关单位、省市驻衡单位进行单项考核。分别由县综治委、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县安委会制定具体考核细则并组织实施,年终将考评结果报县考核办。

  三、考评程序

    (一)制定指标。乡镇绩效综合考核指标体系由县考核办根据委、政府的部署要求,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经县委常委会审定后实施。县直机关单位、省市驻衡单位绩效综合考核分四个序列进行,分别由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制定具体考核指标体系和下发本序列考核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县考核办备案。各项工作考核原则上以量化指标考核为主,各项指标计分主要采取扣分办法。年内如有临时性安排的重要工作需纳入全县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需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下发补充意见,增设合理分值进行考核计分,再按1000分除权计算综合得分。

    (二)日常督查。县考核办和数据采集责任单位对被考核单位绩效指标完成进度、质量和效益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跟踪督促检查,及时掌握、通报情况,并建立工作台账实行动态管理,以此作为全年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单位自评。12月旬,各乡镇和县机关各单位、省市驻衡单位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自评,12月22日前将自评报告报县考核办并按序列报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

(四)数据采集和报送。按照县考核办的统一安排,各数据采集责任单位将各被考核单位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和测算评分情况(必须附详细说明和依据),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核和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县考核办并按序列报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

(五)年终考评。年终,县考核办组织对各乡镇和县直机关各单位、省市驻衡单位年度绩效进行综合考核评估。各数据采集责任单位原则上依据平时台账管理情况计分,年终不得单独组织到乡镇考核验收,确需现场核查验收的,由县考核办统一组织或批准后方可进行,核查情况要当场反馈并报送县考核办。县直机关各单位、省市驻衡单位年终考评分别由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具体实施,分序列组织对各单位职能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六)加分与减分。下列情形予以加分:年内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及市委、市政府(省厅)表彰的,分别对应在综合得分中每次加4、3、2分。某项工作受到市委、市政府及以上作为典型经验推广(不含新闻媒体报道、个人典型事迹)或在相应会议上作典型发言的,每次加2分;③承担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指标任务的单位,如涉及本单位的考核指标在全市综合评分中另行有加分的,在全县综合评分中加5倍分值,涉及本单位的各项考核指标综合得分位列本组别第一(不含并列名次)8分、位列本组别第二(不含并列名次)加6分、位列本组别第三(不含并列名次)加4分;差异性工作中全年整体评估为“好”、“较好”的分别加2、1分。下列情形予以减分:年内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及市委、市政府(省厅)通报批评的,分别对应在综合得分中每次减8、6、4分;在省、市对县考核中,造成综合评分中另行有扣分的单位,在全县综合评分中扣除5倍分值,或因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每次(项)扣3分;③差异性工作中全年整体评估为“较差”、“很差”的分别减1、2分;数据采集责任单位数据(结果)采集出现差错的,每次扣1分(以上事项可跨年度扣分),或未按要求分类提供差异化考核结果的,每次扣3分

此类重大加(减)分项目原则上是反映本年度工作,必须提供有效依据,同一事项以最高加(减)分项为准,不重复加(减)分,年终经县考核办审核,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

(七)汇总考评情况。县考核办汇总评估情况,得分计算方式为:被考核单位绩效考核综合得分=指标评估除权得分+公众评估除权得分+内部评估除权得分+加分。

(八)审定考评结果。考核办审核、汇总绩效考核结果,报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考评等次及名额

年度绩效综合考核结果按各单位综合得分高低,分类确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1.优秀等次名额。根据各单位综合得分从高到低分类确定其中乡镇5个,县委序列评选5个,县人大序列评选2个,县政府序列中综合服务部门评选3个、经济管理服务部门评选8个、司法执法监督部门评选3个、省市驻衡单位评选7个、国有投资公司评选2个, 县政协序列评选2个

2.良好等次名额。除去优秀等次单位后,根据各单位综合得分从高到低分类确定,其中乡镇7个,县委序列评选8个,县人大系列评选4个,县政府序列中综合服务部门评选4个、经济管理服务部门评选11个、司法执法监督部门评选5个、省市驻衡单位评选8个、国有投资公司评选2个,县政协序列评选3个。

3.合格等次。除去优秀、良好等次单位后,综合得分在600分及以上的为绩效合格单位。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取消评为优秀、良好等次资格。年内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工作有被市、县“一票否决”的,或累计被市黄牌警告达2次(个)的;重点工程建设目标责任制、项目落地环境、征地拆迁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的;“12345”政府服务热线、信访工作年度考核结果低于指标分值80%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或因班子不团结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数据一、二级责任单位工作出现严重失误,影响评估结果的承担2016年市委、市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任务的单位未履职尽责,涉及本单位的考核指标综合得分位列本组别最后一名的,或出现有一项位列本组别最后一名且得分达不到指标分值60%或被一票否决的;因单位履职不到位,造成本单位所承担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监测考评指标未达到本年度目标值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工作绩效不合格单位。综合得分在600分(不含600分)以下的;有上述取消评为优秀、良好等次资格情形中3种及以上情形的;其他年内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认定为不合格的。

县委常委任主要负责人的县委各部办委不参与优秀、良好单位评选,按综合得分参照相应等次执行考评结果运用。

  五、考评结果运用

1.作为评先评优的依据。①作为单位确定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的依据。年度绩效综合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单位,其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分别确定为20%、15%、10%、5%。②作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评先评优的依据。年度绩效综合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可推荐评选文明单位,领导班子推荐参评优秀领导班子,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年度考核中推荐评优;年度绩效综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核不能评优,单位及班子成员不得参加其他奖励项目的评选。

2.作为行政奖励的依据。①年度绩效综合考核为优秀、良好、合格等次的乡镇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4万元;年度绩效综合考核被评为优秀、良好等次的县直机关单位分别奖励4万元、2万元。②年度绩效综合考核被评为优秀、良好、合格等次的单位,其全体工作人员按本人当年12月份全额工资标准分别计发2个月、1个半月、1个月年度奖金。单项奖。对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三项单项考核工作设置单项奖。其中乡镇根据得分奖励单项排名前6名,分三个等次奖励:一等奖1名奖励2万元、二等奖2名各奖励1万元、三等奖3名各奖励5000元;县直机关单位和省市驻衡单位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得分奖励单项排名前10名,分三个等次奖励:一等奖2名各奖励1万元、二等奖3名各奖励6000元、三等奖5名各奖励3000元;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对计生综治单位根据得分奖励排名前6名,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其他的县直机关单位和省市驻衡单位根据得分奖励单项排名前10名,设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分三个等次奖励:一等奖各奖励1万元、二等奖各奖励6000元、三等奖各奖励3000元。年度绩效综合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乡镇和获单项奖的单位以县委、县政府名义颁发奖牌。

省市驻衡单位不发奖金、奖牌,考核结果由县委、县政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致函,并提出相关奖惩建议。

3.作为行政问责的依据。年度绩效综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要求限期整改,其主要负责人向县委、县政府作书面检讨,县委、县政府视情况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予以组织调整。绩效综合考核连续2年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对该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对其领导班子进行调整。对因严重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人员,由县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重大贡献奖和“一事一议”奖

对争取到国家、省级重大发展平台和重要优惠政策、引进重大战略性产业项目等为衡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企业,授予“重大贡献奖”,奖励5万元。承担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指标任务的单位,如涉及本单位的考核指标成绩突出,在全市综合评分中另行加分3分及以上的,原则上可优先参评重大贡献奖。该奖项由县考核办提出推荐名单,提请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确定。凡没有纳入年度目标绩效管理考核的工作以及乡镇差异性工作,对表现特别突出的单位和企业,县委、县政府可视情况增设“一事一议”奖予以表彰,奖励2万元

    七、表彰通报获奖乡镇和获单项奖单位2017年县委经济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和颁奖,考核结果向全县通报;县直机关单位、省市驻衡单位绩效综合考核待省市考核结果公布后再进行通报表彰。

八、考评工作要求

(一)深化认识。绩效管理是县委、县政府推动工作落实的重要抓手,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抓好绩效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和导向性,不断增强落实绩效指标的责任感和主动性,创新工作方法,加大工作落实力度,助推全县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二)精心组织。县考核办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确保绩效考核工作有序开展。各考核责任单位要及时制定考核细则,强化日常监管。各被考核单位要对照考核方案和考核指标,认真落实绩效考核工作任务。县直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对所属二级机构的绩效考核,并及时将考评结果报送至县考核办,对未接受绩效考核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原则上不予发放年度绩效奖金。

(三)严肃纪律。实施绩效考核是各级各部门年度工作的全面检阅,各单位要实事求是反映工作情况。各数据采集责任单位严格评分标准,认真开展年度绩效考核工作,确保考核过程风清气正、考核结果公开公平公正。全县所有的考核评比活动统一归口县考核办统筹总揽,任何部门和单位未经县考核办批准一律不得擅自组织检查评比考核验收活动。凡是绩效考核工作中出现违规违纪情形的单位一律不能参加年度各类评先活动,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此件发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省市驻衡单位)

 

 

相关阅读: